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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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民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特殊租金补助工作。

(七)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每年度的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统计情况并协助制定收入和住房控制标准。

(八)市监察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

(九)市信访部门负责受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涉及的群众来访、来信和来电处理工作。

(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及时处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的擅自改变用途、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违章搭建、擅自安装围护栅栏、违章占道经营等违规行为。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人口管理及保障性住房申请户的户籍协查工作并提供协查结果。

(十二)税务、社保、金融、工商、交通管理等部门应配合做好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等情况核实工作并提供协查结果。

(十三)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落实,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负责辖区内居民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和租金补助金或租金减免比例的确定及发放,以及承担辖区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续租申请受理、审核和使用监管等工作,协助做好违规使用行为的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

负责安排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金和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经费(区财政承担部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各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国土等部门,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需求和建设供给情况的分析,提出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拟定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市本级社会保障性住房由市建设局拟定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应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

相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市建设局意见。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把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布局,优先保证供应。

市规划委负责保障性住房选址,市国土局负责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各区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征地拆迁。

第六条市建设局应制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坚持省地、节能、环保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措施。

社会保障性住房户型包括单元型和宿舍型,原则上宿舍型按30平方米左右;

一房型按45平方米左右;

二房型按60平方米左右;

三房型按70平方米左右。

以居室为单位安排非同一家庭多人居住的套型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但居室不得超过4个,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

第七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实施委托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承担建设单位责任。

第八条市建设局应加强社会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监督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

监督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建筑材料、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

要严格分户验收,落实验收责任,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要责令整改。

第九条市建设局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施工企业依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对施工企业履行保修职责不及时的,由市建设局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申请与分配

第十一条市建设局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分批次制定申请分配方案,向社会公布。

申请分配方案应包括供应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登记时限、轮候方案,以及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等内容。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在申请分配方案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限内,提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资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单身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年龄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收入(资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可独立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第十四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以父母子女关系为主要组成形式,以全体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确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可独立申请的单身居民是指未婚、离异或丧偶(含不具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离异或子女已成年的离异、丧偶的)的居民。

符合单身居民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其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并组成一个申请家庭。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仍可参按厦门户籍计算。

第十五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

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及财产分割证明;

因服兵役或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三)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须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地税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查询;

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领取租赁补贴的,提供《社会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四)拥有的房产及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住房的权属证书、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现有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材料。

(五)拥有汽车的,应提供汽车行驶证等证明材料;

(六)投资办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股权等证明材料;

(七)属于《管理条例》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并提出优先申请。

(八)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社会保障性住房采用按批次轮候分配制度。

根据公布的批次申请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申请,采用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受理对象和轮候分配顺序,并组织资格审核公示工作。

第十七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和受理程序:

(一)申请。

由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录入申请家庭信息,出具《社会保障性住房材料接收回执单》(以下简称《材料接收回执单》)。

(二)摇号。

申请结束后,由市建设局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请家庭排序,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根据房源总数、户型比例等公布列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包括申请家庭中属应当优先分配的、可以予以单列分配的、直接列入受理范围的以及依摇号顺序列入受理范围的家庭。

公布期不少于7日。

(三)受理。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公开摇号结果公布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列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送达《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通知单》(以下简称《受理通知单》);

向未列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送达《社会保障性住房不予受理通知单》,申请家庭可凭《材料接收回执单》在公开摇号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领取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列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按下列程序进行资格审核:

(一)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组织在社区内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不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告知单》(以下简称《不符合条件告知单》),说明不符合的原因,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资格审查终结。

(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房管部门核查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提交公积金部门核查公积金缴交情况;

房管部门和公积金部门应在收到核查申请后7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核查反馈结果及申请资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提交区民政部门复审;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条件告知单》,说明不符合的原因,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人,资格审查终结。

(三)区民政部门复审。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请相关部门核查申请家庭的有关信息,其中公安部门核查户籍、车辆信息;

工商部门核查工商登记、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税务部门核查收入申报信息;

社保部门核查社保缴纳情况及养老金收入信息;

人民银行核查存款信息;

证监部门核查股票情况;

保监部门核查商业保险投保缴费情况。

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核查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区民政部门根据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核查信息出具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核定证明,对申请家庭的租金补助比例予以确定,并应在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核定证明提交给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

(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区民政部门收入和资产核定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复审意见及收入和资产核定证明汇总后提交给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复核。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汇总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房产、税务、公安、工商等多部门联合复核。

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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