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生产许可证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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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审查要求…………………………………………………………………………………(5)
5.1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6)
5.4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6)
6证书和标志……………………………………………………………………………(27)
6.1证书……………………………………………………………………………………(27)
6.2标志……………………………………………………………………………………(28)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29)
8收费……………………………………………………………………………………(29)
9工作人员守则…………………………………………………………………………(30)
10附则……………………………………………………………………………………(30)
附件1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一览表………………(31)
附件2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检验技术条件……………………………………………(36)
附件3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47)
1总则
1.1为了做好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酸蓄电池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其产品范围如下: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企业类型
1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汽车起动用全系列
生产型或组装型
船舶起动用全系列
2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全系列
3
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
排气式全系列
阀控式全系列
4
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
5
固定型铅酸蓄电池
6
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7
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8
煤矿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用铅酸蓄电池
9
储能用铅酸蓄电池
10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11
铅酸蓄电池用极板
正极板全系列
-----
负极板全系列
注:
1.生产并销售便携式照明灯、电动器具等产品的企业,所生产的铅酸蓄电池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其蓄电池产品列入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
2.购买未注入电解质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加入电解质后再进行销售的企业不需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但购买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是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3.电动三轮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列入牵引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
4.“铅酸蓄电池用极板”产品单元适用于专门生产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或生产铅酸蓄电池同时含生产极板工序的生产企业。
单纯生产极板的企业应办理“铅酸蓄电池用极板”产品生产许可证。
已取得铅酸蓄电池组装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增加极板生产工序应申请增加极板产品单元,办理铅酸蓄电池生产型生产许可证。
有极板工序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企业应申请办理铅酸蓄电池生产型生产许可证。
5.本《细则》中所列铅酸蓄电池,指以铅及铅基合金、酸为主要材料,不论其电解质状态如何都必须办理生产许可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跟踪铅酸蓄电池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铅酸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铅酸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铅酸蓄电池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
100823
电话:
010-68527524685948976859471868594988
:
010-********
电子信箱:
jxcpscb@cmif-zhl@
联系人:
杨洁华张京京李燕霞李建林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一览表见附件1。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
产品规格、企业类型。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4.1.1.4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且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
审查部制定核查计划,应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审查组应当按照《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
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将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单元名称、产品规格、企业类型等);
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审查组在现场实地核查时必须核查环境监测报告(该报告是县级以上环保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的监测报告,且报告须含污水排放口的铅的含量、PH值,废气排放口的铅尘、铅烟、硫酸雾含量);
如果企业采购的原辅材料是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中的取证产品,必须核查采购的原辅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如果企业生产的原辅材料是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中的取证产品,其原辅材料的生产也须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申请组装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核查其极板采购的相关文件(供方评价、采购合同、货物验收等);
企业的极板进货量应与产品的产量相匹配。
4.2.5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