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选】《生活中法律常识》复习策略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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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生活中法律常识》复习策略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2011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查的知识点:

合同订立的形式、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及结婚程序。

在样卷中考查的知识:

人身权利中的著作权和民事行为能力及其诉讼时效和解决方式。

2012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查的知识点:

合同成立的条件和婚姻法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样卷当中则引用11年的高考题合同订立的形式、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及结婚程序。

2013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在样卷中考查的知识:

高考预测知识点可能为合同订立、民事权利及诉讼解决方式,特别是要关注证据的相关知识。

一、从2009年到2012年高考样卷及高考卷中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分析,在2009年样卷当中涉及的是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当中的人身权及保护,而高考当中涉及的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的形式和违约责任。

2010年样卷就是2009年的高考卷所涉及的合同法知识,高考卷中则涉及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及消费者维权的非诉讼解决方式。

2011年的样卷又涉及了人身权利中的著作权和民事行为能力及其诉讼时效和解决方式,高考卷中则涉及合同订立的形式、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及结婚程序。

2012年的样卷引用11年的高考题,高考卷中则涉及合同成立的条件和婚姻法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四年所编辑的案例都能够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特别是家庭生活,比较亲切,具有浓浓的生活气息。

二、2009年样卷的案例是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结合起来进行考查,而在高考当中则降低了难度,只考了实体法上的内容。

但2010年的高考证明了我在宁波六地市高复会议上的一个预测,一定会增加难度的,最有可能考试的方式就是实体法加上程序法,并且是新增加的消法的内容;

此后在2011年高考中虽然再次只考了实体法的内容,但是证明了我在金华的六地市高复会议上关于对所有权考查的预测;

2012年没有参加相关会议,比较遗憾;

最近认真研究2012年高考卷和近四年的命题解析,我预测今年可能会考合同订立、民事权利及诉讼解决方式,特别是要关注证据的相关知识,因为它最能体现法律的实用性、思辩性的特点。

三、这就说明了高考的题目设计既有样卷的影子,但是又有一定的变化,并且能够让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能发挥自己分析问题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几点看法,(三)研究“考试范围”,明确考查重点,2013年高考考点分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与2012年比较考试范围变化,考点的调整,只有一种情况:

调。

复习时应该结合学科指导意见。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具体考点的增删变化比较表,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2012年最新考点一: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责任,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考点二:

人身权,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考点三:

财产权,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考点四:

知识产权,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考点五:

合同的形式,考点六:

合同的订立,考点七:

合同履行的原则,考点八: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免责情形,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考点九:

消费者权利的内容,考点十: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考点十一:

结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考点十二:

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考点十三:

诉讼的种类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考点十四:

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考点十五:

诉讼的基本程序,考点十六:

证据的种类及举证责任,(四)研究高考真题与参考卷,把握高考特点和趋势,题号:

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2009年样卷)张无忌与陈君是对门邻居,两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张无忌为发泄心中怨恨,故意买一小狗,起名“陈君”,并且经常趁邻居在家时用该名字唤其小狗,陈君为此上门质问张无忌,张无忌说:

“我自己养的狗,爱怎么称呼就怎么称呼,关你什么事?

”此后,张无忌非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常常在小区花园内当众以“陈君”之名唤其小狗,陈君深感受辱,但又不知道该如何解决。

(1)张无忌的行为侵犯了陈君的什么权利?

张无忌应以何种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4分)

(2)若双方不能自行和解,陈君可以采用哪些方式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

(6分),参考答案:

(1)姓名权、人格尊严是我国法律明确保护的人身权,张无忌的行为侵犯了陈君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

张无忌应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2)陈君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或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是指不打官司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促成双方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俗称打官司,即原告起诉后由法院进行审判以解决纠纷。

题号:

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2009年高考卷)张某、胡某、马某三人原系好友。

有一天,三人逛街,胡某在商店看到一款心仪已久的手机,因所带现金不够,便向张某借了现金1500元,购买了手机。

几个月后,胡某记忆模糊,将钱还给了马某。

当时马某正缺钱用,误以为胡某知道此事而送钱给自己,故欣然收下。

不久,张某要求胡某还钱,胡某才发觉当初还错了人,遂向马某要求归还。

马某以钱是胡某主动赠与为由拒绝归还。

(1)胡某与张某、胡某与马某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请简要说明理由。

(6分)

(2)本案在实体法上应当如何处理?

(4分),答案:

(1)胡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口头的)借款合同关系。

理由:

胡张两人作为平等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就借款达成共识(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借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而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胡某与马某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虽然客观上胡付钱给了马,但在主观上胡是基于还款的意思,马则是基于接受赠与的意思,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不成立合同关系。

(6分)

(2)张某有权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合同偿还借款,胡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胡某有权要求马某返还其误还的款项,马某有义务返还。

(4分),题号:

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2010年高考卷)陶女士前不久发现自己的手机增加了每月17元的移动梦网费,可是她从来没有订过此项业务。

陶女士到Y公司营业厅查询后才想起,半年前她的手机收到过一条短信息,说其正在享受Y公司提供的每日娱乐新闻等短信预订服务,当时陶女士没有在意,随手将该信息删除了。

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知陶女士,此类服务采用的是默认认定制式,不回复即表示同意订阅。

陶女士认为这是强迫消费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该公司返还被扣除的移动梦网费,但遭到了Y公司的拒绝。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陶女士一纸诉状将Y公司告上了法庭。

(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的什么权利?

(4分)

(2)诉讼是本案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吗?

请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理由。

(6分)参考答案:

(评分细则):

(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各2分)

(2)判断:

不是。

(1分)理由:

本案中,陶女士与Y公司之间的纠纷时一种民事财产权益纠纷。

(1分)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分)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自愿达成的有效的仲裁协议(1分),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1分)(说明:

错字别字不给分),题号:

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2011年样卷)马良在市教育局组织的青少年绘画比赛中获一等奖。

某杂志社闻讯后来信表示该社将出一期青少年作品专刊,希望获奖学生能提供几幅作品。

马良的父亲老马收到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就没有了回音。

第二年3月,老马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马良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马良署名,便找到杂志社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杂志社却称,马良年仅15岁,是未成年人,不享有著作权,不用署名也不用支付报酬。

见协商无果,老马于5月9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将杂志社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查后于5月15日接受了起诉。

(1)请简要评析该杂志社给老马的答复?

(2)本案诉讼于何时成立?

本案属于哪一种诉讼?

参考答案:

(1)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而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公民马良虽未成年,但作为作品的创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公民享有著作权,依法享有署名、获得报酬等权利。

因此,杂志社应给著作权人马良署名,并支付报酬。

(2)本案中,法院于5月15日接受起诉,即为受理,此时诉讼成立。

本案是因平等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而发生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2011年高考卷)2009年5月1日,甲先生和乙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甲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甲名下的一套住房里。

2010年9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和陈某以传真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期限、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予以确认,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陈某。

乙知道后,在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向法院起诉,称甲将房屋卖给陈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甲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购房合同不成立。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乙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7分)

(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的拥有权属于谁?

(3分)参考答案:

(1)乙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

甲和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不成立,乙不能以妻子的身份主张权利。

载明了双方买卖内容的传真件也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甲和陈某以传真的形式对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确认,双方已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已成立。

(7分)

(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甲,陈某未取得所有权。

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方能取得所有权;

陈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拥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属于甲(3分),题号:

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2012年高考卷)张先生婚后多年无子,遂与李女士签订合同,约定李某和他生一个孩子,他支付给李某10万元。

一年后,李某生下了她和张先生的孩子,但张先生在孩子出生前夕因车祸去世。

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手持合同找到张先生的妻子王某,要求其如约支付报酬。

王某认为该合同无效,拒绝支付。

李某又提出孩子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

王某称虽然孩子是张先生的骨肉,但张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遗产怎么分配自己说了算。

(1)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5分)

(2)从实体法上说,该孩子是否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

(5分)参考答案:

(1)无效。

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张先生与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

(或答:

法律规定,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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