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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证流程:

一、软件企业认定

1.填写申请表“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填完后直接上传给软件行业协会。

2.送交的申请材料除申请表外还有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5)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这项中,若软件不是系统集成类的,可不用提交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也可用软件开发明细代替)。

二、软件产品认定

1.软件产品认定和软件企业认定过程几乎一样,也是按“下载软件-填写资料-送交协会”的流程,但比软件企业认定多了两道程序:

1)是申请前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这份证明可以到软件行业协会申请,然后协会会派专家到我们公司进行“检测”,检测通过后出具证明,这份证明的申请与软件著作权等无关,可随时申请。

2)是申请时需出具软件产品样品,这里的样品指的是软件的安装光盘或软件各模块的详细说明。

2.送交的申请材料除申请表外还有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5)、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双软认证的具体内容介绍

双软认证包括两方面内容:

软件企业认证和软件产品认证。

软件企业认定: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

一、软件产品 

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二、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证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政策目标:

  1、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使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成为世界主要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

  2、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

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

  软件产业政策

  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文件中,制定了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

  投融资政策

  

(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

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

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税收政策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出口政策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

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

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0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该认证分为5级,最高级别为5级,有不同的奖励资金。

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

  (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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