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199417号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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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199417号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好运动员 的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

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二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

培养后备人才。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

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 一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

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

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二)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撰写论文。

第八条 高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

承担优秀运动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

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二)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

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

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 国家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负责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

承担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

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

(二)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

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

指导和促进我国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各级体育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首先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第十一条 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二)二级教练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

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三)一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

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

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

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较好名次。

(四)高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

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二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的学术文章;

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进行简单的技术交流;

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或全国优秀水平。

(五)国家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国家级教练研讨班学习,担任高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

有二篇发表过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具有国际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或多次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

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流;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三名。

2、奥运会四至六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

3、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三人次冠军。

4、亚运会二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 或亚洲杯赛二人次冠军。

5、向国家队输送三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三名以上运动中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五次全国最高水平比冠军或二人次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6、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十名。

7、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二次前二名。

8、集体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9、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五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五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或二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十二条 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初步了解体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所培养的运动员30%训练大纲及格标准。

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选拔和培养后备人才的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

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

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二名以上(含二名)或越级输送一名运动员;

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并在全国青少年或全省(区、市)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二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文章;

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宝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

取得高级教练员山倍增忆;

培养的运动发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

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九至十四名运动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2、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四年内有三人获健将称号。

3、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的训练层次,输送后有二至四名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第十三条 在优秀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符合规定的业绩条件者,可提前或破格确定教练员职务。

第十四条 某些目前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仍有一定差距的奥运会重点项目和一些尚无世界性比赛的非奥运会项目的教练员确定国家级教练职务时,虽未达到业绩标准,但在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和发展我国或本地区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推荐,报国家体委审定。

第十五条 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晋升相应的职务。

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业绩卓著,对发展我国或本地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少数各类体校教练员,可破格晋升国家级教练职务:

1、符合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任职条件规定的学术理论水平;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十五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三人以上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三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3、奥运会项目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备最长七年内获世界冠军或多人次获亚洲冠军。

第四章 审定权限

第十六条 审定各级体育教练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必须在上级批准的合理结构比例内,按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 国家级教练需由当地高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由国家体委审定,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第十八条 高级教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高级教练审核组进行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九条 一级教练以下(含一级教练)的审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教练审核组由当地体委人事、训练、竞赛部门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技术、学术水平的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组成。

成员一般在七人以上。

审核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任职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章 职务聘任和晋升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根据教练员所在单位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在经审定具备教练员职务任职条件的教练员中按岗择优聘任。

第二十二条 聘任教练员,一般每一任期不超过四年。

如果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管理部门要对受聘教练德、能、勤、绩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非体委系统的运动队从事体育训练的人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六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了正确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特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标准》规定聘任教练员职务须按照教练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进行。

根据各级运动队、各类体育学校所承担的任务不同,各地区、各项目训练水平和特点不同的实际情况,教练员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编制定员

国家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

3—5(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人教练中央政治局 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

4—6(人);

竞技、优育运动学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

6—10(人);

重点业余体校、体育中学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1:

8—12(人);

普通业余体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不低于1:

12(人)。

(二)职务结构比例

1、国家队教练员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国家体委提出,报国家人事部核准。

2、体育运动水平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中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中职务总数的30%,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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