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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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50MWp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合同编号:

承包方合同编号:

担保方合同编号:

 

发包方:

范县中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

担保方:

年月

 

合同条款

发包方、承包方、担保方三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一般规定

1.1定义

在合同条件:

(“本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1.1.1合同

(1)“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合同条件、发包方要求(附件、技术规范、审定的初步设计文件等)、承包方建议书(包括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承包方资质材料)。

(2)“合同协议书”系指第1.5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签订合同后所附的三方协商同意的各项备忘录和(或)补充文件。

(3)“发包方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发包方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包括附件、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等组成。

(4)“付款计划表”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如有)。

(5)“投标书”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方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随同提交的所有文件。

1.1.2三方人员

(1)“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发包方,或指承包方,或指担保方。

(2)“发包方”系指。

(3)“承包方”系指,或称为“总承包方”。

(4)“担保方”系指。

(5)“发包方代表”系指由发包方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发包方根据第3.1款[发包方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6)“项目经理’系指由承包方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承包方根据第4.3款[项目经理]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7)“发包方人员”系指发包方代表、第3.2款[其他发包方人员]中提到的助手、以及发包方和发包方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发包方工程师、工人和其他雇员或发包方代表通知承包方作为发包方人员的其他人员。

(8)“承包方人员”系指项目经理和承包方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方实施工程的人员。

(9)“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0)“监理”是指发包方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承包方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此种监理不解除承包方对合同工程质量所负的责任。

1.1.3日期、试验、期限和完工

(1)“开工日期”系指合同附件3[计划工期]中规定的日期。

(2)“完工时间”系指合同附件3[计划工期]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系统通过试运行根据第9.2款[完工时间]规定的要求完工(连同根据第9.4款[完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3)“试运行”系指光伏发电工程经调试后,从工程启动开始无故障连续并网运行时间不少于光伏组件接收总辐射量累计达60kWh/m2的时间。

(4)“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1条[发包方的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5)“系统性能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6)“质量保证期”是根据第21.1.1条计算。

(7)“质量保证期第一阶段验收证书”是指质量保证期满1年,承包方提出申请,发包方对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在30日内对验收申请提供验收证书。

(8)“质量保证期第二阶段验收证书”是指质量保证期满2年,承包方提出申请,发包方对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在30日内对验收申请提供验收证书。

(9)“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10)“正式并网发电”系指承包商完成下述工作后为光伏电站正式并网发电。

①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②取得所有约定的成果,③所有设备按照GB/T50796-2012要求通过试运行。

1.1.4款项与付款

(1)“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完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以及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

(2)“成本(费用)”系指承包方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3)“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人民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4)“当地货币”系指人民币。

(5)“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根据第14.4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6)“质保金”系指发包方根据第15.2.3款规定扣留的质保金累计金额。

(7)“报表”系指承包方根据规定提交的报表。

1.1.5工程和货物

(1)“承包方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2)“货物”系指承包方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其中任何一种。

(3)“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方供应的材料。

(4)“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承包方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5)“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6)“分项工程”系指往本条件中确定为分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7)“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承包方设备除外)。

(8)“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其他定义

(1)“承包方文件”系指第5.2款[承包方文件]中所述的。

承包方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2)“工程所在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3)“发包方设备”系指发包方要求中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供承包方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尚未经发包方接收的生产设备。

(4)“不可抗力”见第20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5)“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规范、标准等。

(6)“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本合同系指。

(7)“变更”系指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批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发包方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2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1)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2)“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3)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1.3通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示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有效:

(1)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接收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三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2)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

但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书或同意函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3)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除非另行书面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和担保方的通信联络方式如下:

承包方的联络方式如下:

通信接收人:

公司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发包方的联络方式如下:

通信接收人:

公司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担保方的联络方式如下:

通信接收人:

公司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1.4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应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通讯交流指定的语言为中文,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中文作为合同文本的主导语言。

承包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需有中文版。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自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日期起全面实施和生效。

为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的费用(如果有),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1.6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每份承包方文件都应由承包方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发包方接收为止。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承包方文件一式八份。

承包方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

发包方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方中任一方发现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7保密性

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要以外,三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私人的和秘密的。

没有发包方率先同意,承包方和担保方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露工程的任何细节。

1.8发包方使用承包方文件

由承包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方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发包方和承包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方所有。

承包方(通过签署合同)应被认为已给予发包方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方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作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

这项许可将:

(1)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2)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人,为了完成、操作、维修、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方文件;

(3)在承包方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承包方提供的计算机进行替换。

未经承包方同意,发包方(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方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9承包方使用发包方文件

由发包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发包方要求及其他文件,就发包方和承包方而言,其版权和知识产权应归发包方所有。

承包方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

除合同需要外,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0保密事项

不得要求承包方向发包方透露在承包方建议书中称为是秘密的任何信息。

对发包方为了证实承包方遵守合同的情况,正当需要的其他信息,承包方应当透露。

1.11遵守法律

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

(1)发包方应已(或将)为永久工程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及在发包方要求中所述的发包方已(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特别是国家批准的项目和核准报告);发包方应保障并保持使承包方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2)承包方应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完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承包方责任范围内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承包方应保障并保持使发包方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2发包方

2.1现场进入权

发包方应自开工之日起给承包方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此项进入和占用权不为承包方独享。

如果根据合同,要求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人手段的占用权,发包方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

如果发包方未能及时给承包方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方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发出通知,有权要求:

(1)根据第9.4款[完工时间的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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