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考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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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办理这些事项需要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恢复交易品种。

上市修改或者中止合约,变更解散分立合并交易所。

交易所的分立,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继承。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须召开前10日通知会员,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证监会。

理事会每届3年,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期货公司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条(原则)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设立)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定位)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会员)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高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职责)(多选)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保证合约的履行;

   第十一条(制度)(多选)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异常情况)(多选)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十六条(设立条件)(多选)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二十一条(注销)(多选)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交易资格)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第二十五条(委托交易)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禁止交易)(多选)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委托方式)(多选)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九条(保证金制度)(多选)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二条(充抵保证金)(多选)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

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充抵保证金的比例等,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交易结算)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

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多选)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

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四十一条(分级结算)(多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四十三条(多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五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多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外汇管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

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第五十六条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八条(多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做出规定;

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九条(多选)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第六十条(多选)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

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第六十三条(多选)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

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或者更换。

  第六十四条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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