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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规教学导案文档格式.docx

能够从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来展望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教学重点难点

1、电子商务法规的产生及现状;

2、我国电商商务法律的发展及存在的不足;

国际电子商务法规发展的经验。

三、课型、教学方法:

讲授+提问+互动

四、教学用具:

投影仪或者粉笔

五、教学过程:

(1;

上课自我介绍;

2:

课程介绍;

3:

学习要领;

4:

该课程需要掌握的内容及应该具备的技能;

5:

章节内容讲解。

上课要求

1.课堂记律:

不得迟到旷课、睡觉、玩手机、穿拖鞋,下达的作业要按时完成,否则按校规处理。

2.课堂上讲到的重点知识点讲解和课外新的电商知识时需及时做好笔记。

六、教学内容

上课前自我介绍与课堂纪律的要求,课后作业的布置及选定负责本课程学习的学生代表。

5’

章节课程内容主要包括

一: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组织学生讨论:

15’

1.你所了解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规范有哪些?

2.列举生活中所见到的你认为是属于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实例?

(开启学生认识电商法规概念)’

二: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介绍国际方面在电子商务上的一些法律规范背景知识。

10’

三:

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5’

四:

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1.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

2.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五: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发展趋势?

列举目前电子商务活动中法律规范的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规范的不断细化的过程。

各个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的规范等实例15’

六:

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15’

1.国际上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起源;

从无到有

2.国际上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现状。

七:

小结5’

课后反思:

对电子商务法规有初步认识,为后面的学习打下基础

1、授课时间:

2015年3月31日(本课程第2次教案)

2、授课课题:

第二章全球电子商务立法

第一节国际电子商务立法

第二节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第三节全球电子商务立法分析

三、教学目的要求:

1.了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

2.了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四、教学重点难点

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五、课型、教学方法:

六、教学用具:

粉笔,投影仪

七、教学过程:

(含知识回顾、教学内容要点板书提纲、课外作业、课堂小结等)

1.课堂记律:

2.课堂上讲到的重点知识点讲解和课外新的电商法规知识时需及时做好笔记。

八、教学内容

回顾:

1.上次课讲到电子商务法规的一般概念5’

2.电子商务法规的各国立法思考

一、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理论 

(介绍立法的思想)10’

1.电子商务法含义 

2.电子商务立法的范围 

3.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讲述 

电子商务安全构架 

4.电子商务法律的特点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法律体系,涉及到许多领域,除了传统的法律之外,还涉及到新的领域,如数字认证法,电子签名法等。

二、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从特点去分析讲解)15’

(1)习惯法 

(2)国际性和全球化 

(3)复杂性 

(4)技术性 

三、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结合上次课讲的内容拓展延伸)15’

1996年6月,经过众多的国际法律专家多次集体讨论后,在电子数据交换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主要是在向世界各国政府的执行部门和议会提供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和框架。

1997年,世界贸易组织又达成了三个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三个协议分别是:

《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为了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纷纷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截至2000年9月底,已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

分别是:

新加坡《电子商务法》(1998);

美国伊利诺斯州《电子商务安全法》(1998);

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

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

百慕大群岛《电子交易法》(1999);

哥伦比亚《电子商务法》(1999);

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交易法令》(1999);

法国《信息技术法》(2000);

菲律宾《电子商务法》(2000);

爱尔兰《电子商务法》(2000);

斯洛文尼亚《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名法》(2000);

等。

2001年,贸法会又审议通过了《电子签章示范法》,成为国际上关于电子签章的最重要的立法文件。

从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和俄罗斯的《联邦信息法》颁布至今,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就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相继制定或正在制定电子商务的单行规则和综合法规,这在世界立法史上的很罕见的。

四、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结合教材案例导读P3介绍25’

(1)我国电子商务法现状 

(2)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

(3)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不仅要重视私营和工商部门的推动,还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同时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五、小结5’

学生对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状况有所认识。

2015年4月4日(本课程第3次教案)

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法律制度

第二节网上交易主体资质认定法律制度

第三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法律制度

掌握电子商务主体当事人法律制度,网上交易主体资质认定法律制度,网络服务提供法律制度。

1、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

2、电子商务主体的分类

案例+讲授

回顾:

5’

1.国际电商立法发展

2.我国立法思考

一、案例导入教学15’

结合教材P43页导学案例,学生带着问题:

1.网购中存在的风险因素有哪些?

2.网购中出现了问题该怎么办?

花5分钟看完案例然后思考,学生小范围讨论问题。

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已经颇具规模。

随着我国学者在电子商务领域研究的深入,其法律理论框架也开始向着纵深发展。

10’

  依据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个人对个人)等不同类型的交易模式。

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进行管制的法律规则也并不相同,因此,应当分析主体性差异的交易模式所处的现状和境遇。

  三、电子商务主体的内涵15’

  电子商务的主体在网络环境下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

与传统的商事活动中主体相比,电子商务的主体因网络的应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虚拟性,虽然双方最终交易仍然具有现实性,但其与传统的商事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已经存在差别,建立在比特概念上的这种存在,法律对于初步判断其真实商能力以及对各交易环节的控制都更为困难。

  

(2)多方性。

不同于传统的商事行为,电子商务的主体还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像网络平台服务机构,建设团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环境有着积极影响的一方。

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成为电子商务法制构建上的一个需要克服的困难,尤其是在对各方责任承担上的认定。

  (3)发展性。

电子商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不断推进,对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也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促成有效且安全的交易环境,交易模式可能会更加复杂,因此也将可能会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来,使得电子商务的主体不断扩展。

  四、电子商务主体的分类15’

  传统的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电子商务的主体并非仅指直接交易的双方,而是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对特定电子商务行为的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参与者。

由此来看,对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通俗来讲就是指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也即电子商务中的主要行为者。

而交易主体无论从外观还是实质来看,与传统交易主体相类似。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交易双方从根本上看仍旧需要符合传统商法的要求。

除了个人作为交易的一端外,其他的商事主体需要依据现有商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资格,同时还要求具有商事能力,确保其具有履约能力。

交易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商事组织:

根据法律的规定,成立并依据商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合伙组织。

商事组织因具有较为强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更易发展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中最为活跃的一方。

  2、个人:

电子商务中存在C2C以及B2C等交易模式,在交易的两端均为个人。

在电子商务中,个人多数以用户的身份出现,接受商品或者服务。

在有些情况下,个人也作为卖方,利用网络平台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五、服务主体10

  所谓服务主体,是指为电子商务的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以便有效的进行网络接入、信息控制从而快速达成双方交易。

正是这一主体的存在,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商法有了较大的差异,这一全新的主体,在电子商务的运行过程中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对部分纠纷更是具有决定性意义。

  1、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指为电子商务构建互联网络环境,提供信息连线,数据接入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者,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等各种服务。

良好的基础环境对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是一个关键环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制是不可缺少的。

  2、网络内容提供者:

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则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各种实质信息内容的人,电子商务中形形色色的信息内容和不同的信息形式,都是由此类主体提供。

从外观上看,网络内容提供者更是越过交易卖方直接将信息传递给买方的人,因此在区分网络内容提供者和交易主体之间的责任过错是最困难的地方,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重要的。

  六、监管主体5’

  与此同时,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也应当积极地运用相关的法律,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信息予以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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