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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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
1.1.5黄线
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1.6黑线
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1.2密度分区
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1.2.1密度1区
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
从化市旧城区,即北至西宁路以北200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
增城市中心城区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
1.2.2密度2区
除密度1区和特定管理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1.2.3特定管理控制区
根据城市规划及管理情况执行不同于所在密度分区的控制标准:
包括《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重要地区和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以及因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需要进行特别控制的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以上各密度分区详见规划附图。
1.3中心镇
指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实力较强,有一定人口规模,交通通信条件便利,对周边发展较强的带动作用,经广州市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建制镇。
1.4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指较完整地反映和体现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或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重要地下文化埋藏区等单位及其周边保护控制区域。
1.4.1核心区
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或保护规划确定的的范围。
1.4.2建设控制区
指核心区以外由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建设的范围。
1.4.3风貌协调区
指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由保护规划确定与其环境要求协调的范围。
1.5中心村
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辖下的行政单位。
1.6城市家具
指城市开敞空间内以外的城市道路、广场、建筑退让地带、城市绿地设置的,供公众休息使用且具有观赏功能的雕塑、休闲健身设施、建筑小品、电话亭、饮水机、垃圾筒、灯具等公共设施。
第2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概述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为: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分区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各阶段。
编制各阶段城市规划成果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法律(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3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3.1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包括: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
3.2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辖区,含市辖各区、各代管县级市和特定管理区的全部区域。
3.3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3.3.1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是研究和原则确定广州市全市域范围内的长远发展定位、目标、战略及纲领性文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3.3.2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为城市的长远发展战略,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
3.3.3主要规划内容
1论证和原则确定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定位。
2论证和原则确定城市规划发展战略目标,确定适宜的人口规模及建设用地规模。
3论证和制定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包括确定城乡土地利用的规划目标、区域及城市发展战略、空间布局总体发展布局取向、功能分区、人口分布和生态绿地系统,及制定土地利用的规划政策。
4论证和制定城市生态环境发展战略,包括确定生态建设战略目标、生态结构、生态政策区划及控制导则。
5论证和制定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包括确定交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制定包括空港、海港、铁路、城市快速轨道、高快速道路、物流中心、客流中心等组成的综合交通发展策略。
3.3.4规划成果
1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3.3.5规划调整
1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进行评价和动态更新,并可对不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内容作局部调整。
2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一般每3-5年修编一次。
3.4城市总体规划
3.4.1规划任务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3.4.2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3.4.3主要规划内容
1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确定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和城市规划区范围。
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城市、分区中心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及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5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防灾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
10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1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镇的各项主要用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12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3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
3.4.4强制性规划内容
1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
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资源、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2城市建设用地。
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
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系统。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的控制原则和规定。
5城市防灾工程。
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
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
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和地下空间资源的导控;
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6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
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3.4.5规划成果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3.4.6规划修编及局部调整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规划修编或局部调整。
3.5近期建设规划
3.5.1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步骤,是城市近期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3.5.2规划期限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3.5.3规划内容
1强制性内容
1)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2)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
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3)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4)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防灾工程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5)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6)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等的环境综合治理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2指导性内容
1)提出城市广场、主要城市出入口等的环境综合治理和建设意见。
2)提出旧城改造、城中村、新城市发展区等城市重要地区的近期建设措施。
3)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
3.5.4规划成果
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
3.5.5实施计划及规划调整
1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计划(含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2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调整近期建设规划。
3.6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
3.6.1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指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有关专业的规划,部分专项规划也可以在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各项专项规划应相互协调。
3.6.2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