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教案14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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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教案14Word格式.docx

1.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及其适用

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及其适用

学习重点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概述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及其适用

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及其适用

学习难点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种类

2.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

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强制措施

教法学法

教法:

1.讲授法

2.任务引领法

学法:

听授法、课堂练习法

教学媒体

1.口头表达

2.多媒体教学

教学学习准备

教师:

1.教案、彩色粉笔、PPT

2.投影仪和手提电脑

学生:

教材

笔记本

成都市技师学院理论课教案首页

教学环节

教学内容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时间

一、概述

二、引入新课题

三、教学内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述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l日起施行。

1986.9.5公布、1994.5.12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共六章119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38种。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及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19条

总则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处罚的程序

执法监督

附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目的:

第一,依法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制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依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种类、处罚的程序以及执法监督等制度,约束治安管理处罚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1)、条例和法律的区别

性质:

条例一般指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时间:

条例是法的前身。

效力:

条例一般没有法律那么有权力。

《城市绿化条例》——未升《城市绿化法》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正准备升为学位法。

提问

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

信息反馈

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第三次修改。

本次修改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八点:

  变化一在法律名称上,将“条例”修改为“法”,符合立法的规范性要求,同时,在体例上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五章45条,修改为六章119条。

  变化二该法突出强调了维护社会治安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本着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同时该法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增加了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变化三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种类以及收缴和追缴两项强制措施,减少了没收这一处罚种类;

将罚款的最高限额提高到5000元,将行政拘留分为1日到5日、5日到10日和10日到15日这三档。

  变化四明确单位是违反治安管理主体,是处罚对象,有效解决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

  变化五对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作了限制20天的规定,明确了四种对象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是不执行拘留处罚,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变化六规定了五大类238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增加了124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变化七本着程序公正、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对处罚程序作了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变化八专设一章“执法监督”的内容,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必须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违反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与行政处罚法的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特别法,《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会优于《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3)、治安法和刑法主要区别

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者制裁的对象都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即制裁对象为一般违法行为,而《刑法》的适用对象为构成犯罪的危害性行为。

二者又在制裁措施、适用主体、适用程序等方面也产生一系列显著的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一家单独实施,不像刑罚那样,由公检法三家通过相互分工相互监督的程序实施。

(4)、治安法与刑法定量区别

1.数额(量)多少

2.对象不同: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第29条第1款);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85条)

3.手段不同 

  强迫交易:

有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第4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且情节严重(第226条) 

4.主体不同 

聚众淫乱: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第69条第3款)对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第301条)

5.主观故意: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出租淫秽物品(第68条)

为牟利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第363条第1款)

6.后果大小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第23条第1款)

  造成严重损失,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第290条)

7.情节轻重:

倒卖车票、船票、有倒卖行为(第53条第3款)

  情节严重(第227条第2款)

(五)、治安法的行为特征

(1)具有违法性。

这种违法性,既不是违反国家的刑事法律,也不是违反国家的民事法律,而是违反行政法,即《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行政法律、法规。

(2)具有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违反治安管理的本质特征,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仅次于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3)应受处罚性。

这种应受处罚性,不仅仅是一般的行政处罚,还可能是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要么是一般违法行为,要么是犯罪行为。

(六).治安管理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要取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在决定处罚时,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深入调查取证,全面分析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处罚。

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于具体情节不同,危害后果不同,所给予的治安处罚也不同。

因此,只有事实清楚,才能处罚得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比例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也就是说,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较轻的处罚,反之,则给予较重的处罚,这就是法律适用上的比例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是现代法理的一般原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一是公安机关调查办案要公开,对需要传唤询问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违反治安管理人及其亲属聘请的律师有权介入案件;

二是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前,应当向违法嫌疑人告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是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5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6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人,70周岁以上的人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满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对在办理案件中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人格的办案民警,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原则。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通过为人们设定义务的方式,来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不同于道德,就在于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

通过强制性和惩罚性,使违法人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法律的要求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这是法律的教育功能,其根本在于通过行为规范的设定,教育公民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从而改正或引以为戒。

6、特定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处理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是特定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的原则。

为掌握和运用好这一原则,应当注意:

①该类案件必须是民间纠纷引起的。

民间纠纷是民事纠纷的一部分,所谓“民间纠纷”,就是仅指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民事权益纷争。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争执,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

②必须是实施了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情节较轻。

③必须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④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⑤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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