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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合并;

指南;

反竞争效果20XX年8月19日,美国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合发布了新版的《横向合并指南》“HorizontalMergerGuidelines”也可译为“横向并购指南”、“水平并购指南”,本文采“横向合并指南”这一译法,其中“合并”为广义。

关于20XX年新指南,可访问:

http:

//www.justice.gov/atr/public/guidelines/hmg-20XX.html.(以下简称“新指南”),新指南替代了DOJ与FTC于1992年共同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虽然美国1992《横向合并指南》在1997年对“效率”部分进行过小部分修订,但1997年版指南并非独立版本,美国在讨论20XX年指南的修订对象时均指1992年版指南;

美国1992年指南中译本参见《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2期、第3期(王晓晔译本);

关于1997年修订版中译本,参见:

商务部条法司.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G].北京:

法律出版社,20XX.)王晓晔译本,可访问:

//www.justice.gov/atr/public/guidelines/hmg.htm.(以下简称“旧指南”)。

美国《横向合并指南》自颁布以来,其制度框架与分析方法便对全球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而指南的每次修订也都体现了合并反垄断控制理论与实践最前沿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20XX年才颁布,我国合并反垄断控制制度仍待完善,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合并指南,更是目前我国理论与实务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美国《横向合并指南》此次修订体现出美国合并反垄断控制的重大转型,其极可能对世界合并反垄断控制的发展再一次产生深远影响,及时对此次修订加以研究,无疑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推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横向合并指南》修订的背景美国合并反垄断控制最主要的成文法渊源是《克莱顿法》第7条,但该条只对合并反垄断控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所以在早期美国合并反垄断控制的执法中任意性非常大。

1965年,哈佛大学教授DonaldF.Turner提出反垄断政策应具备更大的明确性与经济延续性,建议执法部门出台合并指南。

DOJ于1968年出台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合并指南,内容涉及横向合并与非横向合并,指南对执法部门可能禁止的合并类型及理由进行了明确说明。

1968年指南非常强调市场份额等结构性因素,体现了哈佛学派的思想,这也与当时法院重视对市场竞争进行结构性分析的态度相一致[1]。

1968年指南出台后,历经1982年、1984年、1992年及1997年4次修订,指南的每次修订不仅体现了当时政府对于经济的理解,也体现了实际的执法经验,其中1982年与1992年的两次修订是重大分水岭[2]。

1982年DOJ对合并指南进行了重大修订,主导思想体现了重视效率分析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极大地增加了横向合并审查中经济分析的比例和复杂程度[3]。

1982年版指南提供了一种严格的分析方法去界定相关市场,并提升了判定反竞争效果的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的门槛,该版指南被很多人视为现代反垄断法的一个里程碑,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合并反垄断分析中的模糊性与不可预测性。

1992年合并指南首次由DOJ与FTC联合发布,作为两个机构评估合并的主要政策依据,联合发布的指南内容只涉及横向合并。

目前美国非横向合并审查方面的执法仍适用司法部1984年版《合并指南》中非横向合并的相关内容。

关于该版指南,可访问:

//www.justice.gov/atr/public/guidelines/2614.htm.1992年版指南介绍了潜在反竞争效果的协同效应与

单边效应理论,明确了横向合并分析的严格步骤:

界定相关市场并测算市场集中度、判断潜在反竞争效果、考虑市场进入、效率以及破产。

从理论角度看,《横向合并指南》只是表明了DOJ与FTC对于合并审查的态度,但实际上它也成为美国法院判断一项合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重要蓝本[4]。

就20XX年指南再次修订的原因而言,除社会、经济的客观发展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的革新需要包括指南在内的反垄断制度予以及时调适和彰显外[5],有两个主要原因直接促成了此次修订:

首先,执法部门认为旧指南的分析方法过于僵硬,严格遵循它可能使得部分具有严重反竞争效果的合并逃脱监管。

实际上在过去数年中,执法部门内部已经采纳了新的合并分析方法,旧指南中的很多要素已经与执法部门的最终决定关联度不大,执法部门的实践操作与旧指南内容脱节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公认的事实。

其次,旧指南的部分内容已经成为执法部门在法院诉讼中的严重束缚。

美国法院在过去多年间已经逐步接受了旧指南的分析方法,特别是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这导致当执法部门不遵循旧指南行事时,如执法部门没能证明某个旧指南要求的因素或者法院对案件事实运用指南的分析法则得出与执法部门不同的结论时,往往执法部门会在法院败诉。

DOJ与FTC20XX年9月共同宣布开始此次修订,并邀请公众参与评论,在华盛顿、纽约、芝加哥等地进行了系列研讨。

系列修订研讨会就旧指南是否实际反映了DOJ与FTC合并审查当前的实践进行了探讨,同时就指南修订过程中如何适当体现相关法律、经济的最新发展情况予以了充分关注。

在修订过程中,两个机构广泛收集了包括律师、法学家、经济学家、消费者组织及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界提交的公共评论意见。

20XX年4月20日,指南修订草拟建议稿草拟建议稿(HorizontalMergerGuidelinesForPublicComment)刚好在美国律师第58届反垄断法春季大会召开的头一天发布,在20XX年4月21日至23日于华盛顿召开的大会上,该草拟建议稿成为大会关注的焦点,美国司法部负责反垄断事务的助理检察长ChristineA.Varney以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JonLEibowitz亲自到场对2300多名各界与会代表就指南的修订过程及建议稿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为建议稿的后续公众评论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关于草拟建议稿,可访问:

http:

//www.ftc.gov/bc/workshops/hmg/index.shtml.对外发布,供公众评论,在对草拟建议稿的相应评论意见进行吸收后,两个机构最终于20XX年8月19日对外发布了正式修订稿。

二、美国《横向合并指南》修订的主要内容新指南反映了DOJ与FTC多年来对大量合并交易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两个机构20XX年联合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评论》该评论(CommentaryontheHorizontalMergerGuidelines)对理解美国横向合并制度非常重要,20XX年新指南就明确指出“20XX年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评论》的内容对于本指南也具有有益的补充作用”。

关于该评论,可访问:

//www.justice.gov/atr/public/guidelines/215247.htm.的内容。

从指南的整体内容安排来看,旧指南的内容主要包括概论、市场界定与测量及集中、反竞争效果、市场进入、效率以及破产等六个部分。

新指南在内容上进行了很大的调整与扩展,内容涉及概论、反竞争效果证据、目标消费者与价格歧视、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与市场份额及市场集中度、单边效应、协同效应、强势买方、市场进入、效率、破产、竞争性买方合并以及部分收购等13个部分。

下文将主要遵循新指南的体例对修订的核心内容作一简要梳理。

(一)反竞争效果证据新指南包括一个新的部分称为“反竞争效果证据”,该部分介绍了执法部门在合并审查中主要考虑的用以判定反竞争效果的证据类型与证据来源。

新指南指出,执法部门在判断一项合并可能导致的反竞争效果时,会考虑任何可行及可靠的证据。

新指南提到的证据类型与证据来源,主要是执法部门在办案中所发现的、在预测合并竞争效果方面最有价值的那些证据类型与证据来源。

新指南列举的证据类型包括:

第一,已完成的合并中实际产生的竞争效果,比如合并后的涨价。

第二,基于经验的直接比较。

执法部门会寻找那些在判断合并竞争效果方面包含有用信息的历史事件,比如去评估相关市场

中最近的合并、进入、退出等带来的影响。

执法部门也会去寻找那些与相关市场类似的市场中所发生的相关变化的可靠证据。

第三,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及市场集中度。

第四,合并当事人间的竞争程度。

执法部门要考虑合并当事人是否已经成为或者如果不发生合并则可能成为实质性的激烈竞争者。

第五,合并一方的破坏角色。

执法部门会考虑一项合并是否可能通过消除“背离企业”(maverickfirm)背离企业是指那些在市场竞争中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扮演着破坏份子角色的企业,这些企业可能会抵制那些用于定价或在其他竞争条件上合作的行业标准。

比如,一个企业可能通过新技术或者新商业模式来改变市场竞争条件,或者基于自身能力去扩大生产从而降低价格。

来减少竞争。

此外,新指南也解释了上述证据的潜在来源,包括合并当事人、消费者以及其他产业参与者和产业观察人士。

(二)目标消费者与价格歧视较之旧指南,新指南对价格歧视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讨论,分析了参与合并的企业判断那些能够承受更高价格的特定消费者或者消费者类型的能力。

新指南的这部分内容反映了目前执法部门的实践,执法部门过去数年在市场界定以及对竞争效果的评估中一直都对价格歧视予以重视。

新指南指出,当检验一项合并可能的反竞争效果时,执法部门会考虑反竞争效果是否会因为购买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消费者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比如,当卖方能够通过对特定消费者进行可盈利的涨价来实施价格歧视时,消费者间不同的竞争效果便可能出现。

当价格歧视具有合理可能性时,执法部门便可能基于消费者的类型而分别评估竞争效果。

不过新指南也指出,只有在满足“区分定价”与“限制套利”这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价格歧视才具有可行性。

首先,进行价格歧视的供应商必须能够对目标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进行区分定价。

其次,目标消费者不能通过套利来克服相关的价格上涨,比如从其他消费者那里购买或者通过其他消费者来间接购买。

(三)市场界定新指南将市场界定的主要功能明确为两项:

首先,市场界定有利于具体确认产生竞争关注的商业及地域边界;

其次,市场界定可以让执法部门确定市场参与者并测量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

新指南最突出的一个变化就是降低了市场界定的重要性。

在旧指南中,合并分析的第一步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与地域市场,在此基础上执法部门通过测算市场集中度等途径来具体判定合并的潜在竞争影响。

新指南则指出,执法部门的分析不需要从市场界定开始,市场界定只是执法部门在评估竞争效果时可能运用的一系列工具中的一种,当能够获取反映竞争效果的直接证据时,执法部门将更倚重那些直接证据而非市场界定。

新指南强调,有关竞争效果的证据也能够支撑对相关市场的界定。

比如,如果能够证明因提供一组产品的许多重要竞争者的减少而导致这一组产品价格的大幅上升,这本身就能够说明这组产品构成了一个相关市场。

现代市场界定的方法与市场势力的经济原理日趋一致,但同时也受到其他方法尤其是模拟方法(simulationapproach)的挑战[6]。

新指南中界定相关市场的核心方法与旧指南一样,主要是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th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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