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共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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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车间管理制度共4篇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共4篇)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为加强车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车间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本车间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组织管理及适用范围第一条车间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

即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范,严格管理。

公司法人代表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办公室为安全工作日常管理职能部门,负有对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各部门均须予以配合和支持。

公司各部长、车间主任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条在本公司管辖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车间、部门、个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有关对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以及机械设备安全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原料部、生产质检部、设备部部长要对所辖各车间及机器设备、人员生命安全负责。

坚持安全巡查制度,由设备部负责每天专人巡查生产车间的设备、线路是否安全,对各部门、车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允许其从事生产活动。

第五条安全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

各部门部长要不定期地随时检查本部门的生产安全状况,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解决办法书面报告公司办公室。

办公室每月组织定期检查一次安全。

对查出的安全问题,书面向公司责任领导提交解决的方案,经批准后协同生产部门及时解决。

第六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准确上报公司领导,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维修设备设施时,必须制定好安全措施,实行断电挂牌制度,并有专人把守,以确保安全不出事故。

第八条各部门每天必须对本部门的生产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供冷设施、消防设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实验药品、物品堆码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要保证各类设备、设施处于完好、安全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第九条按规定设置布施安全消防器具。

第十条应在易发生安全隐患的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使用涉及生命安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器械,如高压容器压力表、锅炉水、高、低压设备等,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专人操作,严格操作规程,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达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生产区内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妥善保管生产操作用刀、棍器具,生产时严禁持工具打闹,严禁在生产区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第十四条加工产品严格按HACCP体系和公司《质量手册》操作,以确保食品的安全。

第十五条凡外来人员(含参观人员)进入车间,须报告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同时由车间做好参观人员姓名、参观时间的确切登记以备查。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下班出车间时,车间须有专人看管产品,以防产品丢失。

第十七条严禁在生产区内使用大功率(1000W以上)电器取暖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宜。

第十八条注重食品安全卫生,严禁带小孩或宠物进入生产区域,严禁在公司区域内养狗、猫、鸡及鸟、鸽子等畜禽。

第章安全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安全管理条例或不注重安全事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生命及财产损失的,对其直接负责的部长处以本人当月工资2%的罚款、车间主任5%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段长、班组长的罚款,由车间主任在不超过5%罚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对上述情况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于年月日起执行。

#2楼回目录屠宰厂管理制度(范本)屠宰车间管理制度|2016-08-199:

12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场长职责1、认真贯彻党路线、方针和政策,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办事公道,奖罚分明,起模范带头作用。

2、全面负责并安排好场内各项工作和事务。

3、场长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保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

4、研究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调动起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并与检疫人员密切合作,加强生猪屠宰检疫,保证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副场长职责1、在场长的领导下,有计划地安排好每天的屠宰等工作,监督屠宰人员热情服务,保证肉品质量。

2、要与检疫人员密切合用,加强对生猪等禽畜的检查,坚决防止出现死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负责造好各类登记册,记载清楚每天进出的生猪等畜禽,避免混乱。

4、兼任好出纳工作,配合会计记清现金帐、实物帐,做到帐实相符。

5、领导门卫、会计、屠宰人员等全场职工,搞好环境卫生,清除场内外各类脏物,保持场内外清洁卫生6、负责安排好场内的防盗、防火、防疫等工作,否则造成问题,应负主要责任。

三、会计职责1、服从场长的工作安排,搞好财务工作。

2、要自觉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经得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3、对财务帐目要日记月清,保持帐帐平衡,帐实相符。

4、对每天所收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携带在身或放在办公室内,否则若发生失窃,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5、财务开支必须经场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出报销,不能私自开支,更不得借用、挪用公-款。

6、要认真学习并运用《会计法》及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理财,管好全场财务工作,依据法律和财经纪律,拒绝报销场长签字而不合法的发票单据等。

7、认真负责财务工作,不能马虎从事,否则,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屠宰人员职责1、屠宰人员必须服从场长的安排,尽职尽责搞好屠宰。

2、凡是屠宰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用户交给的屠宰任务,如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用户出摊卖肉,一切责任自负,并赔偿其损失。

若不负责任,造成胴体处理不佳,剃毛不净、皮黄、皮烂等,应承担责任。

3、必须保持自身及室内的清洁卫生,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清理各自的场所,保护好环境卫生。

4、应讲文明,有礼貌,热情服务,不能态度傲慢,出口伤人,若与用户吵架三次或打架一次,即自动离职。

5、保护自己的所有用具,并按时清理炉灰出场。

6、严禁带酒作业,上班时间不得酗酒闹-事,否则,造成的问题由自己负责。

7、下班时各自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五、门卫职责1、服从场领导的安排,负责场内安全及周围清洁工作,随时打扫干净场内的卫生,清除垃圾,堆放整齐。

2、要每天检查猪舍内,配合检疫人员,搞好消毒工作。

3、保证场内安全,不能出现失窃现象,如果失职造成被盗事故,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4、每天登记进出生猪等禽畜的数量等,检查猪舍,发现病畜及时向场长汇报,否则造成死畜,要负主要责任。

5、门卫人员不得在上班时间酗酒,若因酗酒而失职,责任由自己全部承担。

6、要杜绝闲杂人员入场,并对进出人员的车辆进行登记,以备主管负场长检查,确保场内安全。

六、畜禽检疫检验制度为了贯彻《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食品卫生法》,达到防病治病,清除病肉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搞好屠宰场的卫生,消毒及肉品检疫工作,防止病肉上市,特作如下规定。

1、要对猪舍、屠宰间、急宰间、高温处理及洗下水间,进行定期消毒、灭蝇等卫生消毒工作。

2、凡运到屠宰场的禽畜应在当日(即屠宰前)全部进行活体检疫,包括测试体温,临床检查和一、二类病的检查等。

3、经检查发现污染病时,检疫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以防疾病传播流行,若无法处理检疫人员应立即报告防疫部门,并按规定处理。

4、宰后检疫是宰前检疫的补充,对屠宰后的生猪、牛、羊等胴体、内脏、头、皮在分离时编汇同一号码,以便查对检疫。

5、屠宰后经检验发现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经高温处理可以食用的,由检疫人员在屠宰场负责人的配合下,亲自监督送至高温处理间,消毒处理后方可允许上市销售。

6、若发现猖瘟猪肺疫等传染病、寄生虫病,经高温处理仍不能消除对人体的危害时,由检疫人员亲自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7、检疫人员应对高温处理和埋入地下的病肉记载清楚,以备有关部门检查(要记清肉主、数量、来源、地点、证明人等)。

七、购销台帐管理制度1、生猪屠宰必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生猪购销台帐管理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2、生猪购销台帐管理,按宰前生猪进场检验登记和宰后肉品出场登记分类进行。

由检疫人员和肉品交易人员具体落实。

3、凡进场屠宰的生猪,实行进场台帐登记制度。

(1)进场屠宰的生猪数量、产地、免疫状况、“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运宰工具消毒证”等,要严格审查登记。

(2)对不符合上述检验规定的生猪也要进行登记,要明确了解不符合屠宰规定的生猪去向,避免造成私屠滥宰,影响上市肉品质量。

(3)检验合格,符合屠宰规定的生猪,登记后发放《准宰证》进场屠宰;不符合屠宰规定的生猪,不得签发《准宰证》,不准进场屠宰。

4、屠宰后的肉品,实行台帐登记管理。

(1)详细登记当日屠宰总数量以及合格或不合格肉品的数量。

(2)详细登记当日肉品销售经销商名称、地址等。

(3)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的登记。

(4)登记召回不合格肉品的数量及处理结果。

5、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责任人,要做出严肃的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1、生猪屠宰必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屠宰加工生产技术标准,确保肉品安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2、凭证宰杀。

车间每天凭动物检疫人员签发的《准宰证》屠宰生猪。

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不准进场屠宰。

严禁宰杀病死猪、注水猪等,确保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3、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必须加盖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合格印章,如发现不合格肉品,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场上市销售。

若发现未加盖“两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场,必须当即向场长汇报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如发现未经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场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

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进行100%的无害化处理。

(3)由于生产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车间主任要追查责任,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

4、对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肉品品质检验制度1、屠宰场必须按操作要求配备检疫人员,做到宰前检疫,宰后检验。

2、在活畜(禽)进场及屠宰加工的过程中必须有检验员在岗。

检验员应按职责,依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3、活畜(禽)进场时,宰前检验人员必须按国家标准对其进行检验,同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停食管理。

4、送宰时应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宰前检疫合格证》必须明确屠宰的数量及种类,并进行登记保存备查。

5、屠宰车间必须按照《宰前检疫合格证》登记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屠宰。

6、急宰车间必须按照《急宰证明》进行屠宰。

7、宰后检验必须实行同步检验。

8、检验合格的产品必须加盖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9、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必须分类,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处理。

10、定期应对有害物质进行检验。

十、生猪进场验收制度为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出场肉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进入场的生猪必须具有免疫耳标。

同时,重庆市酉阳县区域外的出示“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运载工具消毒证”;重庆市区域内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

另外,检疫证明上要注明疫苗注射时间,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猪严禁进入场区。

2、严禁病猪、死猪、伤残猪进入本场。

3、种公猪、劣质母猪不准入场。

4、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场。

5、进入待宰圈屠宰的生猪一般不准离场。

确须离场者必须经严格检疫、登记,当事人或卫检人员签字后方可离场,且不得二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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