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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计算机网络犯罪定义1

2.2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2

2.3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及种类3

2.3.1网络犯罪的构成3

2.3.2网络犯罪种类5

2.4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6

3、国内外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7

3.1国内现状7

3.2国外现状8

4、案例分析8

4.1案例导入8

4.2详细分析9

4、国外相关领域研究启示11

5、结束语及致谢15

6、参考文献17

摘要

随着21世纪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日趋深化以及社会各行各业计算机应用的广泛普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课题之一。

随之而来的计算机犯罪也越来越猖獗,它已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以及个人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

面对这一严峻势态,为有效地防止计算机犯罪,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作,我们不仅要从技术角度采取一些安全措施;

还要在管理上采取一些安全手段,因此,制定和完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及宣传信息安全伦理道德规范、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及广大社会公民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调查制度和体系等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

信息技术;

信息安全;

计算机犯罪;

法律法规

1前言

前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在计算机上完成的工作已由基于单机的文件处理、自动化办公,发展到今天的企业内部网、企业外部网和国际互联网的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处理,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

计算机网络的应用领域已从传统的小型业务系统逐渐向大型业务系统扩展。

计算机网络在为人们提供便利、带来效益的同时,也使人类面临着信息安的巨大挑战。

组织和单位的计算机网络是黑客攻击的主要目标。

如果黑客组织能攻破组织及单位的计算机网络防御系统,他就有访问成千上万计算机的可能性。

据统计,近年来因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上千亿美元。

计算机系统的脆弱已为各国政府与机构所认识。

2计算机网络犯罪概述

2.1计算机网络犯罪定义

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3]。

从此概念出发,网络犯罪有着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和以计算机网络为攻击对象两种行为方式;

有着网络一般违法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两种行为性质。

综观现有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描述,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以网络为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

第二,以网络为攻击目标进行的犯罪活动;

第三,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

第一种以网络为犯罪手段,视其为工具,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

后两种类型均以网络为行为对象,称其为网络对象犯。

它包含着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分别称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

2.2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

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而实施的犯罪。

它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

与普通犯罪不同,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其作案目标、方法和工具一般都与计算机技术有密切联系,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或称高智能型犯罪。

它具有许多崭新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

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网络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其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也就越大。

随着社会网络化的快速发展,许多重要的国家机关部门像国防、金融、航运等都将实行网络化管理,随着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如果这些重要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势必会给社会、国家带来极大的危险,后果不堪设想。

分析人士认为21世纪,电脑入侵在美国国家安全中可能成为仅次于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第三大威胁。

2网络犯罪的目标较集中。

从国际上有关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来看,网络犯罪大多集中在国防、金融、电讯领域。

就我国已经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甚。

3网络犯罪大多经过缜密筹划。

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行为人大多经过周密的策划,运用其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高智商犯罪行为,因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居多,并且犯罪意志坚决。

有着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心理。

比如要侵入大型公司的信息系统,犯罪行为人要使用计算机通过网络做大量准备工作,实施过程中,大多要进行大量的入侵测试,最后才达到破解系统的犯罪目的。

4网络犯罪有着极高的隐蔽性和很小风险小。

计算机网络是通过相关协议而组建的一个虚拟空间,在这个虚拟社区中用以确定使用者身份的要素很少,不可能知道他来自哪里、是男是女、姓甚名谁、年龄身高……而且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犯罪后果的出现地可以是分离的,甚至可以相差十分遥远,由于这类犯罪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有目击者的可能性很少,即使有作案痕迹,也可被轻易销毁,发现和侦破的难度很大。

因而,要确定犯罪主体的就很困难。

5犯罪主体很大一部分是青少年。

网络犯罪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多是把网络犯罪看成类似富有挑战性的攻关游戏,以取得满足感为目的。

由于对“攻关游戏”的痴迷,迫使他们钻研网络技术,加上他们头脑灵活,常常做出一些令人惊讶的犯罪活动。

比如,美国国防部曾被黑客侵入,联邦调查局、司法部、航空航天署等很多有关部门会同国外警方经过很长时间的追踪,终于在以色列将黑客抓住。

这名18岁的以色列少年,和两个美国加州的嫌疑人,曾数次进入美国防部的电脑系统,但没有进行实质性破坏。

犯罪嫌疑人称,他们还为该系统弥补了几个安全上的漏洞。

6对网络犯罪的监控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滞后。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也向着更高的层面延伸,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但打击网络犯罪的步伐远跟不上网络犯罪的步伐。

社会上有许多人认为一旦使用了高技术设备就会万无一失地实现计算机科学管理、达到高效率。

而社会原有的监控管理和司法系统中的人员往往对高技术不熟悉,或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法律依据来惩治它们。

基于此,本人认为,在具体到网络犯罪法律内涵和特点时,必须全面详细的了解网络犯罪的动机和目的,进一步了解犯罪构成,进而为预防惩治网络犯罪提供惩治标准。

2.3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及种类

2.3.1网络犯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学犯罪构成学说,对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概括为: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其实行的行为具有特殊性。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1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

计算机网络是靠电脑间的联接关系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

就拿因特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另一个是用户方面的资源共享原则。

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地域界限全都烟消云散,才使虚拟空间得以形成。

我们可以把计算机网络看成现实中的公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的。

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

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则危害国家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安全。

所以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2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非法复制,或者其他破坏计算机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

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表现在各国的立法中的用语多以侵入、删除、增加或者干扰、制作等词来表达。

由于计算机网络是一个无国界的虚拟世界,这就决定了网络犯罪还具有跨国性的特点。

网络犯罪的危害结果表现在严重扰乱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公共秩序,给国防建设、金融秩序、科学发展带来巨大威胁。

3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

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

虽然网络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因此我们不能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就是特殊主体。

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并不是刑法学上所说的特殊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

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

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犯罪行为人绝大多数不符合特殊主体的范畴。

同时,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之间为了各自利益而相互竞争,法人作为网络犯罪的主体也应当不再是不可能的。

4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网络犯罪犯罪行为人侵入系统以前,必须运用键盘、鼠标等设备输入指令及攻击目标达到破坏系统的安全保护。

进而成功入侵,完成犯罪。

这种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

很明显具有犯罪的故意,通常这种故意是直接的。

2.3.2网络犯罪种类

1制作、传播计算机网络病毒。

典型的案例就是2004年6月份爆发的危害世界范围的冲击波病毒,制作者为了显示自己,利用现在绝大多数网民使用的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漏洞,编写了一个破坏程序,并将它发布到因特网上,结果造成世界范围的计算机瘫痪。

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制作、传播计算机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网络病毒在整个互联网上的迅速传播,直接对网络安全构成威胁。

对现代社会文明是一大冲击。

2计算机网络盗窃。

这一类型的网络犯罪目标多为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以及银行等金融系统、电信领域。

当前,国际犯罪分子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5]。

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

主要手段表现为通过计算机指令,将他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到虚开的帐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

在电信领域领域,网络犯罪以盗码并机犯罪活动最为突出。

据美国中央情报局披露,美国一些公司在1992年就因经济情报和商业秘密被窃取而导致的损失高达1000亿美元之多。

3网络诈骗。

网上诈骗多数是通过篡改电脑程序然后伪造信用卡或者制作假票据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

在美国,曾经发生过震惊世界的计算机欺诈案,美国前证券公司因业务不景气,便设计了一个“具有划时代特点”的程序,利用计算机仿造保险合同,通过造假帐来掩饰犯罪。

4网络色情传播。

由于国际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开放网络,在这里没有洲界、国界,可说是“网络无边,法律有限”。

再者,各国、各州司法标准不一样,这就给那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一个极好的环境来传播色情信息。

5利用网络进行赌博。

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使得赌博在网上进行成为可能,而且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所以在网络时代,赌博犯罪也时常在网上出现。

《人民公安报》1998年3月初报道,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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