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权力清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83628 上传时间:2022-10-23 格式:DOCX 页数:824 大小:74.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水利局权力清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24页
市水利局权力清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24页
市水利局权力清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24页
市水利局权力清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24页
市水利局权力清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市水利局权力清单.docx

《市水利局权力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水利局权力清单.docx(8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水利局权力清单.docx

市水利局权力清单

**市水利局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行政许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招标的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地方性法规】《******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区人大常委会十届15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含企、事业单位)

市水利工程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站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行政许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含企、事业单位)

市水利工程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站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含企、事业单位)

市水利局各相关科室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行政许可

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第291项“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批”。

事业单位、企业

市水利局计财科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第172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事业单位、企业

市水利局相关科室

属地管理。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地方性法规】《******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16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29日******区人大常委会十一届第31号公告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在地表水源能满足供水需求的地区,限制开采地下水;已经开采的地下水源,作为应急供水水源,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启用。

禁止开采使用受污染的地下水。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市级保留,下放部分权限。

行政许可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地方性法规】《******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16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29日******区人大常委会十一届第31号公告修正)第十五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排污口的设置方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市级保留,下放部分权限。

行政许可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

事业单位、企业

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实行分级管理。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市水利局水利科

市级保留,下放部分权限。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行政许可

开垦荒坡地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计算机软件及应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