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空中大学校长遴选作业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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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遴委會一般行政事務、文書處理、開會通知。
二、各項會議紀錄整理、工作進度及追蹤管制。
三、相關法令規章彙整提報。
四、遴選名單陳報教育部。
五、有關經費之申請使用。
六、其他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第八條為使校長遴選作業順利進行,遴委會得依學校行政程序商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業務。
第九條遴委會之遴選作業依「國立空中大學新任校長遴選委員會開會日期及預定時程表」辦理。
遴委會應召開會議,決定校長遴選公告內容,公開徵求校長參選人進行遴選作業,其遴選程序如下:
一、徵求參選人:
凡符合遴選辦法第六條規定者,得連署推薦:
(一)本校專任講師(含助理研究員)以上至少10人連署推薦。
(二)校外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或學術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以上至少10人連署推薦。
(三)本校畢業校友至少20人連署推薦。
(四)自行參選。
遴選委員及被推薦人不得參與連署,連署人不得重複,如有重複連署者,該重複名額不計入連署人數;
因連署人重複連署被註銷連署資格,致連署人數不足時,遴委會應於徵詢被推薦人同意後,將連署推薦改為自行參選。
推薦(自行參選)期間自公告日起40日內,由推薦者填妥推薦書表,提供被推薦人之相關基本資料,經被推薦人同意後向遴委會推薦之;
自行參選者應檢具基本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送達遴委會。
若推薦及審查合格者不足2人時,得延續作業,每次公告期間以不逾14日為限。
二、參選人資格審查:
遴委會訂定「國立空中大學校長候選人推薦及審查作業要點」,對校長被推薦人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遴委會及相關人員不得對外公開被推薦人名單,遴委會於必要時得就參選人進行個別訪談,依相關規定程序議決後,正式公告校長參選人名單,並公開展示參選人所提供之資料。
校長參選人不得作期約、賄選或其他違法事宜,若經查獲屬實者,取消參選人資格。
三、說明會:
遴委會應於完成資料審查,並公告校長參選人名單後30天內,邀請校長參選人公開說明其治校理念。
四、同意權行使:
說明會結束後30天內,遴委會應徵詢全校專任教師關於校長參選人之推薦意見,於通過全校專任教師出席投票人數百分之四十以上同意者(或不同意票超過百分之六十者),即停止開票。
依前開行使同意權結果之校長參選人至少二人提供遴委會遴選,惟如獲得同意票得票數過門檻之參選人人數未逹二人時,得就其餘參選人再行投票一次,如仍未產生二名人選,則保留已獲通過同意票門檻之參選人,再依前述各款遴選程序進行遴選,直到另行選出之候選人名額併同原獲保留之候選人名額合計產生二名以上人選為止。
五、遴選校長人選:
遴委會綜合前述行使同意權及各項資料審查結果,邀請獲通過同意票門檻之校長候選人就其治校理念進行說明與詢答後,由遴委會委員依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七條之決議程序選定一名由學校報請教育部核定聘任之。
校長人選因故不能應聘就任時,由原遴委會重新遴選之。
第十條遴委會應公開徵求校長參選人,除在媒體、網站發布消息外,並得函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本校各教學單位及校友會連署推薦(連署推薦表如附表一)或自行參選。
第十一條遴委會受理推薦校長參選人之方式與資格審查,依本校「校長遴選辦法」、「校長候選人推薦及審查作業要點」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校長參選人須於登記為參選人時提供下列書面資料(如附表二)及實物,供遴委會審查並公開陳列:
一、基本資料表。
二、著作、作品及發明目錄。
三、學(藝)術獎勵與榮譽事蹟。
四、治校理念及其摘要。
五、相關承諾書。
第十三條遴委會應於校長參選人連署推薦(自行參選)日期截止,並達規定之參選人數後進行資格審查,並依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公開陳列參選人資料。
第十四條遴委會各階段作業如下:
第一階段:
遴委會須擇期辦理公聽會,或蒐集教職員工生對於學校未來發展及理想校長人選之意見,俾供校長遴選時參考。
第二階段:
(一)舉辦校長參選人治校理念公開說明會。
(二)辦理全校專任教師對校長參選人行使同意權投票,選出二人以上候選人提遴委會進行遴選推薦。
第三階段:
遴委會應就第二階段選出之候選人,辦理治校理念簡報與詢答,並票決得票數超過出席人數半數以上者為校長人選,如第一次無人過半,取最高前二名再行投票,直至達二分之ㄧ以上最高票者一人,陳報教育部核聘。
第十五條校長參選人應向全校說明治校理念,由召集人或遴委會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每人30分鐘為原則,得分別實施之。
接受詢答時間不予計入,詢答以30分鐘為原則。
第十六條遴委會就校長參選人辦理全校專任教師行使投票權之投票,應依照下列事項辦理:
1、由人事室提供現職專任教師名冊,並以投票日仍在本校支薪者,方具有投票權。
2、行使同意權投票時,應就公告之校長參選人進行個別投票。
於通過全校專任教師出席投票人數百分之四十以上同意者或不同意票超過百分之六十者,即停止開票。
其餘有關行使同意權之規定依本校「校長遴選辦法」辦理。
3、投票結束後,遴委會需將投票結果及選票,由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簽封,並指定人事室負責保管,至校長任期屆滿或去職日止,遴委會組織解散後,非經學校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有法定原因不得拆封。
第十七條遴委會完成規定程序並充分討論作成決議後,遴選校長候選人一人為校長人選,並明確陳述理由,併同其個人之詳細資料及遴委會審查意見表,由學校人事室依行政程序報請教育部核聘之。
第十八條規範與經費:
一、遴委會委員、應邀列席人員與工作人員對遴委會各項討論及議決過程應嚴守秘密,對於各項遴選工作內容,非經遴委會同意不得對外發布消息。
有關遴委會對外之消息發布應由遴委會執行秘書統一行之。
二、校長參選人如經檢舉,其檢舉人為具名者,每案應抽籤輪派委員二人(校內教師委員至少一人)調查後提遴委會報告,並為妥適之處理;
凡匿名檢舉者不予處理。
檢舉案由遴委會委員提出者,該委員應行迴避出任由遴委會委員組成之調查小組成員。
三、遴委會委員不得為校長參選人關說或為其辦理任何有關遴選之活動,違反者應自行請辭或經遴委會決議後報請學校解除職務,其遺缺依規定由候補委員遞補。
四、校長參選人不得對遴選委員有關說、請託、期約等情事或任何有關選舉活動之造勢行為。
五、遴委會委員與作業人員為無給職;
但校外遴選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遴委會委員及作業人員辦理遴選工作所需費用,均由學校經費支應,必要時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加班費、誤餐費等。
六、校長候選人得依相關規定酌支國內差旅費,如為旅居國外人士,另給予補助經濟艙之往返飛機票。
第十九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遴委會隨時修訂補充之。
第二十條本細則經遴委會通過後實施,至本校新任校長人選獲教育部核定聘任就職後廢止。
附表一之1
國立空中大學校長參選人推薦人連署推薦表
本校專任教師﹝助理研究員﹞以上適用
被推薦人姓名
被推薦人親筆簽名表示同意
本人等共同連署推薦君為本校新任校長參選人
連署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任教系所
(單位)
教師等級
簽名
聯絡地址
電話
1
(第1欄請由推薦案之代表人填寫)
公:
宅:
行動電話:
E-mail:
2
3
4
5
6
7
8
9
10
說明:
1、務請填明推薦代表人,以便聯絡相關事項。
2、欄位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延伸接續,並請以A4紙張繕打。
附表一之2表
(校外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或學術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以上人員適用)
本人等共同連署推薦君為貴校新任校長參選人
任職學校
(機構)、單位
證明文件字號(教師證書字號)
國立空中大學校長
附表二之1
參選人基本資料表
姓名
中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年月日
英
身分證字號
國籍
出生地
教授證書字號及取得年月
通訊處
E-mail
()
傳真
現職
服務機關名稱
專、兼任
職稱
任職起迄年月
大學以上學歷
學校名稱
院系所
學位名稱
領受學位年月
考試
年度及名稱
類科別
證件字號
教學與行政經歷
(職級)
備註:
一、請檢附下列資格之一之證明文件:
(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教授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並擔任教育行政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曾任教授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並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合計七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十年以上,並均曾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分類職位第十四職等或與其相當之簡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上,或曾任政務官二年以上,並具有教授資格,成績優良者。
二、請被推薦人填妥上列表格,並提供完整個人資料,以供遴選委員會參考。
三、欄位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延伸接續,並請以A4格式紙張繕打。
附表二之2
參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