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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行政院主計處88年8月6日

台(88)處會三字第07185號核定

教育部會計處印製

總 說 明

一、本制度之沿革

  我國國立大專院校預算制度原係與一般公務機關相同,均為單位預算,其收入一律解繳國庫,其支出則編列預算,由國庫支應,未用完之預算,除經核准保留外,必須繳庫。

在此制度下,缺乏鼓勵學校創造收入、節約成本之誘因,且由於高等教育經費在教育資源有限,教育目標日增的情況下,各校所能分配之經費面臨衝擊,為求妥善因應,本部乃積極研擬財務改進方案,將國立大專院校預算、財務制度,由公務預算體制轉變為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體制,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即在此一背景下產生。

  本部為促進國立大專院校財務資源經濟有效運作,提高營運績效,以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特於八十五年度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草案)」及預算法規定設置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為期在上開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前,校務基金運作有一適法依據,行政院於八十四年八月九日發布施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依據該辦法,本部自八十五年度起,選擇國立臺灣大學、清華大學、成功大學、交通大學、臺灣科技大學等五所學校試辦校務基金制度,基於試辦確具績效,本部於八十六及八十七年度分別增加國立政治大學、中興大學、中央大學、中山大學、中正大學、空中大學、陽明大學及海洋大學等八所學校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雄師範大學、彰化師範大學、藝術學院、體育學院、雲林科技大學、屏東科技大學、臺灣藝術學院、臺北科技大學、臺北護理學院、臺灣體育學院、勤益工商專科學校暨高雄餐旅專科學校等十三所學校加入試辦,截至八十七年度為止,共有二十六所學校實施校務基金制度。

Q06801.doc-川

  除上開國立臺灣大學等二十六所學校已納入校務基金運作外,八十七年度依行政院簡併基金之政策,另將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併入本基金;將國立臺灣大學附設農林畜牧作業基金及國立中興大學附設農林畜牧作業基金併入各該學校校務基金。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經立法院完成立法,並於同年二月三日經總統公布,依該條例第二條規定,國立大學應設置校務基金,及第十一條規定,國立專科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據此,本部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尚未施行校務基金之二十二所國立大專院校,於八十八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納入施行,爰連同已試辦實施校務基金之二十六所學校,合共四十八所學校施行校務基金制度。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九條規定,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本會計制度)即係依據上開規定與會計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部為有效訂定本會計制度以肆應學校行業性質上之特殊性,除了組成工作小組不斷地討論研商外,也針對部分有爭議之會計問題,委由學者研究,另外,也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已核定之會計制度範例及校務基金實際運作之經驗審慎研訂,期能建立健全之會計制度。

  本會計制度之訂定旨在規範各基金之會計處理及其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期透過會計之一致處理,利於外界之監督,並可使各基金加強及發揮會計管理功能。

惟因各基金規模大小不同、會計處理繁簡各異,本會計制度無法鉅細靡遺加以規範,仍賴各基金視本身情況加以補充,以求完備。

  此外,由於國立學校及私立學校長久以來並未發展出成本會計制度,因此如何計算學生單位成本並未有一致之共識,為免影響本會計制度之訂定及推行,有關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一節,本會計制度先暫以原則性規範,俟校務基金運作一段時日,建立共識後,再予規範。

再者,因為教學醫院與學校之會計處理差異甚大,為免混淆不清,相互影響,教學醫院之會計處理將另行訂定。

二、本制度之特性:

 灱符合現行會計思潮

  有關財務報表之編製、揭露及會計處理,原則上與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相同,若有不同時,則於本制度中明確規範。

 牞促進公、私立學校會計處理一致

  使公、私立學校的會計資料可供比較、分析,以利教育政策的形成與制定。

 犴會計科目分類統一

  使各基金財務報表之內容與形式劃一,並允當表達其財務狀況及作業收支結果,俾主管機關及其他報表使用者得利用財務報表作比較、分析而制定決策。

 犵適應電腦化作業之需要

  制度設計及會計科目編號,適合電腦作業,並便於彙總、比較與分析,以達資訊化之目的。

三、本制度內容之要點

 灱會計報告:

會計報告貴能適應報表使用者之需要,本制度所訂對外報告為便於有關機關之綜合彙編及督導考核,必須遵照編報。

對內報告係配合各基金各級管理人員管理與控制之需要,得於其個別會計制度內自行擬訂。

 牞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之目的,在彙集同類會計事項之金額,以表達其在基金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中之地位,故會計科目之設置,首須決定該類會計事項有無單獨表達之必要,各基金對須表達事項之種類、重點、方式,應儘可能求其一致,為便於有關機關之綜合彙編,對於會計科目乃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非營業基金會計科目及其編號參考表」,並按各基金所可能發生之會計事項列舉訂定,各基金得視本身業務需要選擇使用,至其明細科目得由各基金自行斟酌需要自行訂定。

 犴會計簿籍及憑證:

簿記組織、簿籍及憑證在性質上屬於會計基本工作,惟為適應其實際需要,得酌量設置之。

本制度附錄所引各種憑證格式僅作示範性之列舉,以備採擇應用。

 犵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為使各基金對各項基本會計準則及新近會計理論之採用趨於一致,訂定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俾使校務基金為一致之處理,以發揮會計管理功能。

 玎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為加強各基金內部審核,訂定「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一章,期由加強內部審核,以興利除弊及提高業務績效。

四、本制度之核定權責機關

  本制度由教育部會計處設計,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本制度),依會計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制度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會計事務為實施範圍。

實施校務基金之專科學校準照本制度辦理。

第 三 條 各基金會計依會計法第十三條規定,為附屬單位會計。

第 四 條 本制度係規範各基金及其所屬處理會計事務共同事項之一致規定。

第 五 條 各基金得依其附設作業組織之特性(例如,設有醫院、農林畜牧附設作業組織者),另行訂定會計制度,其內容不得與本制度及相關法令牴觸。

第 六 條 本制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期間,依預算法及決算法之規定。

第 七 條 本制度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 八 條 本制度記帳貨幣應以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貨幣。

第 九 條 本制度之會計報告,分為對內報告或對外報告。

對內報告得依管理及統計分析之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製。

對外報告應依有關機關需要之會計事項編製。

第 十 條 本制度之會計科目,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非營業基金會計科目及其編號參考表及各基金所可能發生之會計事項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制度之會計簿籍,包括帳簿、備查簿及電腦貯存體中之記錄,以編製會計報告所需明瞭之會計事項設置之。

第十二條 本制度之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兩類,其形式應便於處理及保管。

第十三條 各基金對於會計事務處理原則及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制度規定,本制度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第十四條 各基金對內部審核處理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制度應明定下列事項:

      乜會計制度制定之依據及實施之範圍。

      凵簿記組織系統圖。

      匚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厂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万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丌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乇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亍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第二章 組織系統圖

第一節 各基金之組織圖

第二節 簿記組織系統圖

憑         證

簿             籍

報              表

原 始 憑 證

記 帳 憑 證

帳         簿

備   查   簿

月    報

半   年   報

年    報

有價證券登記簿

資產負債明細科目

登記簿

未完工程明細科目

登記簿

資本支出登記簿

執行預算登記簿

傳票登記簿

材料登記簿

財產登記簿

其他備查簿

總分類帳

外來憑證

對外憑證

內部憑證

Q06809.doc-川

收入傳票

支出傳票

 

現  金

轉帳傳票

分  錄

轉帳傳票

明細分類帳

(一)作業收支表

(二)資產負債表

(三)產品銷售(營運)量值表

(四)資本支出計畫執行情行明細表

(五)收入明細表

(六)支出明細表

(七)平衡表各科目明細表

(八)銀行存款調節表

一、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一)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執行績效報告總說明

(二)收支估計執行績效報告表

(三)銷售(營運)計畫執行績效報告表

(四)資本支出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五)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二、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執行績效報告

(一)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總說明

(二)收支估計表

(三)收支估計明細表

(四)銷售(營運)計畫實施估計表

(五)資本支出計畫實施估計表

(六)資本支出計畫實施估計明細表

(七)長期債務舉借計畫實施估計表

(八)長期債務償還計畫實施估計表

甲、總說明

乙、決算主要表:

(一)作業收支決算表

(二)餘絀撥補決算表

(三)資金運用決算表

(四)平衡表

丙、附屬表

(一)收入明細表

(二)支出明細表

(三)固定資產折舊提列明細表

(四)固定資產變賣明細表

(五)平衡表各科目明細表

(六)國庫撥補款明細表

(七)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

(八)資本支出計畫與實際進度比較表

(九)長期債務增減明細表

(十)業務計畫執行績效摘要表

(十一)基金數額表

(十二)財產目錄

(十三)人事費明細表

(十四)員工人數明細表

(十五)增購及汰換車輛明細表

(十六)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附帶決議及注意事務辦理情形報告表

第三章 會計報告

第一節 會計報告之編製原則

第十六條 各基金之會計報告,應依下列原則編製:

      乜各基金經營成果、財務狀況、資金運用及餘絀撥補等事項之報告,應為充分之表達。

      凵會計報告對於預算執行及成本控制之狀況應有所表達。

      匚各種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便於核對。

      厂各種會計報告之基礎、金額、計量單位、科目分類及內容應前後一致,其須變更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並於報表中附註說明。

      万對內會計報告依各基金之實際需要編報,其種類格式應能適合管理控制與經營決策之需要編製。

第二節 會計報告之種類

第十七條 會計報告依使用對象分為對外與對內兩種:

      乜對外報告:

凡根據法令或有關規定對外界提供之報告。

      凵對內報告:

凡配合基金內部管理之需要編製之報告。

第十八條 會計報告依編製時間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兩種:

      乜定期報告:

謂經常性報告,依照法令、制度或規章之規定時間與格式編報。

包括月報、半年報、年報及分期實施計畫執行績效報告四種。

      凵不定期報告:

謂隨時配合有關機關需要或基金內部管理與控制需要編報。

第十九條 各種對外報告種類及格式大小,除中央主計機關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外,其餘由各基金自行規定。

第三節 定期對外報告編製期限

第二十條 定期對外報告編製期限、對象及份數如下:

種   類

編 送 期 限

編送對象及份數

乜會計月報

次月十五日前編竣

行政院主計處  二份

教育部     一份

審計部     一份

財政部     一份

凵年報

依決算法之規定時限

行政院主計處  一份

教育部     一份

審計部     一份

財政部     一份

匚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暨其執行績效報告

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

行政院主計處  二份

教育部     一份

審計部     一份

財政部     一份

第二十一條 會計報告之格式詳列於附錄1。

第四章 會計科目

第一節 會計科目之設置原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會計科目之設置,除應隨時配合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非營業基金會計科目及其編號參考表」之規定處理外,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乜會計科目應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示事項之性質,並與預、決算科目名稱相配合。

      凵各種會計報告總表之會計科目與其明細表之會計科目,應顯示其統制與隸屬關係,總表會計科目為統制帳目,明細表會計科目為隸屬帳目。

      匚為便利各單位綜合彙編及分析比較,凡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各單位列帳科目一致,其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

      厂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特定之對象。

      万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具彈性,並符合業務需要。

      丌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乇第四級科目以上之各級會計科目,如因特殊會計事項或因應學校經營之特性須增減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報准辦理。

      亍為發揮歲計、會計、統計連環運用功能,歲計、會計、統計等科目之分類,應力求一致,並與計畫分類協調配合。

第二十三條 各基金會計科目之設置,應依前條所訂原則辦理。

本制度第五級科目(含)以下之各級會計科目,各基金可自行增加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類,其名稱、編號及說明如下:

      資產類:

凡資產負債表中之資產科目屬之,共分為四級類目:

      乜一級類目:

係指「資產」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1。

      凵二級類目:

係指一級類目之次一級科目,如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其他資產等,其會計科目編號為11至18。

      匚三級類目:

係指二級類目之次一級科目,如現金、短期投資、應收款項等,其會計科目編號為111至181。

      厂四級類目:

係指三級類目之次一級科目,通常總分類帳科目屬之,如庫存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利息等,其會計科目編號為四位數。

      負債類:

凡資產負債表中之負債科目屬之,共分為四級類目:

      乜一級類目:

係指「負債」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2。

      凵二級類目:

係指一級類目之次一級科目,如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等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21至29

      匚三級類目:

係指二級類目之次一級科目,如短期債務、應付款項、預收款項,其會計科目編號為211至291。

      厂四級類目:

係指三級類目之次一級科目,通常總分類帳科目屬之,如應付票據、應付利息、預收收入等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2111至2913。

      淨值類:

凡資產負債表中之淨值科目屬之,共分為四級類目:

      乜一級類目:

係指「淨值」,其會計科目編號為3。

      凵二級類目:

係指一級類目之次一級科目,如基金、公積、累積餘絀等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31至33。

      匚三級類目:

係指二級類目之次一級科目,如基金、資本公積、累積賸餘等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311至332。

      厂四級類目:

係指三級類目之次一級科目,如受贈公積、特別公積等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3111至3322。

      收入類:

凡收支餘絀表中之收入科目屬之,共分為四級類目:

      乜一級類目:

係指「收入」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4。

      凵二級類目:

係指一級類目之次一級科目,如作業收入、作業外收入等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41至42。

      匚三級類目:

係指二級類目之次一級科目,如教學收入、其他作業收入、財務收入、其他作業外收入等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411至423。

      厂四級類目:

係指三級類目之次一級科目,如學雜費收入、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學校教學研究輔助收入、利息收入、雜項收入等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4111至423Z。

      支出類:

凡收支表中之成本與費用科目屬之,共分為四級類目:

      乜一級類目:

係指「成本與費用」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5。

      凵二級類目:

係指一級類目之次一級科目,如作業成本與費用、作業外費用等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51至52。

      匚三級類目:

係指二級類目之次一級科目,如教學成本、其他作業成本、管理及總務費用、財務費用、其他作業外費用等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511至523。

      厂四級類目:

係指三級類目之次一級科目,如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建教合作成本、推廣教育成本、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等科目,其會計科目編號為5111至523Z。

資產類科目及說明

1資產      凡透過各種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控制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者,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應收款、貸墊款及準備金、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等。

11流動資產    凡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或一作業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變現、出售或耗用之資產皆屬之。

111現金      凡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用及週轉金、匯撥中現金、可轉讓定期存單等屬之,但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有法律、契約上之限制者。

1111庫存現金    凡庫存之當地通用貨幣屬之。

收款之數,記入借方;支付之數,記入貸方。

1112銀行存款    凡存於金融機構及儲匯局之款項屬之。

存入之

           數,記入借方;支領之數,記入貸方。

1113零用及週轉金  凡撥供零星支出或週轉用途之定額現金屬之。

撥交之數,記入借方;收回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114匯撥中現金   凡各項匯撥在途之現金屬之。

匯出之數,記入借方;匯到之數,記入貸方。

1115可轉讓定期存單 凡買入可轉讓定期存單屬之。

買入之數,記入借方;賣出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12短期投資    凡買入有價證券或其他短期投資等屬之。

1121有價證券    凡購入可於市場立即變現及不以控制被投資者或與其建立業務關係為目的之有價證券屬之。

買入之數,記入借方;賣出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122其他短期投資  凡不屬於以上之短期投資屬之。

投資之數,記入借方;收回或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123備抵短期投資跌 凡短期投資有價證券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而

價損失(-)   提列之備抵跌價損失屬之。

發生之數,記入貸方

           ;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係「1121有價證券」~「1122其他短期投資」之抵銷科目)

113應收款項    凡應收票據、各項應收款及留抵稅額等屬之。

1131應收票據    凡因業務經營或賒銷商品、原物料及提供勞務等收到可按票載日期收取一定款項之票據屬之。

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現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32備抵呆帳─應收 凡提列應收票據之備抵呆帳屬之。

提列之數,記

票據(-)    入貸方;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係「1131應收票據」之抵銷科目)

1133應收帳款    凡因業務經營或賒銷商品、原物料及提供勞務等發生應收未收之帳款屬之,惟一年以上分期收取者,記入「1137應收分期帳款」。

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現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34備抵呆帳─應收 凡提列應收帳款之備抵呆帳屬之。

提列之數,記

帳款(-)    入貸方;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係「1133應收帳款」之抵銷科目)

1135應收醫療帳款  凡醫療院所提供醫療服務,而發生應收未收之帳款之數屬之。

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現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36備抵醫療折讓  凡提列應收醫療帳款之備抵呆帳屬之。

提列之數

(-)      ,記入貸方;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係「1135應收醫療帳款」之抵銷科目)

113C應收退稅款   凡已繳納而應退回之各項稅款屬之。

應收之數

           ,記入借方;收現之數,記入貸方。

113D留抵稅額    凡依營業稅法之規定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

           留抵以後銷項稅額之數屬之。

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13E應收收益    凡應收屬於本期之各項收益屬之。

應收之數,

           記入借方;收現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3F應收利息    凡應收未收之各項利息收入屬之。

應收之數,

           記入借方;收現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3G託辦往來    凡與其他機構間之託辦往來款項屬之。

付出或

           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到或沖轉之數,記入貸方。

113Y其他應收款  凡不屬於以上之應收款項屬之。

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到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3Z備抵呆帳─其他 凡提列其他各項應收款之備抵呆帳屬之。

提列之

各項應收款(-) 數,記入貸方;減提或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係「1131應收票據」、「1133應收帳款」、「1135應收醫療帳款」、及「1137應收分期帳款」以外其他各項應收款之抵銷科目)

114存貨      凡現存備供產銷之商(醫療)品存貨、原物燃料、在途材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及各種產品等屬之。

1141在途材料    凡購入起運點交貨,而尚未到達之各種材料成本屬之。

起運之數,記入借方;運到及損失之數,記入貸方。

1143物料      凡現存供非直接生產用及修繕、消耗、包裝用之各種物品成本屬之。

購入、退庫及盤盈之數,記入借方;領用、售出及盤虧之數,記入貸方。

1144醫療用品    凡現存供醫療用之藥品及衛材等成本屬之。

購入盤盈、退庫之數,記入借方;領用、銷售或盤損之數,記入貸方。

114Y其他存貨    凡不屬於以上之存貸屬之。

增加之數,記入借方;減少之數,記入貸方。

114Z備抵存貨跌價損 凡存貨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而提列之備抵跌

失(-)     價損失屬之。

發生之數,記入貸方;沖銷之數,記入借方。

(本科目為上列各存貨科目之抵銷科目)

115預付款項    凡預付貨款、用品盤存及預付各種費用款項等屬之。

1151預付貨款    凡訂購商品、原料、物料及燃料等而預付之貨款屬之。

支付之數,記入借方;收回及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52用品盤存    凡現存備供日常辦公用之文具及其他物品屬之。

購入、退庫、盤盈或期末盤存之數,記入借方;取用、售用、盤損或期初轉出之數,記入貸方。

1153預付費用    凡預付下期受益負擔之各項費用屬之。

預付之數,記入借方;到期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54預付利息    凡預付尚未到期之利息支出屬之。

預付之數,記入借方;收回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1155預付工程及土地 凡訂購或工程施工前,預先支付工程款或土地款

款       屬之。

預付之數,記入借方;收回或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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