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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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2.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3.熟悉相关科技活动的特点、规律、现状、需求、趋势、动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规则,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能够胜任相关科技咨询评审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在全球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省科技创新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在此限。

(二)专业条件

1.产业技术类专家条件。

主要涵盖从事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推广和产业创新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具体包括: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博士后出站并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

作为项目(课题)第一负责人承担过验收通过的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主要获得者(排名前3);

获得专利金奖或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的优秀青年人才;

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技术主要负责人;

在本产业技术领域获得过国际专利、奖项的优秀海外、境外人才。

2.战略管理类专家条件。

主要涵盖从事规划、发展战略、政策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企业战略管理、项目管理、科技伦理治理等方面工作,熟悉国家、省科技创新政策和规划的管理人才。

省科技创新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省级以上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分析师;

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职务、省属以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副处级以上职务的行政管理人才;

省级以上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或首席专家;

科技类社会团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协会学会的主要负责人;

科技型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科普传播、创作或科普活动组织的科普基地负责人;

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人。

3.金融经济类专家条件。

主要涵盖从事财务核算、审计的专业会计人员和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分析决策的管理人才。

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10年以上;

省属以上高等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在银行、证券、股权、信托、保险、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从事具备3年以上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或上市辅导工作经验,成功主导或参与2个以上投资或信贷案例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

省科技厅常年公开征集专家入库。

每年初统一发布公开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登录科管系统在线申请。

经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推荐上报省科技厅入库。

无从业单位及单位推荐的,由省科技厅进行审核推荐。

(二)定向邀请。

1.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引进在湘工作的外籍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由省科技厅发函邀请入库。

2.根据咨询评审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紧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入库。

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提出方案,经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

(三)交换共享。

通过签订共建共享协议,与国家和省外科技专家库,以及省内相关厅局专家库实现共建共享,扩充和丰富专家资源。

第九条专家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准确、完整、全面,上传必要的资质认定文件。

专家学科分类必须按标准填报。

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条专业机构分批汇总资格审核通过的专家名单,经相关责任、监督部门和单位复核会签,由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厅务会研究。

第十一条对厅务会审批通过的专家,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省科技厅专家库聘任专家。

第十二条对聘任专家,发放省科技厅电子聘书和专家聘书编码,作为参与各类科技咨询评审活动的“唯一”身份认证。

电子聘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省科技厅统一更新。

第十三条专家可随时登录系统更新本人信息;

运用大数据分析和共享使用评价信息,开展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定期更新;

专家库系统每年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组织1次专家集中信息反馈确认与更新。

第十四条专家连续2年未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的,专家资格将进入冻结状态,并通知专家本人。

专家重新登录并确认信息后,方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五条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及时组织专家登录系统对本人信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

第十六条利用专家已参与科技活动类型、获评价等级、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单位职务等信息数据,建立入库专家特色标识体系,对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专业水平、评审类型、地域分布、推荐来源、共享类别等进行精确描述,支撑精准智能匹配抽(选)取专家。

第十七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给付的劳务报酬;

(三)自愿要求退出专家库;

(四)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和参与省科技厅以外单位的咨询评审工作;

(五)有权提出个人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等事项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省科技厅的邀请,无故不参加科技创新各类咨询、评审、评价、评估等活动;

(二)专家接受咨询评审邀请的,应在咨询评审前签署评审诚信承诺书,保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

不得侵犯被评估的知识产权;

(四)主动申请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

(五)发现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评审时,主动提出退出此次评审活动;

(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系统更新信息;

(七)遵守咨询评审等科技活动要求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三章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九条凡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开展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等咨询论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实施的评审评估、督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创新平台认定和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评审、创新创业大赛、两型产品认定、高级职称评审等各类科技活动所需的专家,原则上一律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否则无效。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需使用非在库专家的,需提前申请,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流程审批,紧急邀请专家入库,并于事后及时完成专家审批和聘任程序。

第二十一条根据各类科技活动需要,专家抽取分为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

(一)自动抽取。

一般应采用自动抽取方式,其中,竞争性项目评审必须采用自动抽取方式。

由专家库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产生科技咨询评审专家。

(二)择优选取。

因咨询评审工作需要指定专家参加的,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督部门审核同意,按流程审批。

择优选取的专家必须是专家库在库专家,且数量不超过咨询评审专家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根据网络视频、通讯、会议、现场咨询评审方式和时间要求进行抽(选)取专家。

(一)申请。

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在线填写并生成专家抽(选)取申请表,明确评审方式、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数量、回避要求、抽取方式等,按流程审批,提交至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部门备案。

(二)抽(选)取。

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在评审前1个工作日内,按照专家抽(选)取申请表条件设定,以系统自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候选专家。

专家库专家数量、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紧急邀请专家入库。

因自动抽取无法满足要求,需要人工抽取的,经使用部门单位、监督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抽取结果中对抽取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说明。

(三)通知。

专家的预约和通知由专家库系统自动处理。

在设定的时间内系统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并系统发送预约和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

(四)过程监督。

设立全程录音录像的专家抽取室,专家抽(选)取工作在专家抽取室进行。

抽取过程由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抽取结果采用密封打印机一次打印,经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启用,并报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轮换原则。

原则上专家每年参与科技咨询评审活动不超过10次。

(二)精准原则。

根据抽(选)取条件设定,依据专家信息进行精准匹配。

(三)回避原则。

对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奖励评审等具备竞争性的咨询评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统予以自动回避:

1.与被评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奖励(人才团队)申报人及参与申报人员,平台基地建设负责人;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4.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5.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6.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7.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四)公开原则。

除涉密及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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