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大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问答题119题汇编附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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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电大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问答题119题汇编附答案

问答题

1.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

(1)民事诉讼的标的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中的各种诉讼活动和各种诉讼关系结合而成的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及其发展活动过程;(3)具有严格的规范性;(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中主体的地位作用与目的具有差异性;(5)民事诉讼是分阶段进行的,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我国民事诉讼大体上可分为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上诉、再审、执行七个阶段。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对关系既分立又统一的综合体;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始终是法院,并且居于主导地位;(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平等的诉讼法律关系。

3.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主要包括:

(1)主体,主要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内容,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3)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如何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诉讼主体,即在诉讼中除了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外,还有权实施使诉讼过程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

包括法院、检察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二是仅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但无权实施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

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根据所有这些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地位的差异,民事诉讼主体又可分为:

一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二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必要的监督;三诉讼参加人,指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

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四其他诉讼参与人,指同诉讼结果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但协助法院顺利进行审判活动而参加诉讼的人。

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5.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是什么?

二者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仅是民事程序法中的一部分,是其诉讼程序的部分,当然也是民事程序法的核心部分,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具权威和最高形式,同时,也是其他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所有非诉讼程序法的必不可少的后盾.民事程序法中所有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则是通过各自不同的活动方式与方法,积极配合着民事诉讼法,发挥着预防、减少诉讼,减轻民事诉讼程序负担的巨大作用。

可见,民事程序法中的民事诉讼法和右面诉讼程序法两大部分之间虽然是互相独立、互相区别的,同时,又是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

6.民事诉讼与公证的关系如何?

二者均属民事程序法范畴;有共同的总目标与总任务,即维护社会民事流转秩序,保障各项民事、经济实体法得到正确贯彻实施,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繁荣;它们互相配合、互相促进。

二者的区别:

机关不同;职权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

7.简要回答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联系:

A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总的目标和意的任务是一致的;二者相互依存、互相配合。

区别:

机构不同;性质不同;效力不同。

8.简要回答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联系:

二者同属民事程序法,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繁荣。

区别:

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权力来源不同,案源不同。

9.简述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结合的必要性。

民事程序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体权益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

由于民事,经济纠纷在任何国家都是社会的主要纠纷,其数量总是占整个社会纠纷的绝大多数,其范围广泛,内容纷繁复杂。

因而,任何国家有关国家民事、经济方面的实体法都有是很多的。

为了保障这众多的民事、经济实体法的有效实施,相应地就需要的包括各个方面和不同层次的民事程序法,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民事程序法,有一个系列或一个体系。

10.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民事合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1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它有何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

(2)以宪法为根据;(3)以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为参考;(4)以满足社会实际需要为目的。

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既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执法、守法、学法的指导思想。

深入领会这一指导思想,有助于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促使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帮助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正确进行诉讼,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也有利于我们学习,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

12.试述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的内容。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

其含义是:

A、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B、当事人有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C、当事人有同样的诉讼义务。

(2)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来源于诉讼地位的平等。

(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13.什么是依法调解原则?

依法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进行调解,这就必须经当事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提高调解工作质量。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凡是可能调解的,就要尽量多作调解工作,凡是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就要尽量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束民事案件。

在我国,民事案件之所以能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并且取得很大成绩,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民族素质和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的。

意义是:

(1)坚持依法调解,能有效地提高调解质量。

(2)坚持依法调解,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怨恨,不伤和气,有利于安定团结。

(3)坚持依法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不存在上诉的情况,从而有利于迅速结案。

(4)坚持依法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般能自动履行,不需强制执行,也就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依法调解包括在调解不成时及时进行判决。

调解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方式,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依法调解,并不意味着忽视判决的作用,只是强调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多做法制宣传、思想教育工作。

依法调解,并非一切案件都必须经过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也不进行判决,更不能强迫调解或者变相的强迫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14.什么是公开审判原则?

其意义是什么?

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除合议案件外,在一般情况下,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允许新闻记者和其他人采访报道。

意义:

(1)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

(2)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3)有助于形成公正的社会舆论,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纠纷的彻底解决;(4)便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5.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1)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16.试述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

我国民诉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建立在辩论原则之上的。

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辩论的问题很广泛,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诉讼程序进行的各种问题,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阶段,是当事人集中进行辩驳和论证的场合,其他如原告起诉时使用的起诉状,被告答辩时使用的答辩状,都是辩论的形式。

从起诉开始到判决完毕,当事人对诉讼中各种问题所提出的主张和意见,都属于辩论的范畴。

在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均可对自己的主张陈述事实,提出证据。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可就法律的适用,提出自己的主张。

辩论是一种反复的过程,是在权利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辩驳、论证和再辩驳、再论证。

同时,辩论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引导和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应当把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让当事人进行辩论和质证;未经当事人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辩论原则的上述两个方面,是统一的。

实行辩论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

(2)通过当事人的辩论,为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地掌握案情,提供了条件;(3)通过当事人辩论,使案情为群众所了解,案件的是非曲直,使群众一目了解,从而起到良好的法制宣传的作用。

17.试述处分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1)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

(2)诉讼程序的进行,也须有当事人的推动。

(3)第二审程序的开始,亦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

(4)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一般亦由当事人决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充分的处分权;同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亦有必要的监督干预权,以保证当事人处分的正确、合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既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也包括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而且往往还是结合一起的。

在诉讼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需要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单独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意义:

(1)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了当事人行使权利,说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3)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18.什么是支持起诉的原则?

根据民诉法规定,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原则包含三层意思:

(1)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存在着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存在着损害他人(法人、自然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2)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善于保护自己受损害的民事权益,这一状况将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3)只限于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才可以支持受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之后,支持起诉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参加诉讼,如果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同意,这些单位可以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这一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人们之间相互关心的表现,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特殊要求。

它对于发扬共产主义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切实保护受迫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9.什么是人民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以提高其素质和威信,提高其预防和解决民间纠纷的能力。

这一原则是调整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协调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的关系的准则,而不是单纯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的。

其主要内容是: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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