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考试资料与成人高考专升本政治必背知识点复习提纲附两套试题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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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考试资料与成人高考专升本政治必背知识点复习提纲附两套试题汇编Word格式.docx

“我丈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张某帮买的。

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请回答:

(1)本案中现有哪些证据?

(请按照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分类列举)

(2)其中哪些是传来证据?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现有证据有:

物证:

摄像机;

书证:

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摄像机发票复印件;

当事人陈述;

原告李某陈述、被告张某辩称;

证人证言:

邱某的证言;

视听资料:

手机电话录音。

(2)其中传来证据有:

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摄像机发票复印件、邱某的证言。

【案例2】.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整顿。

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

该个体餐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

请回答: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诉讼中,应就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本案中,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

【案例3】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

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

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

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

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她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

通过法医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

之后,区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本案中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被告人王某、被害人李某等是否具有证明责任?

并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

(1)公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但其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方面的事实。

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侦察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

(2)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

检察机关决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4)被告人王某不承担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告人王某提出请求的,要承担证明责任。

(5)被害人李某不承担证明责任。

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李某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证明责任。

【案例4】牛某被杀,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

许某和赵某对实施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说他们杀人是陈某花50000元人民币雇佣他们千的。

许某和赵某交出了陈某先交给他们的20000元钱,并提供了陈某与他们之间谈话的录音,陈某在谈话中说“今天晚上牛某一个人在家,你们今天就把他干掉,其他30000元事成之后就付。

”(经鉴定确为陈某声音)陈某对雇凶杀人一事完全否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提出该录音证明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但辩护人提出异议,指出“该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理论分析: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是否侵犯了陈某的隐私

权?

(2)该录音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回答问题时请说明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1)本案中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没有侵犯陈某的隐私权。

首先,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录下与陈某之间的谈话,并未采用法律禁止的方法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侵犯陈某的隐私权。

其次,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不属于隐私。

(2)该录音不属于非法证据,不应当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偷录陈某的谈话并不违法,录音带是他们被抓获后主动交给公安机关的,而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也没有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因此,案件中的录音可以作为认定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的证据。

【案例5】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整顿。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2)该个体餐馆是否有权向法院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对其做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诉讼中,应就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提供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该个体餐馆有权向法院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该个体餐馆不服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该提交自己受到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材料。

【案例6】

案情: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

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

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已经丢失)。

问题:

(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

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

(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张某归还借款,原告李某应提供借据的原件,被告张某亦有权要求原告李某出示证据的原件。

除非原告李某出示借据原件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借据原件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借据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否则,借据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在被告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本案中,被告张某承认在200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这属于自认。

根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李某无需再举证证明借据复印件的真伪。

因此,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依据。

【案例7】

原告张某为追索高某欠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调查时,原告张某首先向法庭出示了由被告高某出具的欠条。

该欠条上写着:

“今借到人民币肆万元整。

借款人:

高某。

1998年3月2日。

”对此证据,被告高某认为,该欠条虽系其亲笔书写,但并不能证明4万元是借张某的,并辩称,其在1998年3月间是向人借过钱,并出具过同样的欠条,只是现在回忆不起来究竟向谁借过钱。

(1)本案中原告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

(2)本案中被告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本案中,原告张某以被告高某拖欠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原告应该就被告高某拖欠借款的事实主张举证证明。

原告张某向法庭出示了由高某出具的欠条,欠条经黄某确认系其亲笔书写,原告已经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

(2)被告高某承认该欠条系其亲笔书写,但否认向张某借4万元。

高某应该就其否认向张某借4万元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如果举证不立,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偿付借款的本息。

【案例8】

24.案情:

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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