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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培训的部门对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电瓶车司机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

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

五、负责对当班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电瓶车司机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六、负责对全矿辅助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

七、负责组织对全矿运输巷设施及运输巷提升绞车运行前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运输巷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工作。

负责矿辅助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凡申请使用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单位,必须依据施工巷道的坡度、运距、提升最大负荷、牵引方式等数据进行计算,正确选用绞车型号和钢丝绳,经矿机电科审核、批准并配备合格的绞车、声光信号、电器小件及电缆,方可组织安装。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运送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第九条凡使用运输巷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运输单位必须填写以下记录:

检查、检修、保养记录。

钢丝绳检查、更换记录。

电器、机械故障记录。

第十条凡使用运输巷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运输单位必须制定下列制度:

司机、把钩工、信号工岗位责任制。

司机、把钩工、信号工操作规程。

司机、把钩工、信号工交接班制度。

巡回检查、维护、维修制度。

第十一条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三落实”和“三固定、四保险”。

三好:

绞车设备完好、巷道规格及支护好、轨道质量好。

四有:

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托绳辊、有信号及躲避硐室、有声光兼备信号。

三落实:

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责任落实、交接班制度落实。

三固定:

固定司机、固定信号工、固定把钩工。

四保险:

保险闸、保险绳、保险销、保险硐。

第十二条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

即:

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或磨损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第十三条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

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运输巷有行人不挂。

发信号前必须对钩头、插销、三环链、钢丝绳、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后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十四条信号工必须做到“五不发”:

绞车道有行人不发;

超挂车不发;

不经把钩工同意不发;

装车不符合规定不发;

不挂保险绳不发。

第十五条绞车运行时,运输巷必须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

运输巷运输严禁蹬钩。

人员需由小绞车运输沿线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允许,由信号工发送人员上下信号通知司机,人员通过后,必须返回信号方可作业。

红灯亮时,严禁上下人员。

第十六条辅助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

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停止运行后方可上下;

运输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绞车走钩时禁止在绞车硐室休息和工作,在运输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送有关领导审批且与有关人员联系无误后方可工作。

第十八条运输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

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大型材料下放必须制定专项捆绑措施,并由专人负责。

大型设备入井必须采用地脚螺栓固定,上下两头使用防护链防护。

第二十条各矿井必须建立运输巷管理台帐,登记该运输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

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

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

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

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第四章运输巷巷道、车场和硐室

第二十一条绞车硐室、各车场、甩车道及硐室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

运输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硐。

第二十二条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运输巷各车场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运输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形成负坡,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提升车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单绳缠绕提升绞车,提升车数必须通过计算,并且标注在现场管理牌版中。

对拉单绳缠绕提升绞车,提升车数必须通过计算,并且标注在现场管理牌版中,车辆之间应使用合格的链子连接。

严禁车辆之间无连接运输。

第二十四条运输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运输巷轨道上山施工倒拉绞车和平巷对拉绞车,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峒室。

第二十六条倒拉绞车前方必须支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石垛。

第二十七条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

第二十八条主要运输巷必须设计施工正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第二十九条小绞车硐室应符合设计,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规定距离。

硐室支护达到合格。

第三十条提升绞车滚筒中心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在近水平机巷、风巷中可采用侧向布置,其绞车滚筒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的夹角要合适,做到钢丝绳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方便操作。

不出现咬绳、爬绳、跳绳现象、排列整齐。

钢丝绳尾部绳头必须压在绞车滚筒上,压绳板不少于两付,绳头不得磨绞车电机端盖螺丝。

第三十一条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

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

倒拉绞车导向轮的固定必须有设计。

第五章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安装

第三十二条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安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使用JD-25及以上小绞车,必须使用混凝土基础固定或地锚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其基础尺寸及地脚螺丝按说明书要求施工。

2.JD-11.4小绞车的安装,应根据巷道地板的岩性而定:

(1)对于底板为坚硬砂岩的巷道,可采用打锚杆的方法固定绞车。

(2)对于底板为中硬砂质页岩的巷道也可采用打锚杆的方法固定绞车,但地锚必须经过锚固力试验方可使用;

(3)对于长期使用的永久绞车及地板为松软岩石、煤的巷道,可采用打混凝土基础的方法固定绞车。

(4)回柱绞车只有随采面推进而移动的才能使用压柱,其数量要符合“四压两戗”的要求,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

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

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

除此之外都必须打基础固定绞车。

3.小绞车操作按钮接线正确,正车、反车、停车与绞车动作一致,绞车出绳均为下出绳。

第三十三条凡安装后的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必须由机电科、安监科及使用单位三方共同组织验收。

绞车安装符合要求,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使用单位方可接收,并建立健全技术档案,明确专人负责。

第六章信号装置

第三十四条信号要声光兼备,双钩提升要有错码信号,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

第三十五条运输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

下车场各甩车场信号必须经上车场把钩工转发,不得超过上车场把钩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各车场门口设有回铃。

第七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三十六条钢丝绳的使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第411条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主要提升钢丝绳的检验规定

1、新绳到货后,应组织验收检验。

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2、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检验1次,合格后方可使用;

3、升降人员或混合提升用的钢丝绳,在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

4、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5、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第三十八条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符合《规程》第400条~第401条之规定。

第三十九条运输巷串车提升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与主绳牢固连接。

钢丝绳的维护保养,执行《规程》第404条~第408条之规定。

第四十条关于钢丝绳钩头的制作、采用绳卡紧固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选用与钢丝绳匹配的绳卡。

2、选用U形卡制作钢丝绳钩头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选用U形卡、绳皮的规格与钢丝绳直径相统一,必须使用绳皮。

(2)U形卡螺母必须紧固,U形卡开口方向正反交替。

(3)U形卡必须紧固,各绳卡紧固力均匀一致,靠近绳皮的U形卡应使绳皮可靠固定。

(4)第一个绳卡尽量靠紧护绳环,依次均匀分布,绳卡间距为钢丝绳直径的6到7倍,绳头距安全绳卡的距离不小于140mm,并用细钢丝绳捆扎在主绳上。

绳卡滑鞍(也称绳卡座或夹板)放在钢丝绳工作时受力的一侧(即主绳侧),“U”型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端(即副绳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

(5)拧紧绳卡时由第一个开始往后逐一拧紧。

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

(6)护绳环要保持完好,每班对钩头检查紧固一次。

第四十一条关于钢丝绳中间接头的规定

1、辅助运输绞车,不应采用“插接”的方法制作中间接头。

必须接绳时,运输巷倾角α<20°

时,可以用“插接”方式制作接头(即随绳),接头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α>=20°

时,运输绞车的钢丝绳不允许有中间接头。

2、无极绳绞车、架空人车钢丝绳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十二条钢丝绳连接装置的使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第415条之规定。

1、矿车与矿车、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防脱连接装置,不得用钢丝绳套等代替,并加装保险绳。

2、斜巷提升运输必须使用合格的无缝环链。

3、运送大型设备或超长物料需要使用异形连接装置时,要制定专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各种连接装置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进行试验。

5、辅助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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