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难点攻克之工亡待遇实务操作方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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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难点攻克之工亡待遇实务操作方法Word格式.docx

4、如最终李某死亡被认定为工亡,李某家属可以获得哪些待遇?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职工死亡后,因劳动关系确认发生争议,而引发仲裁的案件。

然而,在以往案例中,不同的裁判部门对此持不同的裁判意见。

我认为,主要还是因为在职工死亡后,对职工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如何进行保护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

本案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请求事项系身份权范围。

而身份权是自然人因具有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鉴于身份权与人身不可分离,相应的权利只能由本人行使。

因此,在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仲裁对象的案件中,应当由劳动关系的双方,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否则存在主体不适格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者近亲属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其目的并非仅为确认劳动关系问题。

实际上,还为接下来主张工亡待遇做准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近亲属作为工亡待遇赔偿纠纷的适格当事人,有权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享受相关工亡待遇。

这明显有别于一般工伤的情况。

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问题,可以在工亡待遇纠纷中作为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没有必要单独成案。

我个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李某妻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李某与该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并协助其为李某申请工亡认定,依法享受相应工亡待遇。

结论

1、李某之妻作为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申请的当事人主体适格。

2、李某与该公司依法应当认定存在有劳动关系。

3、李某系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死亡,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亡。

4、如用人单位为李某依法缴纳有工伤保险,李某之妻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待遇。

工亡待遇的计算方式及实务操作方法

一、工亡待遇的计算方式

(一)工亡待遇责任主体

1、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亲属可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应待遇。

2、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相应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二)工亡待遇的具体项目

工亡待遇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待遇。

(三)工亡待遇的计算方式

1、丧葬补助金

计算标准为:

6个月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针对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备注:

需特别注意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本文将进一步展开分析。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

该项费用全国统一。

根据日前刚发布的,关于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因此,2017年,全国范围对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统一为人民币672320元。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界定标准及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条件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界定标准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前述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前述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前述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条件

前述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工亡待遇在实务中的操作方法

(一)从用人单位角度

1、在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并没有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一旦职工出现因工作原因而死亡,用人单位将承担所有本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对关于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避免因小失大。

2、职工如发生工亡事件,且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

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应当如何处理呢?

这是本文将详细介绍的一个实务操作重点。

具体实务操作方法

实际上,面对这样一个工亡赔偿的案件,明知道一旦工亡职工家属打官司,用人单位败诉的几率相当大。

或许,很多的用人单位都会趋于妥协,按照工亡职工家属的请求支付相应费用,即使他们主张的费用非常不合理。

显然,这样的做法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实并非最理想的选择。

我们要清楚,漫长的法律程序时间、昂贵的诉讼经济成本等因素现实存在,这极有可能让工亡职工家属望而却步,他们并不一定会走法律程序。

其实从他们内心来说,更愿意通过便捷、高效的协商方式拿到合理赔偿。

但从妥善地处理问题、规避法律风险角度考虑。

我认为,用人单位有必要了解工亡案件的法律程序问题。

实际上,一个具有争议的工亡案件,必须分“三步走”。

第一步,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仲裁申请,但公司不服可以起诉、上诉,时间会非常漫长,这是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地方,一般情况下工亡职工家属不愿意走法律程序也是因为忌惮于此;

第二步,如果第一步成功,能确认劳动关系,工亡职工家属才能要求公司配合到相关部门进行工亡认定;

第三步,如果认定为工亡,工亡职工家属才能相继主张工亡待遇。

在具体实务处理方法上,我认为应当关注如下三点:

(1)利用公安之手向死者家属施加压力,促成协商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死者家属有召集人员到用人单位闹事儿的,务必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地处理,应当以书面、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告诫、取证,如果一旦行为达到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标准,必须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这必然会给这些闹事儿的家属形成心理上的压力,有利于促成双方协商处理,达成协议。

(2)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走法律程序。

明确和死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我个人经验来说,有很多存在内部承包现象的企业,与死者可能没有劳动合同,也非用人单位直接聘请。

但是,如果一旦因此发生争议,死者家属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及“工亡赔偿”仲裁申请,公司完全有可能会败诉,由于公司没有为死者缴纳社保,最终公司的成本也是很高的。

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切勿把死者家属引导到法律程序,除非他们必走不可。

(3)用人单位应当以“高傲、冷淡、不屑”的姿态对之,坚持“三不原则”,即不搭理、不承诺、不畏惧,且安排人员做好取证工作。

对待这群人,作为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切记不能畏惧。

如果他们看到连用人单位的领导都害怕,那很可能就会得寸进尺,越来越过分。

而死者家属,他们只要看到希望,很可能就会每天来公司闹事儿,期望用人单位拿钱出来摆平,甚至狮子大开口。

换个角度考虑,如果用人单位让他们绝望,反而让他们来求用人单位解决、处理。

那么,用人单位必然就主动多了,费用也有得商量。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用人单位必须坚守原则,把握好方寸。

(二)从劳动者角度

1、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如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为自己依法缴纳社保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否则可以向社保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投诉。

2、如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死亡,符合工亡认定标准,且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亡职工缴纳社保。

作为工亡职工家属,要对可能依法得到的三项工亡待遇,即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进行详细核算,以此标准作为与用人单位谈判、协商的依据。

如果在总体费用上差距不大,建议工亡职工家属可以接受协商解决的方案,避免增加维权成本。

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存在诸多无法预判的情况,无疑此举非最佳选择。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协商或支付的费用远远低于法定要求的待遇标准,工亡职工家属也只能做最坏的选择,即通过漫长的法律程序来主张权利。

在实务中,往往也会有家属通过“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方式来主张权利。

但我认为,这并非是解决问题的方式,毕竟作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和你耗,且如果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还将面临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风险。

而此举更不值得倡导的是,这对死者来说,实际上也是缺乏尊重。

以平和的方式主张权利,相信法律不会轻易偏袒处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这点毫无疑问。

只是获得工亡赔偿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会相对较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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