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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修订《消防法》?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法》,在预防和减少火灾,维护消防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原《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

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

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

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从江苏的情况来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大幅增多,诱发火灾因素不断增多,消防安全形势比较严峻。

原《消防法》对消防工作社会化、应急救援方面的规定确实已经落后于形势的需要。

二、修订后的《消防法》内容主要有哪些变化?

从大的方面来说,新《消防法》主要在8个方面对旧法内容作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新消防工作原则;

二是建立健全了政府、部门、单位、公民为责任主体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和责任体系;

三是重点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等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

四是对农村消防工作做了进一步的强化;

五是完善了社会消防基础服务方面的机制;

六是拓展和强化了消防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能;

七是加大了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是加强了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

三、怎么理解新《消防法》确定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新修订的《消防法》的最大亮点,就是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

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主要是进一步具体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责任,这个容易理解。

“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政府其他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单位全面负责”是指每个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

“公民积极参与”是指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四、新法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

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

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

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主要职责有6大项:

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②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③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④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⑤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

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⑥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五、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公民要积极参与维护消防安全,具体来说,作为公民,在消防工作

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是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是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是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四是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五是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六、《消防法》的修订,对各类建设工程安全审验有着直接影响,新《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有哪些重要的改革?

一是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

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是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修改后的《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是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工程未经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近年来娱乐等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频发,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成为焦点,新《消防法》对此是否更加严格?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取消了原消防法中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中,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规定了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也有一些具体要求。

比如,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新《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方便社会,方便群众,同时明确了消防安全要求,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怎样看待新《消防法》加大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由于现行的《消防法》对于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哪怕被公安消防部门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往往也有一定时间的整改期限,如果未在期限内整改,公安消防部门才能予以处罚,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

为此,新《消防法》增加了15条消防违法行为,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

针对一些消防法违法行为,取消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直接查处,给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罚款额度也有大幅度上升,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

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执法、预防和减少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样,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得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九、《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规定了几种行政处罚?

《消防法》共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等6类行政处罚。

十、修订后的《消防法》对火灾赔偿难题有哪些对策?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为此,修订后的《消防法》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消防与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化解火灾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展、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拓展保险在社会消防管理方面的作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培训

主要内容:

一、四个能力简介

二、报警常识与标准流程

三、自救与消防设施使用

四、疏散能力

四个能力简介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管理层落实“三个三”:

1、三级检查,即员工检查、部门检查、总经理检查。

2、三级负责制,即消防安全专兼职人员负责督办员工发现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检查专兼职人员上报的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总经理负责核查各部门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是否到位。

3、检查三个方面,即一查制度落实、二查隐患整改、三查员工素质。

消防安全专兼职人员日常巡视做到“三查”:

查有无违章动用明火;

查灭火器材是否完好;

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到“四查”:

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正常;

查防排烟系统是否正常;

查消防供水系统是否正常;

查火灾事故广播系统是否正常。

总之,通过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建设,社会单位应当建立一支较为专业的疏散引导员队伍,认真组织开展逐级防火检查,严格落实各岗位消防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员工熟记扑救初起火灾口决:

报警早、损失小;

边报警、边扑救;

先控制、后消灭;

先救人、后救物;

防中毒、防窒息;

听指挥、莫惊慌。

燃烧的充分条件

A、一定浓度(量)的可燃物(能与氧化剂发生反应的物质)

B、一定比例的助燃物(氧化剂)

C、一定能量的点火源(温度)

D、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三者相互作用(不受抑制的链式反应)

火灾的分类

突出抓好“两支力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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