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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管辖权异议:

105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无独三:

167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本证:

本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先于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诉的种类:

1、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2.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

3.形成之诉也称变更之诉。

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

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6、法律另由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的优缺点及我国两审终审的特别程序:

简答

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

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

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管辖权的转移:

移送管辖的概念及相关区别: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

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

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

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其转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也不可能是管辖权,法律教育网而只是行政案件。

(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否则不得转移。

下级人民法院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

移送管辖则不需要经过其他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反诉的含义、要件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2、反诉的要件

(1)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

(2)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3)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4)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5)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6)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本反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权利、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原因事实、请求是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特别程序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特别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适用的案件有两类:

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

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

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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