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和预防机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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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转型;

群体性突发事件;

预防机制

2000年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群体性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对于群体性突发事件首先我们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只有把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来龙去脉,才能解决好群体性突发事件。

从事后救急转向源头治理,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定义和性质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定义

1.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狭义概念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这里所定义的是狭义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也可称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2.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广义概念

宋玉安等认为: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由社会矛盾冲突引发,由特定的和不特定的某些具有共同利益基础的耦合群体,以一定的目的为基础,带有明显的利益诉求性质的体制外活动,是以合法的或非法的规模性聚集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6]向德平等认为: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不受社会道德,社会规则约束,具有一定规模,对社会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事件。

”[7]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游行、集会、示威、罢工、静坐等。

3.笔者概述

鉴于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同解释,笔者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冲突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临时聚合形成的耦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要表现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肢体上或言语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表达政治诉求和主张,或发泄不满情绪,制造影响,从而产生的对社会稳定和社会正常秩序造成重大消极影响的各种事件。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

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从性质上来说,绝大多数都是对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的合法诉求,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由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产生的,而不是要推翻国家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群体性突发事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具体分类可以帮助我们认清事物的本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按性质分类

可以将群体性突发事件划分为非法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合法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按政府所处的角色分类

按政府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来划分,主要有政府处于调解者地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对政府产生不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按照表现形式不同

可以将群体性突发事件划分为消极的负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积极的正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4.按照群体性突发事件所要求达到的目的不同

可以分为经济型群体性突发事件、政治型群体性突发事件、社会型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复合型群体性突发事件。

5.按照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空间范围

可以分为全国型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地方型群体性突发事件。

6.按照参加人数的多少

可将群体性突发事件分为小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等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大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特大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一般而言,100人以下称为小规模,1000人以下称为中等规模,10000人以下称为大规模,10000人以上称为特大规模。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

1.人数增多,规模扩大

自1993年以来,我国因社会矛盾冲突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逐年增多,参与的人数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从1998年到2012年增加约400万人(2012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

2.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

参与的人员成分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

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员工,有国有企失业下岗职工,失地的农民,退役的军转干部,被拆迁房屋的居民,库区移民,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3.城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

乡镇政府和官员是农民的主要抗争对象,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补偿受损使的权益和要求参与政治事务。

例如失去土地的农民要求补偿受损的利益;

农民工要求发放拖欠的工资。

而工人的主要抗争对象则是企业管理者,以维护自身经济权利和要求参与管理企业事务。

例如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环境,国企改制的员工要求保护国家财产不被流失,侵占,挪用等。

4.表现方式不断激烈,内部矛盾趋向对抗化

一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大多采取为比较平和的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但另一方面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增加,并出现逐渐激化,对抗程度不断加剧的现象。

5.有组织有计划,经济矛盾朝政治化方向发展

大部分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相互声援的倾向。

那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不断反复出现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事先都是事先经过详细的策划,具有统一的行动纲领,明确的目标。

6.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理难度加大

大部分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人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合法性,但往往采取不合法甚至违法的方式,无理的要求和非法的行动,合理的要求和不合法的行动相互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相互交织。

国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也不断插手群体性突发事件,制造事端冲突。

因此对于群体性突发事件,如果妥善解决处理,局部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就可能波及全国,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正反价值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危害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不断增多,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发生,处于扩张和增加的态势。

参与的人数也不段增加,其表现方式,活动手段也更为激烈、更具有危险性、更富有迷惑性,也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危害。

总结来说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大规模突发事件的发生,很容易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事件中涉及的人员,往往情绪冲动,处于爆发的边缘,极易发展演变成为暴力性事件,打、砸、抢、烧等违反行为都可能发生,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威胁。

如果政府不能正确有效处理解决,就会导致某些事件经常性反复性发生,导致无休止的冲突和更大的损失,为他们的子女和后代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

第二、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妨害正常的社会秩序。

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人们,自己不但浪费大量的时间去参与群体活动,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且还对其他社会人员造成不利影响,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群体性突发事件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群体性突发事件,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公共和私人财产,危害他人身体和精神的健康,并妨碍道路交通管理,破坏社会稳定,损害国家的形象声誉。

这是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所不能允许的行为。

同时,突发性群体事件往往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容易发生偷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而且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很难核实,追究责任。

第四、不利于人民团结,危及社会的安定和谐,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定。

群体性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最严重的后果是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尤其是那些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连续性反复性发生的事件,严重损害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和谐相处,人民群众和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导致社会动荡和不安。

有的严重干扰了党和政府的正常工作运转,给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安全构成威胁,损害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

当今国际政治上,许多国家内部矛盾斗争和阶级斗争尖锐,不断发生群众性的、大规模的动乱。

导致许多国家政权更迭。

20世纪80年代后期,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就和长期的大规模游行、示威、罢工等其他群体性活动有关。

当今中国,也面临着复杂国际国内形势。

国内外的反对势力和敌对势力不断制造矛盾,麻烦和挑起冲突,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和谐,企图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对此我们必须保值高度的警惕。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积极作用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看问题要全面,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成好事。

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产生负面消极影响。

例如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影响政府形象等,而且由于它具有煽动性和不确定性反复性等特点,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就会被犯罪分子利用,制造更大的事端,加剧社会转型时期的矛盾。

但是,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发展在客观上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作用,它对社会矛盾具有警示作用,有利于社会久积力量的释放。

第一、对社会久积力量的释放。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种利益冲突的产物,反映了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的不满情绪。

它反映了我国目前的利益冲突现状,宣泄这种不满的情绪体现了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的警示作用。

部分群众通过这种不合法甚至违法行为来发泄在一定时期内积累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避免了这种不满情绪的过度积累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它以部分地区暂时的混乱为代价,避免了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对整个社会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危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保持地区长期稳定和谐。

然而,肯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积极作用并不是鼓励和提倡它的发生,其目的是对政府充分认识到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的警示作用。

在制定政策和做出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自己抵御风险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并努力改进政府工作作风,打造服务型政府,在以后的政府工作当中及时处理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避免再次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二、对社会矛盾的警示作用。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政府的错误决策、以及政策在执行中的变形走样,不能顺利实施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警示我们改革的效果同时,也折射出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存在诸多深层次矛盾。

政府决策的正确与否,必然会对社会成员产生一定的影响。

当政府的决策出现失误或发生不足时,就会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引起人们群众的不满,而在当今中国,缺乏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人们群众的不满情绪无法得到宣泄,就会逐渐积累,如果政府又不能及时解决人们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就会导致积累的不满情绪爆发,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这也是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党和政府的警示作用。

这种警示作用是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调整和冲突激化的结果。

表明一些改革的措施已经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同时对一些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政府的腐败现象进行了鞭挞、也是对有关政府部门在自己管理和决策中的失误进行警示。

政府在接收到这些警示后,就会及时调整政策和改进工作,从根本上找到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

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政策和社会环境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现实的直接具体原因、同时也有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

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忽视。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政府处置不当

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作为和工作不力,对社会矛盾和由此引发的群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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