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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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业推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倡导“全民创业”,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坚定不移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大力倡导全民创业,拓展就业渠道,为社会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创业作为促就业的抓手,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遂步彤成以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要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优势,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第三产业各领域创业发展。
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失地农民及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创业人员)等人员创业。
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
重视少数民族及女大学毕业生创业。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实施创业计划,全区力争从2009年起至2013年5年间每年扶持3万名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12万人就业,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逐步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制、机制框架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
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除法律、法律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它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1.放宽注册登记要求。
放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残疾人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要求,为其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绿色通道”。
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
材料不全的,跟踪服务。
2.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
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领的20%。
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
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
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求的,科技、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
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拓宽创业经营场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创业人员安排一定的创业经营场地,城市非主要街道、家庭住所、庭院、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均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街道、乡镇、社区要提供和开辟创业市场。
5.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五)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清理并取消一切影响和阻碍创业人员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各种理由强行要求创业人员参加各种协会、学会及社团组织,严禁以年审为由强迫创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交纳各种会费,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创业的行政审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依法保护创业人员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人员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要依法查处。
对创业人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六)拓宽融资渠道,强化政策扶持。
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积极探索创新多种抵押担保方式,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要全面落实有利于创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创业人员创业。
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资本投资创办企业,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后,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放宽微利项目贷款额度。
对创业人员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l年。
信用社区推荐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予反担保。
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经营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其中属于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除外)以及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到期确需展期的,展期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贷款期内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从自治区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4.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
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证)、存款、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按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创业人员也可通过土地或山林承包权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
对需提供反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用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或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
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创业人员本人及其被招用的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对创业人员吸纳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还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
6.鼓励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创业。
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7.准予创业成功人员落户。
对原籍为农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成功且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创业就业地。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七)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各地要结合创业工作实际需要,为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服务。
要按照创业培训课程(SYB“创办你的企业”)组织创业培训,并选用具有地方特色的培训教材,采用案例教学、成功创业人员现身说法和创业实训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要将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课程纳入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教学计划,按照创业培训(SYB)规范设置创业培训课程。
培训合格的,使用劳动保障都门统一制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各地要选择具有培训资质、培训质量好、有信誉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创业培训任务。
重点选择普通高校和职业学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职业培训中心、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大型企业办的培训中心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县(市、区)确定一个创业定点培训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
对不具备创业培训条件的县(市、区),可由地、州、市指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创业培训。
要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各地按照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创业培训补贴。
各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免费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审核、专家论证等服务。
(八)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要吸收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的教师和创业成功人士充实师资队伍,提倡“只求所用、不求所有”,广纳社会贤才、一技之长、能工巧匠,充实加强创业指导师队伍。
要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提高师资水平。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创新创业培训模式,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九)建立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
各级人民政府耍统筹安排创业人员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
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愿望的人员进入创业园或孵化基地创业。
要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设立各类大中专院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一条街、返乡农民工创业场所等。
五、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健全服务组织。
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
自治区要成立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地州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指导中心和创业服务中心,街道、乡镇要有创业指导员队伍,形成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四级创业促就业工作体系。
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创业人员数据库,实现对创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对创业项目的跟踪服务、对小额贷款的运营监管。
要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要专门设立公益性的创业指导服务窗口,为创业人员开设财务、法律等不同科目的专家诊室。
(十一)完善服务内容。
要根据创业人员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人员交流互助约有效渠道。
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通过公开征集、项目评估等方式,搜集整理投资少、见效快、合伙经营创业项目,开展免费创业项目推介和举办创业项目洽谈会,建立政府扶持与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