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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职业注接触石棉危险的活动应特别包括:

(a)开采和处理含石棉的矿物;

(b)生产含石棉的材料和产品;

(C)使用或应用含石棉的产品:

(d)剥离、修补或维修含石棉的产品;

(e)拆除或修补含石棉的设施或装置;

(f)运输、贮藏和搬运石棉或含石棉的材料;

(g)有接触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危险的其它活动。

3、就本建议书而言:

(a)“石棉”一词系指属于蛇纹岩类岩状矿物的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温石棉(白石棉),属于闪石类的此种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阳起石、铁石棉(综石棉、镁铁闪石一铁闪石)、直门石、青石棉(蓝石棉)和透闪石,或任何合上述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

〔b〕“石棉粉尘”系指工作环境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微粒或易于变成悬浮在空中的沉积的石棉微粒;

(C)“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系指就测量而言可通过重力测量的估计或其它类似手段予以测量的粉尘微粒;

(d)“可吸入人体的石棉纤维”系指直径小于3微米、长度与直径之比大于3比1的石棉纤维。

测量时应仅包括长度超过5微米的纤维;

〔e〕“接触石棉”系指工作中接触悬浮在空中、可吸入人体的石棉纤维或石棉粉尘,无论其来自石棉或含石棉的矿物、原料或产品;

(f)“工人”包括生产合作社社员;

(g)“工人代表”系指根据一九七一年工人代表公约由国家法律、条例或惯例所如此确认的工人代表。

二、总则

4、根据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第3条规定的措施,应适用于经济活动所有部门中职业性接触石棉的各种危险,制定措施时应充分考虑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公约第1、2条。

5、主管当局应在考虑国际劳工局颁布的(石棉安全使用业务守则)和国际劳工局可能制定的其它业务或指导守则、该局召开的专家会议的结论,以及其它主管机构关于石棉及其它代用材料的通报的情况下。

定期复审所规定的措施。

6、主管当局在实施本建议书各项规定时,应事先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

7、

(1)雇主应经与有关工人或其代表磋商和合作,并在参照主管部门,包括职业卫生部门的建议的情况下,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接触石棉。

(2)根据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雇主与其雇佣的工人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可通过下列人员或机构进行:

(a)工人安全代表;

(b)工人安全和卫生委员会或安全和卫生联合委员会。

8、从事接触石棉或含石棉产品工作的工人应在其负责的范围内遵守规定的安全和卫生程序,包括使用适当的防护设备。

9、

(1)有正当理由脱离自己认为对其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危险的工作环境的工人应:

(a)向其直接上级报告:

(b)根据国家情况和惯例不受报复性和纪律制裁。

(2)如一工人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诉,认为雇主在职业安全和卫生以及工作环境方面的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或特别不负责任,则不应对其采取任何不利措施。

三、保护和预防措施

10、

(1)主管当局应通过规定最大限度地向工人提供保护的技术控制和适当的工作方法,包括工作场地的卫生,保证预防和控制接触石棉。

(2)主管当局应以接触程度及工作环境中的现状和条件为基础,并根据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定期确定:

(a)其使用需经批准的石棉、含石棉产品和工艺流程的类型;

(b)其使用应全部或部分禁止的石棉、含石棉的产品和应禁止的使用石棉、某些类型的石棉产品或含石棉产品的工艺流程的类型。

(3)禁止或批准某些类型的石棉或含石棉的产品的使用及其由其它物质所替代应以其对健康危害的科学评估为基础。

11、

(1)主管当局应鼓励对有关接触石棉、替代材料和替代工艺方面的技术和卫生问题的研究。

(2)主管当局应鼓励对含石棉产品、危害较小或无害的其它替代材料或替代工艺的研究和开发,以消除或减少对工人的危险。

12、

(1)如属保护工人所必须,主管当局应要求凡有可能即以替代材料代替石棉。

(2)在批准所有可能的替代材料应用于任何工艺之前,应认真估量其对健康可能的有害影响。

如认为有必要,应连续监测接触此种材料的工人的健康。

13、

(1)为有效实施国家法律和条例,主管当局应要求提供按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第13条规定的通告接触石棉的信息。

(2)此种信息特别应包括下列内容:

(a)使用石棉的类型和数量;

〔b〕所进行的操作和工艺;

(c)制造的产品:

(d)接触石棉的工人人数、接触程度和频度;

(e)为实行国家法律和条例所采取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f)保护工人健康所需的任何其它信息。

14、

(1)拆毁含有易碎纤维状石棉绝缘材料的设施或装置的各部分,或从其中的石棉易悬浮在空中的建筑或工程中排除石棉均需经批准,并应交由那些被主管当局根据本建议书条款确认有能力从事此项工作的雇主或承包商进行。

(2)雇主或承包商在开始拆毁或排除工作前必须制订一项工作计划,列明开工前应采取的措施,包括:

(a)向工人提供一切必要保护;

(b)限制石棉粉尘飘散到空中;

(c)通知可能受有可能飘散到空中的石棉粉尘影响的工人关于将使用的一般工作程序和装备,以及须采取的预防方法的情况;

(d)根据本建议书第28条制定对含石棉废弃物的清理办法。

(3)工人或其代表应参与就L述第

(2)款提及的工作计划的磋商。

15、

(1)雇主应在其所雇佣工人的参与下制定和执行预防和控制工人接触石棉的计划。

对此项计划应根据所使用的工艺和设备或预防和控制技术及方法的变化,予以定期修订。

(2)主管当局应根据国家惯例采取行动,特别是支持那些可能缺乏技术知识和手段的小企业,以便对可能发生接触石棉的情况制订预防计划。

16、应采用技术性防护设施和适当的工作方式以防上石棉粉尘飘散到工作场所的空中。

即使在接触限度或其它接触标准得到遵守的情况下,也应采取此种措施,使接触降低到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

17、为预防、控制及避免工人接触石棉所应采取的措施应特别包括下列内容:

(a)只有在其危险能得到预防和控制时才可以使用石棉;

否则即应在技术L可行的情况下以科学评估认为无害或危害较小的其它材料或替代技术予以取代;

(b)从事接触石棉工作的人员人数及其接触时间均应控制在安全完成任务所需的最低限度;

(c)应采用能消除或减少石棉粉尘的形成,特别是其飘散到工作环境和周围环境中的机器、设备和工艺;

(d)使用石棉可能造成石棉粉尘飘散到空中的那些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工作环境隔离,以避免其他工人接触石棉;

〔e〕接触石棉的作业区应用指示牌明确地限定和标明,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f)房屋建筑中使用石棉的位置应记录在案。

18、

(1)应禁止使用青石棉和含有此种纤维的产品。

(2)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应有权在取代方法并非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允许不执行上述

(1)款规定的禁止,但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工人健康不受威胁。

19、

(1)应禁止任何形式的石棉的散布。

(2)应禁止安装纤维状石棉绝缘材料。

(3)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应有权在替代方法并非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允许不执行上述

(1)和

(2)款规定的禁止,但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工人健康不受威胁。

20、(l)石棉的生产者和供应者以及含石棉产品的制造者和供应者应负责在包装或产品上贴上适当和足够的标签。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标签以有关国家普遍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言印刷,标明包装内或产品中含有石棉、石棉粉尘的吸入对健康造成危险以及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3)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石棉的生产者和供应者以及合石棉产品的制造者和供应者必须准备井提供关于材料和产品含石棉量、对健康的危害及适当保护措施的数据表。

21、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第5条规定的监督制度应以一九四七年劳工监督公约的条款为基础。

监督应由合格人员进行。

监督机构应能从雇主处得到上述第13条规定的资料。

22、

(1)接触限度应根据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的加权时间密度来决定。

一般按一天八小时,一星期四十小时计算,并采用公认的取样和测量方法。

(2)应根据技术进步及技术和医学知识的发展对接触限度进行定期复审和修订。

23、技术上预防石棉粉尘的装置、通风设备、机械和保护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使之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4、工作场所应采用安全方法经常进行必要清扫,以防上石棉粉尘在表面沉积。

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本建议书的规定适用于清扫人员。

25、

(1)对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造成的危害无法用其它方法预防和控制时,则雇主应免费向工人提供、维修和必要时更换适当的呼吸防护设备及如适宜专用的工作服。

在此种情况下,应要求工人使用这些设备。

(2)呼吸防护设备应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并只能作为补充性的。

临时、应急或特殊措施加以使用,而不能代替技术控制。

(3)在要求使用呼吸防护设备时,考虑到使用此类设备造成的身体疲劳,应规定在适当休息地点进行充分休息。

26、

(1)在工人自己的服装可能受到石棉粉尘污染时,雇主应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经与工人代表磋商,免费为工人提供适当的工作服,但不得在工作场所外穿用。

(2)雇主应以适当方式向工人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把石棉粉尘污染的服装带回家中对其家庭和其他人的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

(3)使用过的工作服和特种防护服的整理和清洗应根据主管当局的要求在有控制的条件下进行,以防石棉粉尘的飘散。

27、

(1)应为接触石棉的工人提供适当的双套更衣室、盥洗设备、淋浴和休息场地。

(2)应根据国家惯例允许在工作时间内抽出足够时间供更衣、淋浴或班后的洗浴。

28、

(1)雇主应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和惯例,以不会给有关工人,包括处理石棉废弃物的工人,或企业临近地方的居民造成健康危害的方式处理含石棉的废弃物。

(2)主管当局及雇主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从工作场所飘散出来的石棉粉尘对环境的普遍污染。

四、对工作环境和—人健康的监督

29、雇主应按主管当局的规定采取措施、对工作场地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沉积以及工人接触石棉的时间和程度进行制度性监测,对工人健康进行监督。

30、

(1)工人接触石棉的程度应按规定基准期间内的加权时间平均密度来测量或计算。

(2)对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密度的取样和测量应由合格人员以主管当局批准的办法进行。

(3)取样和测量的次数和范围应按危险程度、工艺或其它有关环境的变化而定。

(4)在评估危险程度时,主管当局应考虑所有类型的石棉纤维造成的危险。

31、

(1)为预防与接触石棉有关的疾病和功能损伤,如属适宜应向所有被指派从事接触石棉工作的工人提供:

(a)就职前的体检;

〔b〕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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