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与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定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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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联系电话:

传 真:

债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为确保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X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XX信托[2017信托XXX]第

(2)号”《信托贷款合同》及《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含其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以下合并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协议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主合同中所定义的词语以及所列示的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10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及期限

1、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合法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种类为信托贷款,本金金额为XXXX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具体数额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2、主合同履行期限:

主债权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 保证责任

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信托货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人民币叁亿元整以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3、保证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1)如主合同确定的贷款分期履行的,则对每期贷款的保证期间而言,均至最后一期贷款到期日起满两年之日。

(2)如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向债务人通知的还款日起两年止。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

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5、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6、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7、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8、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

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

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9、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签署本合同或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甲方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

若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机构、组织)内部有权机构、主管部门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3、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及借款用途等情况,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4、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贷款清偿款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

5、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

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

日内寄出回执。

3、甲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损害乙方担保权利的下述行为: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4、甲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机构调整等;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

(3)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6)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7)以抵押、质押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部分或全部。

5、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包括展期和增加主债权本金金额),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8、债务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提前宣布到期,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4、对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1)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依法解除主合同的;

(2)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的;

(3)其他需要提前行使担保权利的情形。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作虚假陈述与保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

损失。

第七条其他条款

1、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

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2、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3、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债务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4、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5、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

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

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

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做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清偿。

6、通知和送达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

(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5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

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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