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爆粉尘企业检查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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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安委会并按规定开展工作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260号令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会议等13项制度,制度中还应有粉尘定期清扫制度、除尘系统使用维护制度。
3
教育培训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涉粉尘岗位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对于涉爆粉尘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5
警示标志
是否在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
劳动防护用品
是否按标准配发并正确佩戴劳保用用品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未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
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进行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的,应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检查人员签字:
涉爆粉尘企业安全专家检查表
检查时间:
建构
筑物
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距是否合规
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泄压(口)的朝向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宜>30m。
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等。
安全出口与警示标志
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应急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标志明显,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
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防爆、防静电
粉尘燃爆性场所防爆电气使用情况
企业应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的防爆等级,采用相应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线路,表面及内部无积尘。
粉尘燃爆环境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度。
20、21、22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12476.1、GB12476.2规定的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
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进行保护接地,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20、21、22区照明、配电箱柜、开盖、插座等电器设施是否合规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
如需采用时,应使用尘密型防爆照明灯具、配电箱柜、开关和插座,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管线布设是否规范、有序
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
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防静电系统设置及年度检测报告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应采取防静电的措施,所有金属管道可靠连通。
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和防雷接地线共用;
除尘系统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选、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磁选器应每班定期清理干净并保存清理记录;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
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采用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
存在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火花危险的风管,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风管及除尘器的措施。
宜在风管上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火花熄灭装置,且两者应联锁保护。
如: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安装以上装置。
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置情况
除尘器布置应远离明火≥25米,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铝镁粉尘及木粉尘除尘器应在负压下工作,其它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除尘系统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安装在室外,室外除尘器进风管应与建筑外墙保持90度、或180度夹角的除尘器侧面、顶部或正面位置,进风管弯头处设置卸爆口且不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
除尘器若布置在室内应满足AQ4273-2016第11.2相关要求。
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中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卸压口及导管布设是否合规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粉体加工设备、料仓、斗式提升机等设备设施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
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
除尘器、过滤器、管道等应设置泄压装置,泄爆口应按规定设置,并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干式除尘器如安装在室内,其泄爆导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泄压面的轴线与导管夹角应≤20°
。
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的泄压装置泄压口应通往室外安全区域。
若泄压装置泄压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压装置。
吸尘罩及风管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量和风速满足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堵塞和内壁大于1mm的积尘。
除尘风管应明设,应采用非铝制金属材料、圆型横截面,其它材料应采取阻燃、防静电措施。
主管道应分段(宜每隔6米)进行径向泄压并引至室外安全方向,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管道的横截面积。
除尘器
袋式除尘器应采用阻燃和不产生静电的布袋,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滤袋积尘残留厚度≤1mm;
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袋式外滤除尘器的进出口风管应设风压监测装置,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允许值的20%时,监测装置应报警。
确定合理清理维保周期,并详细记录。
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必须按照GB15577要求配备防水防潮及防止粉尘自燃设施,采用湿式除尘应有防止产生氢气积聚的措施,应保持通风良好。
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该装置工作周期满足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监控、报警装置及发出信号。
湿式除尘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除去内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水量、水压下限监测报警装置,水及过滤池(箱)不应密闭、结冰,应通风良好。
除尘器输灰装置
气力、刮板、螺旋输灰装置应通畅无堵塞,管道长度≥10米应按标准设置泄爆口等防爆装置。
输灰装置卸出的粉尘采取粉尘仓或筒仓收集,采用控制粉尘飘散的尘降及排气措施,监控收集粉尘料位。
斗式提升机
燃爆性粉尘物料用斗式提升机是否规范设置卸爆口、防静电、摩擦安全装置
斗式提升机应设置打滑、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应与紧急停机装置联锁,动作时间≤0.1s。
斗式提升机机桶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管应密封、不漏尘,均应保持连通、可靠接地,形成良好回路;
密封件应采用阻燃材料,畚斗应具阻燃、防静电性能。
斗式提升机应按规定设卸爆口,机头顶部卸爆口宜引出室外,导管长度不应超过3米。
作业安全
班前检查及通风除尘设施启停运行情况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
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运行要先开启(运行10分钟)后停止(作业完全停止后运行10分钟)。
作业场所粉尘清扫是否规范
企业应按照GB15577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
清扫粉尘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是否正确佩戴劳保防护用品
企业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