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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自称“毕兹卡”,意为“土生土长的人”[5],是一个历史悠久。

勤劳勇敢,富有革命传统的农耕民族。

两千多年前就已定居在湘、鄂、渝、黔毗邻的大山区。

湘西地区土家族主要分布在湘西自治州的吉首市、永顺、古丈、龙山、保靖等县。

1966年11月,土家族被确认为一个单一民族。

1990年的人口普查,土家族共有572万余人,在全国少数民族中居第七位.

据2003年1月7日《中国民报》公布的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各民族人口增长情况,土家族已达802万余人(其中湘西地区约220万余人);

占全国总人口的0.65%,【13】是全国人口增长较快的一个民族。

关于土家族的族源说法不一,以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说法:

一是古代巴人的后裔,即“巴人说”;

二是认为土家族是以古代土族居民为主融合后来进入该地区的巴人、汉人而形成的,即“土著说”;

三是认为土家族是以由贵州迁入的乌蛮为主融合土著人、巴人而形成的“乌蛮说”。

,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土家族的来源是多元的,它是古代巴人的一支融合当地土著和进入这一地区的汉人、濮人、楚人、乌蛮等部族在唐末五代而形成的。

湘西土家族是在与各民族长期交流融合的过程形成发展起来的。

自秦汉开始,土家族居住的地区就被纳入帝国政治版图,秦汉时期,中央王朝就在土家族地区设置郡县,秦统一六国后就在巴人居住地设置巴郡、南郡、黔中郡三个郡,分而治之。

汉继秦制,又将黔中郡改为武陵郡,湘西的永顺、龙山、桑植、保靖等县皆属于武陵郡。

中央委派官吏就对湘西土家族地区进行管理,“自相君长”的土家族部落就先后纳入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域内,全国的统一促进了民族的交流与融合。

从此,汉、土家族文化交流就逐渐加强。

唐宋时期,中央王朝为了加强对土家族地区的控制,建立了羁縻州县制度,汉人与土家族彼此交往。

宋朝时期继续对土家族地区实行羁縻政策,利用土家族首领治理其地。

并且这些羁縻州县的土官世代承袭,从而使土家族地区比唐更加稳定,这种稳定的政治局面,加强了土家族与汉族的交流和融合,促进民族的紧密联系。

元朝时期,封建王朝在土家族地区建立土司制度,到明代,土司制度进一步发展,日臻完备。

在清朝建立初期,任然沿用明代旧制。

土司制度,虽有其残酷的一面,但是它在土家族发展史上还是起过一定的进步作用。

土司制度的建立,使土家族的统治者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更加密切,促进了土家族与汉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

明清时期特别是改土归流后,汉族人口大规模进入土家族地区,并与湘西土家族地区的的土家族居民杂居。

在杂居过程中土家族与汉族的交流与融合进一步加强。

土家族在与各民族在长期的交流过程中,互相学习,互相吸收,土家族文化与个民族的文化互相渗透,土家族文化也在与各民族的融合进程中不断演变。

其婚俗的变迁就是其文化变迁的表现之一。

二、改土归流前后的土家婚俗

(一)改土归流前的婚俗

改土归流前土家婚俗的发展主要经历了:

乱婚、兄妹婚,普那路亚婚、骨种婚几个婚姻形态[6]。

在人类生产力和知识水平非常低下的情况下,人类的婚姻非常混乱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土家族的婚姻进入到了血缘婚,血缘婚是土家族婚姻较早的婚姻类型,主要的婚姻形态是兄妹婚。

土家族自古以的婚姻发展史与人类的婚姻发展史一样,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2】

(第3页)所以土家族的婚俗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历史的进步而进步。

兄妹婚后土家族婚俗又演变为普那路亚婚、以及土司时期的骨种婚、同姓婚、坐床婚等婚俗。

土司时期湘西土家族的婚俗主要有以下几种:

1、骨种婚

进入土司时期,湘西土家族主要流行“骨种婚”和“同姓婚”。

土家族“骨种婚”根源于私有观念。

其本质是延续其舅家血缘。

“骨种婚”是原始社会母权制残余,姑舅优先婚配形式,一直相沿成俗,在土司时期尤盛。

据载:

“土司旧例,凡姑家之女,必嫁舅氏之子,名曰“骨种”。

无论年之大小,竞有姑家之女年长十余岁,比待舅氏之子成立婚配。

”[9]于是形成了姑女必还配舅家的婚俗。

围绕“骨种婚“形成的一系列的婚俗,这些婚俗是:

⑴不凭媒妁,因为骨种婚是人人都遵循的一种制度,无需媒妁。

因为“骨种婚”本质是为延续舅家血缘,并且还牵扯到财富的创造和财产的消费、分配与继承。

实行这种婚俗能够保证舅家“种”的延续,和财富的不外流。

姑家都有舅舅,有了舅舅,姑家生下的女儿必须面临所以舅家对于“骨种”的选择。

若是姑家生下几个女儿,舅家可选择其一,以保证舅家绝对的优先婚配权。

所以就形成了土家嫁女不需媒妁的婚俗。

⑵迎亲“背负而行”。

某些保留有“抢婚”遗俗的民族也有迎亲背负的习俗,不过那一般都是新郎背新娘,而土家族则是由新娘的哥哥或是弟弟背负去男方。

因为姑家之女是舅家之“骨种”既然是对姑姑之女出嫁的一种补偿,那就应该由姑家直接将骨种送回。

⑶形成了姑女必还配舅家的婚俗。

因为土司时期,姑家之女,必嫁舅氏之子,据记载“竞有姑家之女年长十余岁,比待舅氏之子成立婚配”。

所以土司时期很多夫妻年龄相差比较大。

(4)以歌调情作为正式婚姻的一种补充形式,因为“骨种婚”带有强制性,采用这种婚俗可以作为人们情感世界的调节剂。

(5)土家妇女如对婚姻不满,逃回娘家,若娘家不加谴责,将其收留,收留经年后,土家妇女是可以改嫁的。

这是对在婚姻中男子选择式的一种反抗。

湘西“骨种”婚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和人文环境。

在湘西,由于山高地险,人源稀少,男女婚配不易。

这样的人文环境是造成骨种婚的重要原因;

其产生的历史环境就是当时湘西实行的是土司制度,而土家族地区的的土司制度是一种军政合一的制度,所以湘西的土民过着亦农亦兵的生活,他们不但要耕地,还要参加军事训练和赴衙听差,有征调时还要出征,在时间上就有种种限制,他们便要求建立一种能保障“种”的延续的社会机制。

这是“骨种”习俗产生的因素之一。

还有近亲婚配,亲上加亲,有助于维系和强化家族亲属感情。

同时在当时生产力水平落后的情况下,便于生产中的互相合作。

2、不禁同姓

土家族不像汉族那样禁止同姓结婚,在土家族的历史上,是不禁止同姓为婚,尤其是在土司时期同姓为婚是非常流行的。

它排斥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其他同姓男女可以相嫁娶。

这种不禁同姓的婚俗很多地方志中都有记载,如保靖、古丈、永顺、桑植等地的地方志中,都有很多类似的记载,如“土著婚娶不禁同姓,以牛布五谷为聘礼,…又张、向、彭同姓为婚。

”[1](第124页)又如,容美宣慰使田氏家族,其同姓为婚就较为典型:

宣慰使田玄娶忠洞宣抚使田氏之女为妻;

田玄之女再返嫁给忠洞宣抚使田桂芳为妻;

田玄长子田霈霖之妻称为“元配田氏”,田玄次子田既霖之妻称为田夫人;

田既霖之女田氏再嫁给忠洞田桂芳之子田雨公。

湘西土家族形成这种同姓为婚的特殊婚俗,是有着深刻的原因的。

首先,湘西土家族所居的环境决定了他们基本上是聚族而居,与外族间的接触交往较少,正如史书所记载的“蛮不出境”。

其次土家族有支持同姓为婚的理论信仰,即“同姓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姓则同志”,只有同姓同德同心,才可能组成一个稳定的大家庭。

乾隆的《永顺府志》记载“联姻不嫌同姓,今已渐有知礼省”。

顾彩在《容美记游》中也曾写到,这说明直到康年间土家族人仍不禁同姓为婚,而且同姓必须世代生活在这片土地上,外来移民则被排斥。

3、“转求”、“填房”、“坐床”婚

改土归流前,湘西土家族男女双方订婚后,女方若有病或者因其它原因死亡,女方如果有姐妹,男方可以请求媒人转求其姐妹中的任何一个,这种婚俗称为“转求”。

【11】女方有义务优先答应男方,而不能外嫁他人。

如果女方在婚后病故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死亡,男方可续娶其姐妹有优先权,俗称“填房”,【11】如婚后男方死亡,其兄可收弟媳为妻,其弟亦娶嫂为妇,女子不能外嫁,称为“坐床”,【11】如果其兄弟不坐床,女方才可外嫁,但必须守孝满三年,且子女不能带走,其财产也只能带走娘家送的嫁妆部分。

改土归流前,湘西土家族的婚姻是相对自由的,在“骨种”婚外,男女的恋爱结婚并不需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多以情歌为媒介,通过对山歌自由恋爱。

土家小伙子和姑娘到了十五六岁,便开始以山歌为媒,土露自己的心声,挑选伴侣。

至今反映的山歌就体现出这种婚况:

“豆腐开浆靠石膏,纸糊灯笼靠篾条,新打木桶靠竹霄,土家成亲靠歌谣。

”“大山砍柴不用刀,大河跳水不用瓢,好姐不用煤来讲,山歌搭起五彩桥。

”“口唱山歌心有情,对歌小郎细细听,小郎若有真情意,就请山歌做媒人”。

[2](第1-2页)以歌联姻,在当时是湘西土家族普遍流行的婚俗,如男女双方有意,经“梯玛”(即土老司)作证,便可以成亲。

在摆手堂里举行“庙见礼”,就算结成夫妻,结婚时,女方既不索取彩礼,也不制作嫁妆,非常简便。

《保靖县志》(雍正年间)卷2载:

“婚姻不用轿背负新人”,相传新娘衣袖系着红绿等五色丝线,由其兄或弟背负或牵引到新郎家,结婚礼仪也很简单。

(二)、改土归流后的土家族婚俗

改土归流是湘西土家族历史上划时代的变革,改土归流后,中央政府直接对土家族地区进行管理,为加强对土家族地区的统治,清政府在土家族地区实行了一系列的文化强制政策,使汉文化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其中土家族婚俗变化尤为明显,因为当时统治者认为,婚姻问题十分重要,“婚姻为人伦之首”[1](第261页)土家族婚姻尤为混乱,中央政府派遣流官纷纷对湘西土家婚俗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禁同姓为婚;

(2)禁五服内为婚;

(3)禁“骨种”婚习俗;

(4)禁迎亲背负;

(5)禁背负私逃;

(6)禁“坐床”习俗;

(7)规范了议婚、定婚、结婚的方式和程序。

改土归流后湘西土家族婚俗的变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姑表亲及同姓为婚被废除。

“嗣后男女婚姻如属同姓,不许议及,即异姓虽无服制,而尊卑名分犹存者,亦不许议及”。

[1](第261页)“…男女人道之始,不娶同姓,即异姓必无亲属服制,然后请媒妁,两家通知明白,依礼娶。

”[10]改变了湘西土家族过去的同姓为婚和姑表亲的婚姻习俗。

第二,改革传统迎娶方式。

用汉族方式代之。

土家族“迎娶,令背负而行”,清政府认为这种做法“殊属鄙陋”,所以对这种婚俗进行了变革。

第三,婚姻不准大请宾客。

土家族认为,婚姻是大喜事,男女青年结婚,要合族庆贺,热热闹闹。

至婚期,凡族亲外戚,及略有瓜葛者,扶老携幼,聚在一起彻夜恣饮,甚至数日不返。

清政府担心,土家族人聚会会影响社会安定,清政府认为,土家族结婚婚全族庆贺是是一种恶习。

在男家彻夜恣欢,数日不还,或是男女同席,詈虐交加,伤风败俗于是严禁土家族婚姻时大请宾客。

第四,婚姻须凭媒约。

“如有议婚者,请凭煤约,两家通知明白,必各情愿,然后行聘。

待女家受其聘礼回报婚书,方不得悔;

否则男家不得借放话二字,辄以悔婚具告。

至于主婚,女儿自家父母祖父母外,伯叔兄妹有人,外姻远族不得干预。

如有不遵,按律法究”。

[1](第261页)“两姓男女年纪相当,又无亲属服制,而男女父母情愿结姻者,必先央煤约将男女有无废疾及乞养过继,通知明白,然后行聘定礼。

这时如有不愿,即止。

第五,年龄相当。

“男女婚配,必须年纪相当”。

改变过去土家族“骨种”婚完全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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