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防火防爆与减灾对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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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灾害事故的现状

  1.1.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大、损失大

  由于大多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这些危险化学物品由于其理化性质的特殊性,化学性质特别活泼,化学反应速度极快,而且反应热也是非常巨大。

例如:

乙炔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02mJ,爆炸极限1.5~82%,最大爆炸压力为103.0×

105pa。

所以一旦发生灾害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往往在瞬间完成,即使训练有素的消防中队,也鞭长莫及。

从近几年我国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中不难看出,危险化学物品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首当其冲,例如:

1993年8月13日5时深圳市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清水河仓库发生的特大爆炸事故,死亡15人,受伤873人,直接经济损失约2.5亿元;

西安市煤气公司发生的“3.5”特大爆炸事故造成经济损失480万元,死亡12人,其中7名消防官兵献出了宝贵生命。

  1.1.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灾害事故千差万别。

  众所周知,危险物品品种繁多,性质各异,危险性大小不一,而且一种危险品并不是只有单一的一种危险性,而常常具有多种危险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常见的危险物品有三千四百多种。

随着化工新产品研制、开发、利用的发展,危险物品各种特性得到了广泛的利用,在目前危险物品的防护措施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势必导致各种危险物品灾害事故的频繁发生,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危险物品的防控体系。

  1.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防火防爆及减灾现状

  1.2.1、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

  针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特殊性,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规章,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2002年2月1日颁布,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颁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都有较详细的规定。

特别是国务院颁布的344号令对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各职能部门管理危险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危险品灾害事故的频繁发生。

  对危险品的监督管理,首先要求各职能部门具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由于344号令刚颁布不久,许多部门以前根本未接触危险品的管理,所以没有配备相应的专业人才,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只好滥竽充数,对危险品的监督管理起不到实质性的效果。

相反有些职能部门的干部在其岗不谋其职,利用国家所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

因此各职能部门危险品管理干部的职业道德精神,以及业务素质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1.2.2、国家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应急机制现状。

  近几年,全国各地相继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为此国务院多次召开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应急机制。

今年全国各地上至国务院下至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发生灾害事故后的应急救援具体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分工,从而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的全国应急网络。

为了配合国家的灾害事故应急机制,公安部消防局结合消防部门抢险救援的职能特点,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基本程序,其中包括气体类、液体类、固体类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爆炸事故现场处置基本程序,为基层消防部队的抢险救援提供了参考,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然而执行处置程序时,感到程序需要再进一步细化量化,程序中有些条目只有定性的东西,而没有定量的东西,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比如警戒区的划分,可分为重度危险区,轻度危险区,安全区,那么划分警戒区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是依据浓度极限来定的,那么浓度极限的要求是什么?

如果根据储存物品数量、爆炸范围的大小,或是地形地物来划分,那么依据是什么?

这一块没有明确的细则可以对照,所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方法、指导思想各不相同。

因为没有一个成型的量化的东西可以执行,所以在处置过程中,警戒的划分是否是科学的、合理的,只能依靠经验来判断,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衡量标准。

导致各地为了安全的划分警戒区,往往人为扩大警戒范围,从而动用大量警力来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禁绝火源工作,一是延误了处置时间,二是延缓了战斗的迅速展开,三是增加了供水及后勤保障的距离。

当前,各消防支队急需一个警戒区划分的定量执行细则。

  1.3、从事危险化学品业主及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机制现状

  1.3.1、从事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机制现状

  易燃易爆化学品由于其特殊性,对其监督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为从事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各种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才能上岗。

这方面,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有很明确的规定,然而从目前全国的执行情况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相关干部,由于当前人事关系的复杂化,根本不具备从事该行业的管理条件,就走马上任,开展危险品监督管理工作显得力不从心,有时候还会闹笑话;

其次各职能部门岗位人员的频繁调整,使得监督管理工作衔接性不好;

再次,经营危险品行业的人员素质普遍低下,危险品行业的丰厚利润,吸引了来自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员,这些人员的文化素质相当低下,更有甚者可以说是文盲,凭借自己的势力和关系,从事危险品的经营活动。

所有这些从一开始就给危险化学品隐患埋下了伏笔。

  1.3.2、从事危险化学品业主培训机制现状

  从事危险品行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来自两方面:

一是行业内部的定期培训,另外是职能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的岗前培训。

行业内部的定期培训,大部分是上规模的企业、公司执行情况良好,能够坚持定期对其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万无一失,但是一些小规模特别是个体企业由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一味追求企业效益,忽视安全培训,更谈不上培训质量。

职能部门进行的岗前培训一般是在企业开始营运前的工作,主要是针对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

这项培训工作能够坚持,但是培训质量不高。

一方面,企业扭曲培训的意义,认为这是职能部门变相收费的方式,应付了事,另一方面各职能部门自己也有责任,没有足够重视培训工作,存在只交钱不参加培训,能办证的现象,企业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代替其他人员参加培训的现象时有发生。

培训也不注重质量,不能分行业分工种分类培训,而是为了省时间召集各行各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导致培训工作走过场,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这是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希望引起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灾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1、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灾害事故原因中占有很大比重,主要表现在有些监督管理部门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先天性灾害隐患存在;

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灾害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排除;

未能严格履行培训机制,丛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缺乏,导致未能从源头上消除灾害隐患。

比如前几年樟树某加油站,因消防监督管理人员把关不严,给加油站留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结果引起爆炸。

法人代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坚持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置若罔闻,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只存留在字里行间,更不用说提出科学的管理决策。

  2.2、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主要是不可预见的,超越人力之外引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灾害事故的原因,主要表现在雷电、静电、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泥石流等原因引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灾害事故的发生。

随着自然灾害事故的频繁发生,因此而导致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灾害事故逐年增多,所以在进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过程中,尽可能的考虑自然灾害因素。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防火防爆及减灾对策

  3.1、从客观方面入手

  3.1.1、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急救援预案

  首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由于政府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部门多,任务需要很多部门共同协调合作才能完成,因此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预案的演练,保证灾害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能够通力合作,有条不紊迅速有效地处置灾害事故,减少灾害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这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是成功地把各种灾害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手段,也是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重要环节。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保证救援预案的质量。

  3.1.2、健全培训机制保证培训质量

  首先加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监督管理部门对担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工作岗位的干部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尽可能地安排具有相关专业的干部担负该岗位的工作。

建立重要责任追究制,防止审核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到位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其次加强灭火救援岗位干部战士的专业培训工作,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使每位干部战士能对一般危险化学物品的理化性质,事故应急措施有深刻的了解,减少一些因不懂得专业知识而制定错误战术方法的现象发生。

有条件的消防中队应当设立特勤战斗小组,由2~3人组成,战斗员应从入伍第二年战士中挑选心理素质好、适应能力强、反应快、训练成绩好、身体强健的战士担任。

除平时的训练内容外,该战斗小组应加强本业务内容的训练,使得各种灾害事故发生后,各战斗小组充分发挥自己优势和专长迅速投入战斗,从而提高消防中队的灭火救援水平。

  再次,加强各企业单位自身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预防灾害事故和处置初期灾害事故的能力。

各企业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并积极参加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

培训内容要求全面,有理论知识也有实践操作,既有消防方面的知识,也有本单位的专业知识,要特别加强应急预案方面知识的培训,培训要与考核相结合,严禁只培训不考核的现象发生,考核成绩应当与利益挂钩,多次考核不及格者调离本岗位甚至辞退,转变以前各岗位人员对待培训工作不端正态度,切实发挥培训工作应有的作用。

  3.1.3、监督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建议监督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基层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验收工作。

比如各省消防总队防火部应当设立基层监督工作督查处,不定期到各企业单位抽查,检验各消防支队、消防大队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检查审核验收工作是否坚持原则性,对在审核验收过程中未能坚持原则的基层大队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处分相关监督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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