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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管理到位,警钟长鸣。

第五条为确保车辆安全和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成立安全检查小组,由局长、经理、书记彭晖任组长、副局长郭宁川、副经理张志华任副组长、成员由米强、李惠、严峰组成。

该小组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对车辆技术状况、安全行车制度等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发现违章违规等问题进行及时严肃处理。

第六条成立技术鉴定小组。

由彭晖任组长、副组长张志华、郭宁川、组员由米强、李惠、陈松泽、周运平、严峰组成,负责对所有车辆车况及维修的项目、维修质量的技术鉴定,及时排查各类车辆的技术问题,保证车辆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第七条成立车辆故障、事故应急组。

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和车辆管理员组成,全面负责车辆故障及事故的处理,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尽力做到车辆小故障自己维修,车辆故障不排除不上路。

努力学习维修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维修技术水平。

第八条车辆管理员对所有驾驶员技术状况及工作态度要了如指掌。

按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爱车、守纪、安全等业务学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登记。

第九条为了加强车辆的安全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每年初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车辆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及奖惩规定,不断强化安全意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十条区局(营销部)所有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执行“集中停放,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分散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车辆“六定”(定人、定车、定线、定期维修、定期保养、定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对所有车辆的完好率必须保持在95%以上,各部门按其车辆的用途、技术性能、行驶区域,有计划合理的使用车辆,对单车出勤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车辆动用”制度。

驾驶员出车必须凭派车单(特殊情况事后必须补办)出车。

严禁违反规定的路线、区域等,私自出车行为,节假日期间使用车辆,应严格执行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防止节假日期间车辆管理失控和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

实行一车一档,并详细记录相关内容。

对车辆保养和维修应实行审核制度,并根据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应指定有相应资质的修理厂家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十三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为确保车辆安全,防止丢失和被盗,车辆必须坚持回单位停放,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外单位及私人住宅处,机关车一律停放在机关院内,并停放在其它车辆方便进出的车位。

各中队的车辆一律停放在个中队住宅所在地,严禁未经许可将车辆驶到非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五条川Y08858#广本、川Y31549#尼桑越野车在保证领导用车的前提下,由综合办公室调派。

川Y06869#、川Y19185#、川Y31561#、川Y31573#、川Y31451#、川Y19253#由所在中队逐日调派。

超出巴州区域行车及各中队超出责任片区行车必须报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其它任何单位、部门、个人无权擅自或私自调派使用。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市局(公司)关于驾驶员选聘标准进行驾驶员选聘。

应选聘身体健康、专业技术强、责任心强、职业道德好、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持有相应机动车辆驾驶证并具有五年以上驾龄的驾驶员。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完善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将驾驶员的文化程度、驾驶年限、安全行驶里程、健康状况、教育培训、奖励惩处以及事故登记和处理等一并录入档案。

第十八条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与单位签订一年一度《车辆安全行驶责任书》。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服从单位和车辆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自觉加强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单位每月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学习和岗位技术培训。

认真学习有关交通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掌握自己所驾驶车辆的技术性能,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正确操作。

随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和随车工具及附件设施齐备完好有效,如有丢失和非正常损坏者,自行补齐和赔偿。

第二十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行车规则,认真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自觉爱护车辆,做到“五不开”,(即:

不开快车、不酒后驾车、非专业驾驶员出车、不带故障出车、不私自出车),确保安全行车。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必须服从安排,无特殊情况,派车不出和处置突发事件拒不执行者,追究驾驶员责任(涉及安全问题除外)。

第二十二条加强安全学习,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在安全完成任务的同时,确保车辆、人身、财产三安全。

定期对交通法规进行学习、考试,不合格者,多次违章、违规者,一律清除驾驶员队伍。

第二十三条发扬爱岗敬业精神,增强责任心,勤俭节约,树立全局观念。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对自己所驾驶的车辆要加强爱护和管理,对随车工具、附件设施以及各类证照要经常检查清点,做到整齐有序,无遗漏、无锈蚀、不丢失、不过期。

第二十四条各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搭乘与行业工作无关人员,否则,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二十五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以预防为主。

坚持“视情修理,强制维护”原则,防止以修代保、拖保、漏保现象。

建立健全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加务必强对车辆平时的安全检查和三勤(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拭)工作,随时保持车容整洁和车辆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区局(营销部)车辆实行定点约时维修。

定点汽车修理厂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达到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资格;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职业规范,能够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计算工时取费和材料价格。

第二十八条鉴于单位车辆多、类型多、路线路况不同和驾驶员技术参差不齐等实际情况,车辆的维修、保养由驾驶员向车辆管理部门申报,经技术鉴定属实,再报区局(营销部)分管领导或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车辆保险费、办证费等均由车辆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按规定、时限及时缴纳,不得拖欠。

车辆维修申报程序:

驾驶员向车管部门口头报告该车需维修部位,经车管部门查看同意后,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该车经汽车修理厂拆解后,车辆管理员、驾驶员必须跟班作业,对所修项目、材料质量、取费价格进行现场核实。

当场确定材料、维修工时费的价格情况,并将确定后的材料价格、维修项目及维修工时费交与驾驶员,驾驶员对所维修的项目进行监督、核实后24小时内填制车辆维修申报单,不准先修后报。

车辆维修申报单经车辆管理员审签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申报金额100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市局(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审签完后,申报单由车辆管理部门分车、分月装订存档。

车辆维修完毕,经汽车修理厂质量检验合格后,检验员签字,由送修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接车。

第三十条车辆小部件维修(主要指自己能维修部位、更换的项目),报车辆主管部门同意后自己进行维修或换件,由车辆管理部门到指定的材料门市部购材,并负责材料的质量、合理价格,及时对汽车进行维修,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申报单由驾驶人员填制。

第三十一条车辆需进行大修或二级维护时,报车辆主管部门同意后,经车辆技术鉴定小组鉴定核签后报分管、主管领导审签,并报市局(公司)审批后,到指定汽车修理厂进行大修或二级维护。

大修或二级维护后,汽车修理厂必须出具维修保质单,分别执行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期。

车辆管理员、驾驶员检验合格,接保质单后方可接车。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在车辆维修保养竣工后,必须检查车辆所存在问题是否修复,验清材料工时等费是否属实,车辆管理部门根据报修单到汽车修理厂与驾驶员的签单进行核对,经查属实后,汽车修理厂定期与单位结算维修费用。

结算费用单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并提供单车维修工时费、材料费、结算清单及相关凭证。

结算时由单位车管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办理,汽车修理厂不准直接与非财务管理人员或驾驶员进行费用结算(当月费用必须在当月25号结清)。

车辆经维修更换的废旧部件,送修驾驶员必须将可回收的废旧材料交回,需交、接双方签字登记。

废旧材料由车辆技术鉴定小组验证后再作处理。

第三十三条送修车辆维修完毕后,送修驾驶员必须将维修项目逐次记录到本车维修记录卡上备查。

驾驶员维修记录卡、审报单、汽车修理厂的记录三种记录必须完全一致。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需在途中急救、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向车辆主管部门讲清故障及需要维修项目、价格,并对维修项目、材料质量、维修费用负责任,经车辆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维修。

回单位经车辆主管部门检验后,按程序补报车辆维修申报单。

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或领导报告。

第三十六条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至国家烟草专卖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延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何时、何地、事故大小、责任在谁,都必须及时向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或领导如实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情况。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对坚持原则、遵章守纪、勤俭节约,为专卖局(营销部)和交通安全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凡违反有关法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或相关责任人,根据责任的大小、事故性质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并按《四川省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因非工作原因,夜间不认真休息造成疲劳和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凡驾驶人员在行车中发生等级事故的,除保险公司赔偿的以外的经济责任,由本车驾驶人员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凡发生主要责任的负责70%的经济责任;

凡发生全部责任的负责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凡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者,除负责承担其经济损失外,驾驶员一律解聘。

第八章补助标准

第四十三条本着精细管理,树立创新意识,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实行补助标准定额。

第四十四条稽查中队执法车及小车驾驶员的出勤补助标准为每月50.00元。

第四十五条其他出勤按照财务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措施,并上报综合办公室或车辆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本《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局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局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本办法》由巴州区局(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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