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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其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哲学基础。

"

功利"

就是人的"

趋乐避苦"

本能中的"

苦"

与"

乐"

,它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人们行为好坏的唯一尺度。

法律与功利的结合表现为法律追求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二、功利主义法学派产生背景

1、政治条件:

政治制度不能满足工业资产阶级的要求。

工业革命后经济实力对比的变化导致了政治权力的争夺和思想观念的变化。

工业革命之前,英国资产阶级中的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在经济上、政治上均占有优势地位。

在工业革命中,工业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逐渐超过了土地贵族阶级,但是他们在政治上仍处于无权地位,仍遭贵族阶级的欺压。

这种强烈的反差现象使他们无法容忍,从而强烈呼吁重新分配政治权力,要求改革议会选举制度。

2、科学文化条件

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自然科学逐渐发展并兴盛,到了18世纪科学精神居于统治地位,笛卡尔和牛顿,将探索大自然奥秘的方法,即一种观察和准确性的精神,在精心研究的基础上构思并形成清晰、精确的法则和规律,运用于哲学诸人文科学领域。

边沁的基本原理认定人天性寻求快乐而避免痛苦,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此种概念与物理学中引力概念的显著相似性。

牛顿的以引力为中心强调万事万物皆受其吸引,边沁以功利为中心来评判一切事物。

因此,边沁的思想可以在自然科学中找到逻辑的发轫点。

3、社会经济条件——是工业革命后个人主义思想发展的结果。

英国工业革命开始于18世纪中叶,持续了近一百年,使英国社会达到了高度繁荣的地步。

工业革命带来了当代工业资本主义。

这是工业资产阶级胜利的时代,工业资产阶级把迅速资本化当作他们伟大的目标,他们要求绝对自由,以追求资本的最大化为目标,鼓吹物质享受,任何束缚他们努力达到这一目标的事物都被他们视为不可容忍的危害。

代表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利益的重商主义理论为保护关税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却没有公开肯定私人利益的至高无上性。

工业资本家为了争取经济权利,争取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有必要为私人利益辩护。

总的说来,工业资产阶级的代表打起自由主义的旗帜,为追求更大更多的利益来辩护,要求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所谓功利主义。

边沁的思想学说正是集中反映了英国工业资本家在这一时期的愿望与要求。

4、学术渊源传统原因

功利的传统,为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提供了历史文化资源。

古希腊的伊壁鸠鲁将幸福的追求建立在快乐之上,但直接对边沁产生影响的则是休谟和贝卡利亚,休谟将产生幸福的倾向取名为功利。

同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惩罚》导言中就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名言,他说:

“如果人生的善与恶可以用一种数学方式来表达的话,那么良好的立法就是引导人们获得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的艺术。

”因此,当边沁提出细致而周详的关于快乐与痛苦的计算方法时,我们就不会感到太意外了。

三、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思想

(一)边沁(Bentham,1748-1832)

1、生平

英国自由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伦理学家和功利主义者。

出生于伦敦一个富裕的律师家庭(故边沁的主要观点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

1760年,边沁开始在牛津皇后学院学习哲学和法律(从人性,伦理的角度思考法律)。

边沁1766年大学毕业后,曾一度从事律师事务,但因不感兴趣转而从事法学理论的研究。

边沁从1781年起开始担任伦敦大学的教授,讲授法理学,同时创办《威斯敏斯特评论》,提倡改革旧的既存的政治法律制度,以适应自由资产阶级的要求,并大肆鼓吹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

(创刊宣传,通过评论宣传改革主张,实证主义苗头出现)

2、代表思想:

(1)功利主义原理

功利原则

为使功利主义切实发挥作用,边沁认为,首先,赋予功利一词以清楚和精确的意义,恰如所有那些使用该词者赋予该词的意义。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对功利的定义,“功利意味着对任何当事人来说,任何事物的性质是产生福利、方便、快乐、优良或幸福(目前所有这些都是指的同一体事)或防止发生灾祸、悲痛、邪恶或不幸(这也是指的同一体事),如当事人为一般社团,则指社团的幸抿如当事人为个人,则指该个人的幸福。

所谓功利原理是指这样一种原理:

“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简单地说,对个人行动与政府措施的评价,都完全可以以其是否能够增大或减少“幸福”作为标准。

边沁对功利主义的上述界定,用较为简明与通俗的说法来表述,则是:

“功利逻辑在于在一切判断过程中都坚定地从痛苦和快乐的计算或比较出发,以及不允许任何其他观念的干扰。

”因而,快乐或痛苦是实践中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

把快乐看作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

快乐的真正意义在于满足某种需要,因而也在于消灭某种痛苦。

在探寻功利一词清楚和精确的意义的过程中,边沁发现,“功利一词不像幸福和福乐那么清晰地表示快乐和痛苦概念,它也不引导我们考虑受影响的利益的数目。

”因而,边沁后来更喜欢使用“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代替“功利原理”或者对“功利原理”进行补充。

边沁所有的后期著作均使用了“最大幸福原则”的表述。

B、为什么?

边沁认为,这是人的天性中“趋乐避苦”的趋势所决定的。

人就其“本性”而言,就是避苦求乐,都是为自己的幸福着想的。

所以任何事情或行为的价值,就是看它是否有“功用”或“效用”,而检验功用与效用的标准,就是“避苦求乐”。

所以“避苦求乐”应当成为人们的行为动机,也是区分人们行为善恶的惟一标准。

在他看来: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

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想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

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人们可能口头上不会承认受快乐和痛苦的观念所主宰,但事实上,我们行为的所有根据却是按照这一要求来进行的。

功利原理的提倡与功利主义的确立,使得道德标准与人的欲望结合起来,成为可以受人们所感知、所预测、所实现的行为规则。

至少从边沁的观点看来,它与“正义”、“理性”、“正当”等久为人们所尊崇、信奉的观念相比,“快乐”与“痛苦”的提炼,更加符合人们的认知习惯与生活感觉,因而可以成为一种放诸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反过来,“如果把快乐和苦痛的因素去掉,不但幸福一词变为无意义的,就是正义、义务、责任以及美德等词……也都要成为无意义的了。

苦乐是可以计算的

A、是什么?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重申:

只有通过像数学那般严格、而且无法比拟的更为复杂和广泛的探究,才会发现构成政治和道德科学基础的真理。

边沁投入大部分精力,对作为有效原因或手段的快乐和痛苦本身及其分类、影响因素、计算方法等作了详尽的分析,以便形成一种精准的道德算术。

边沁认为,人们正是在计算苦和乐的数量多少的过程中进行活动的。

人们随时都在盘算个人的利益及得到量的多少,正是根据这种盘算来决定自己的行动的。

任何一个人的苦与乐,都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计算,根据各个因素,对于某个行为首先产生的快乐或者痛苦进行计算的价值。

边沁主张,一切苦乐,不论其来源如何,性质是完全一样的,只有数量大小的区别;

只有浓厚还是淡薄、长久还是短暂、怀疑还是确定、遥远还是附近等的差别。

“这种计算的实质在于,进一步说明了如何区分与快乐相联系的利益的重要性,区分真实的和虚假的利益,区分个人利益是否带来他人的更大痛苦以及是否能够给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快乐的总量。

尽管边沁对快乐进行了进一步的细致的划分,但是每个人的幸福是一种体验,很难将他数值化,其次,要将每个人的幸福相加十分复杂,再者,幸福有不同的层面,有生理的,有心理的,有物质的,有精神的,也就是说,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别,还有质的不同,如何在他们之间进行换算,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2)功利主义的立法原则

作为一项为社会定规立制的理性活动,立法必然蕴含着相应的目的在内。

那么如何来界定立法的目的呢?

边沁认为:

“已经表明,组成共同体的个人的幸福,或曰其快乐与安全,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目的,”这里所谓的“快乐与安全”即立法能为人们增进幸福亦即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既是评价立法成效的唯一标准,更是立法者唯一的立法目的。

在边沁那里,作为普遍法则的功利原则被确立为立法的准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作为唯一目标,法律的任务就是要使每一个行为规范制定得符合该标准,既然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指出,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

为此,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即“生存,富裕,平等,安全。

”这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

他指出这四项既是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

法律的任务在于促使这四项目标的实现。

当然这四项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程度是不同的,边沁希望保证幸福的立法者,可以通过维持安全和提倡平等来达到这个目的,如果安全的需求与平等的要求发生冲突,根据边沁的说法,应当保留的永远是前者。

安全

安全包括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而且财产和人身安全是法律确保人类获得幸福的首要条件。

在个人安全的范围内,个人财产的安全是最基本的,他说,“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

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灭了法律,财产也就不会存在了。

”没有财产安全,人们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会妨碍社会进步。

安全乃生命的基础,是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而人的自然感情对此无能为力,只有由法律保护才能达到。

安全还包括现实安全与未来安全,“仅仅保证个人目前无实际损失是不够的,还必须尽量保证它在将来不受损失。

我们必须把有关他的安全的观念延伸到他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方面。

”因为如果不保证这种预期的安全,人们就不可能去做任何事,也不可能做成任何事。

安全是幸福与财产安全的基础。

“虽然没有直接关于安全的法律,但是可以想象的是没有人忽视它。

不过,没有安全的法律,有关生存的法律是无用的。

安全目标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律来保证

如何认识法律应当保障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平等

边沁认为次于安全的目标是平等。

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尽量提倡平等,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贵贱和轻重之分。

根据功利原理,边沁所提倡的平等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平等是伦理和法律下的平等,因为人们感受苦与乐的感觉是平等的,苦与乐没有高下之分。

这种平等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公正不偏和同罪同罚;

第二种平等是经济和财产上的平等,边沁认为这种平等是不存在的,因为财产上的不平等乃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平均财产只会侵犯安全,结果是破坏财产。

边沁所强调的平等不是条件的平等,而是机会的平等,即每个人寻求幸福,财富和享受的机会的平等。

他认为在立法者的计算中,人人都是一样,没有高下之分。

边沁并不赞成一切条件的平等,由于人们所能达到的幸福程度有所不同,那么立法者不可能不偏不倚地增进福利。

边沁不相信无条件的平等法律能带来最大幸福,他只是在严格限定范围内的立法上强调平等原则,而在这立法之外的领域里则顺其自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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