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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

主要指国家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

4、个体户及自然人

客体:

指经济权利、经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1、物指现实存在的、可为人们控制的、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货币和有价证券

3、行为

4、智力成果

5、信息

内容: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的概念: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

经济职权包括:

经济立法权、经济决策权、经济禁止权、经济许可权、经济核准权、经济取消权、经济处罚权、经济监督权。

经济义务:

遵守经济法律法规合理行使经济权利服从正当干预依法缴纳税费

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1、行为

是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

2、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企业法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与类别

1、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等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主体。

一般而言,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是由人和物的要素构成的经营主体。

(2)企业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2、企业的类别

(1)传统的企业类别:

按照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对企业进行传统意义上的分类,可以将其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律形态的基本类别。

(2)我国的企业类别:

①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②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③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二、企业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1、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经营活动以及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1)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

(2)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

(3)企业的经营关系。

3、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一)企业的设立

企业的设立,是指企业投资者依法创设符合条件的组织并使之取得企业法律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1、企业的设立原则

我国现行企业立法对企业设立一般采用许可设立的原则,即合伙企业、公司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以外,可以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2、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2)有企业章程或者协议;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金;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

3、企业的设立登记

企业的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

(二)企业的组织

1、公司企业的组织制度。

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3、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企业的变更

企业的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登记事项的变化。

(四)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企业的解散:

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事由而使企业终止其法人资格或其他主体资格。

2、企业的清算:

除因企业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外,企业的解散必须进行清算。

在清算期间,企业正常的权利能力终止,不得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能由清算组在清算的范围内代表企业从事活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高新技术企业可低于25%)

3、合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由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5、是中国法人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五、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组成:

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2、召开: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经营管理机构:

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以协助总经理工作。

六、解散与清算

1、解散原因:

(1)合营企业协议解散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出现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合营企业清算报告经董事会通过后,上报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各方的当事人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合营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契约式,不折算成股份)。

2、企业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

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投资。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的要求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致。

2、投资人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由合作合同约定,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中外合作者共同制订合作合同和合作企业的章程,并报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主政府审查批准。

4、有企业名称,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设立董事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设立联合管理机构

⏹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1、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2、解散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外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

2、外资企业的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三、外资企业的设立

外资企业的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

五、外资企业的期限与终止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节独资企业法

一、独资企业的概念

是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

3、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独资企业的设立

1、投资人是自然人。

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合法的企业名称。

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五、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

1、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对债权人的责任消灭。

第六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1、普通合伙,即是原法中规定的合伙形式,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这种合伙形式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3、有限合伙,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他为有限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具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分享利润和亏损分担。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属人合型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成立

成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应有2—50个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六、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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