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与过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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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只有英国、加拿大等几个国家同时具有两套会计准则(分别针对一般企业和中小企业)。
在以欧盟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陆续要求上市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后,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于2000年7月日内瓦召开的第17次会议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向大会提交了题为《中小企业会计》的讨论稿。
2001年9月,专家工作组在日内瓦召开的第18次会议上,各国专家围绕制定中小企业会计指南的指导思想、必要性基本框架、中小企业的分层标准、国际会计准则的取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2002年10月,专家工作组在日内瓦召开的第19次会议上,主要讨论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问题,工作组针对现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综合考虑其他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的会计标准的基础,制定了一套适用于普遍意义的经济业务的报告模型。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制定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征有:
简单、便于使用;
能够提供管理信息;
尽可能地标准化;
足够灵活,能适应企业的成长,并且具有提高中小企业随着其业务的扩张适用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潜能;
兼顾纳税目的;
适应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
我国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需要制定一套具有“本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尽快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二、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结合我国大量小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客观需求,财政部会计司2010年初将制定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列入了工作计划。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稿),有关情况如下:
(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
为此,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先后于2003年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特别是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当前,各部门在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国发36号文件等精神,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落实国发36号文件精神、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税收征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
按税法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应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据调查,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其中小企业占大头,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是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管理中,更多依赖的不是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税务部门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助于查账征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公平税负,同时规范小企业的会计工作。
银行监管部门认为,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成为商业银行贷款的重要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强银行对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
他们一致提出要加快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步伐。
(三)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健全企业会计标准体系、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重要制度基础
我国于2005年建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这套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
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2004年制定的,相关内容早已过时,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
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制定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此,我国应当加快小企业会计改革步伐,抓紧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年来,财政部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
1.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为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于2010年4月份印发《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的通知》(财会便[2010]15号),就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与税法的协调、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等问题,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2.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为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奠定扎实理论和实践基础。
多部门进行沟通交流,财政部先后赴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工信部等部门调研,了解相关部门信息需求,取得相关部门理解支持配合;
多地区开展实地调研,先后赴江苏、河北、上海、北京等地调研,收集大量一手资料;
多层面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税务部门、银监部门、工信部门、银行、小企业的政策建议;
多角度着手政策研究,完成了多份国内、国际比较研究报告。
3.积极推进国际交流
通过亚太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会议等平台,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进行广泛深入务实的沟通。
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设想得到了国际有关方面的认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
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
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
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
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
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
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
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
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
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
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