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第一章刑法规范概述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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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禁强暴也。

盐铁论诏圣|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大戴礼记法法律法法律|治国无法则乱。

吕氏春秋察今一、刑法的概念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犯罪法(犯罪法(criminallaw):

规定何种行为规定何种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伴随何种主观或者在何种情况下,伴随何种主观或者其他因素即被认定为犯罪。

但其法其他因素即被认定为犯罪。

但其法典的名称一般是:

典的名称一般是:

PenalCode,CriminalCode,CriminalCodeAct,CrimesandCriminalProcedure.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刑罚法,简称刑法:

国家通过刑法的刑罚法,简称刑法:

国家通过刑法的威慑来禁止人们特定行为的法律规威慑来禁止人们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范的总和。

一、刑法的概念我国学者对刑的理解:

我国学者对刑的理解:

刑刑罚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刑刑罚刑事责任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刑刑事责任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性质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政治属性刑法的政治属性刑法的法律属性刑法的法律属性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归属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归属部门法部门法实体法实体法司法法司法法公法公法刑法的调整对象刑法的调整对象刑法有无特定的调整对象:

刑法有无特定的调整对象:

刑法从属性说刑法从属性说刑法独立性说刑法独立性说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

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

广泛社会关系说广泛社会关系说罪刑关系说罪刑关系说刑事法律关系说刑事法律关系说刑法的法律特性刑法的法律特性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刑法调整对象利益的整体性刑法调整对象利益的整体性刑法调整对象内容的确定性刑法调整对象内容的确定性刑法调整对象内容的广泛性刑法调整对象内容的广泛性二、调整方式的特殊性二、调整方式的特殊性调整方式具有特殊性:

刑法规范的产生、调整方式具有特殊性:

刑法规范的产生、实现都具有强制性实现都具有强制性三、调整手段的特殊性:

严厉性、迫不得已三、调整手段的特殊性:

严厉性、迫不得已性性第二节中国刑法发展概况一、关于中国刑法起源观点三皇五帝:

天皇、地皇、人皇,黄帝、颛顼、帝喾、尧、舜(公元前世纪)黄秉心中国刑法史:

“伏羲之时,已有法官之设置,因龙瑞遂以白龙氏为号,以掌刑政。

”西汉郑昌之上疏文:

“三皇无为之代,既有君长焉,则有刑罚。

”一、关于中国刑法起源观点始于尧舜(约公元前世纪)始于尧舜(约公元前世纪)主要根据:

主要根据:

尚书尚书舜典舜典刑罚种类的规定:

刑罚种类的规定: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五刑:

墨、(五刑:

墨、劓、剕、宫、辟)劓、剕、宫、辟)有关犯罪的规定:

有关犯罪的规定: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

过失,灾:

意外事件,肆:

缓刑,赦:

宽眚:

宽免,怙:

故意犯罪,终:

累犯,贼刑:

死刑免,怙:

死刑有关执行的规定:

有关执行的规定: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三(三就指就指“大辟弃市,宫辟下蚕室,余刑亦就屏处大辟弃市,宫辟下蚕室,余刑亦就屏处”)一、关于中国刑法起源观点始于夏(公元前)始于夏(公元前)汉书汉书刑法志刑法志:

“禹承尧舜之后,自以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德衰,始制肉刑。

”左传左传昭公六年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刑。

”尚书尚书大传大传称称“夏刑三千夏刑三千”详刑典详刑典认为夏除了制定肉刑之外,还实认为夏除了制定肉刑之外,还实行赎金制度。

行赎金制度。

商朝伊训: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官员治罪条例。

规定有三风:

“巫风、淫风、乱风”十愆:

在宫廷内昼夜歌舞、在官邸内酗酒、收受贿赂、贪恋女色、一贯游山玩水、一贯打猎钓鱼、背离先王遗训天子诏谕、拒不接受忠言直谏、疏远年高有德之士、亲近娈童。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礼刑合一的法典:

周礼建立了完整的五刑:

墨、劓、剕、宫、辟圜土、嘉石制度三宥、三赦:

三宥为不识、过失、遗忘,三赦为幼弱、老耄、蠢愚。

刑不上大夫第一部实体程序合编的刑法典第一部实体程序合编的刑法典吕刑吕刑确立了比附类推制度封建刑法的开篇:

法经实行株连政策,严刑峻法中国封建刑法的宏篇巨作:

唐律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大清新刑律:

西律东渐的标志二、新中国刑法o1979年前:

主要是单行刑法o1979年后: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o1997年至今:

刑法典、单行刑法(决定、刑法修正案)第三节刑法的根据与刑法的任务一、刑法的根据o

(一)刑法的价值根据,指国家制定和适用刑法时统率所有刑法功能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

o我国刑法的价值目标:

o保护人民o惩罚犯罪o

(二)宪法根据o(三)实践根据二、刑法的任务基本任务基本任务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根本任务根本任务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经济制度经济制度公民公民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根本任务根本任务第四节刑法的渊源一、刑法渊源的含义指刑法的产生渊源形式主义观点:

立法者实质主义观点:

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指刑法的历史渊源动态:

指现行刑法规范的演变过程静态:

指与现行刑法规范有承继关系的刑法规范指刑法的认识渊源即刑法在现实中的存在与表现形式二、刑法的直接渊源刑法的直接渊源,指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可以直接援用为定罪判刑依据的法律规范。

宪法刑法典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规范:

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补充修改三、刑法的间接渊源刑法的间接渊源,指不能直接援引为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但却为理解刑法规范的内容或者决定刑法规范适用范围不可或缺的那些行政法规、国际条约、风俗习惯、法院判例等。

第五节刑法的解释一、刑法解释的含义o静态意义:

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o动态意义:

司法工作者或者学者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过程。

二、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

o三权分立学说o刑法的保护机能刑法解释的必要性o刑法规范具有概括性、抽象性o字面含义与实质内容的冲突o法律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变动性的矛盾三、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o观点:

根据立法者的原意来探求刑法内容,重现立法者的思维过程,以阐明法律条文最初的含义。

o根据:

三权分立学说o方法:

历史法、形式逻辑法、文献法o主张者:

刑事古典学派三、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o观点:

根据社会需要来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而不应当局限于立法者原有的意志,不断赋予刑法规范新的内容。

刑法的保障功能o方法:

合目的论、补充法o主张者:

刑法社会学派四、刑法解释的种类法定解释与司法解释法定解释|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通过刑法典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的立法解释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等。

|立法解释的种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2000年年44月月29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刑法第第九十三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理工作时,属于刑法刑法第第九十三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刑法第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条挪用公款罪、第罪、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五条和第条和第三百八十六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于立法解释的争论关于立法解释的争论立法解释的性质立法解释的性质属于司法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属于广义的立法活动(准立法)属于广义的立法活动(准立法)属于立法活动属于立法活动立法解释的存废立法解释的存废我国目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违背立法原意p刑法第67条第2款: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的,以自首论。

我国目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严重p2000年11月1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p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国目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侵犯立法权侵犯立法权p20002000年年1111月月1010日最高人民法院日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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