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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突出人身安全为核心;
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所有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
(二)预防为主:
强化事前事中管理,防范于未然;
重在预防性、主动性监督。
(三)权责一致:
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重;
(四)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五)依法从重处罚:
严查重处,依法问责。
三、法治活动基本准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
依法、依规、依章行政,行政不扰民,不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行政:
公开公平行政,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必要、适当。
、程序正当:
依法保守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高效便民:
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诚实守信:
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决定依法依规,造成损失依法补偿。
、权责统一:
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四、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调整、适用范围:
调整、适用范围:
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排除:
有关法律委员会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五、执法主体:
综合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专项监管部门委托执法组织(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v六、六、安全工作方针:
安全工作方针:
v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v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
就是要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以人为本,就必须珍惜人的生命;
科学发展,就必须坚持安全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
v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
就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主体化的事故隐患防范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
v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
遵循安全生产的规律,正视和针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重视安全隐患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针对安全事故的偶然性和突发性,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规定和主要内容基本规定和主要内容(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一、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
(一)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安全法规;
、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安全法规;
3、中共重庆市委、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定:
(:
(2009年年6月)月)发展是硬道理,安全稳定是硬任务;
发展是硬道理,安全稳定是硬任务;
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稳定是第一责任;
发展是政绩,安全稳定也是政绩。
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
一手抓生产,一手抓安全。
4、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市政府169号令)、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市政府225号令,号令,2009年年7月颁发)月颁发)v
(二)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
(二)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
v1、“一岗双责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v2、“三谁三谁”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管谁负责;
v3、责任划分、责任划分:
v行政机关: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行政机关: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分管专全领导责任;
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v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负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分管专项面负责;
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v4、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v(三)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要素):
(三)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要素):
1、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安全指标严重超标、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安全指标严重超标;
2、重、特大未遂事故;
、重、特大未遂事故;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4、谎报、瞒报事故;
、谎报、瞒报事故;
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工作严重失职渎职。
(四)需承担责任原因(四)需承担责任原因(属责任事故):
(属责任事故):
1、作业场所设施不合规定。
2、设备、器材不合标准。
3、未按规定配备劳保用品。
4、未按规定培训。
5、劳动组织不合理。
6、违章指挥。
7、冒险作业。
8、管理上的疏忽与失误。
()()(五)问责方式五)问责方式:
党政、安全监管部门:
共九种:
取消评先评优、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免谈话、公开道歉、调离现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
行政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证照、关闭、拘留。
二、事故二、事故、隐患报告隐患报告(一一)隐隐患患报报告告:
依依据据:
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64、65、66条和条和302号令。
号令。
1、6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65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66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302号令:
第2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报告:
1、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以上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安监部门按事故等级及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安全监督管理三、安全监督管理
(一)监管部门、职责
(一)监管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负负有有和和负负责责安安全全的的部部门门监监管管综综合合管管理理、专专项项监管;
监管;
、行政监察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执法部门和当事单位公务人员。
执法部门和当事单位公务人员。
、中介机构:
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
5、检察机关:
公诉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
6、社会公众:
全面关注、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
7、新闻媒体:
宣传、监督;
、新闻媒体:
8、工会组织:
监督法律实施、行使维权职责。
、工会组织:
(二)监管方式:
1、一般性监管、一般性监管检查、巡查。
检查、巡查。
2、专专门门性性监监管管针针对对重重要要环环节节和和部部位位,按按照专门规范进行定时、定项的监督检查。
照专门规范进行定时、定项的监督检查。
对对有有毒毒、有有害害作作业业场场所所进进行行定定期期监监测测和和等等级级评价评价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审验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审验专专门门机机构构对对安安全全性性能能要要求求较较高高的的产产品品进进行行检验和认证检验和认证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三同时”审查审查对六大高危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六大高危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专项整治:
定时、定项、定责、定标准专项整治:
定时、定项、定责、定标准v(三)事故监督管理:
四不放过原则(三)事故监督管理:
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3、职工未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4、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不放过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一一)建建立立安安全全生生产产责责任任制制,并并层层层层分分解解落落实实;
(二二)组组织织制制定定本本单单位位的的安安全全生生产产规规章章制制度度和操作规程和操作规程;
(三)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制定、实施应急救援预;
(六)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五、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五、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
(一)预案编制
(一)预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企业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