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章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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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学时学时第一节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或者权利上所设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二)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1.1.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的他物权偿为目的的他物权2.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3.3.从属性从属性4.4.不可分性不可分性(1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权全部(2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全部抵押物仍担保债权全部(3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物全部行使权利(4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5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
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
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无义务补充担保。
例:
甲公司欠乙公司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1000万元,约定万元,约定99月月11日前还债,甲日前还债,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以自己所有的楼房5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200万元,后甲万元,后甲到期不还债。
设:
到期不还债。
(11)有)有2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3幢价值均上幢价值均上涨到涨到350350万元以上。
则乙欲从该万元以上。
则乙欲从该33幢楼房卖款中优先清偿幢楼房卖款中优先清偿10001000万元,可否?
万元,可否?
(22)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33幢楼房,丁分得幢楼房,丁分得22幢,幢,且每幢楼房上涨到且每幢楼房上涨到350350万元以上,则乙只请求拍卖丙的万元以上,则乙只请求拍卖丙的33幢楼幢楼房以足额优先清偿,可否?
房以足额优先清偿,可否?
(33)后甲还款)后甲还款400400万元,余万元,余600600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张一并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张一并拍卖全部拍卖全部5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
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
(44)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公司,丙分得对甲债权中的)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公司,丙分得对甲债权中的600600万万元,丁分得元,丁分得400400万元。
现丙请求一并拍卖全部万元。
现丙请求一并拍卖全部55幢楼房以优先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
受偿,可否?
(55)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至)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至500500万元,现甲请求将抵押物减万元,现甲请求将抵押物减至其中至其中22幢,乙不允,甲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幢,乙不允,甲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5.5.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权本身,而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权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
金等代位物。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以发生原因不
(一)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以发生原因不同)同)
(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以主
(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以主要效力为标准)要效力为标准)(三)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以是否转移(三)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以是否转移担保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的占有为标准)(四)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四)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权(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三、担保物权的功能与作用三、担保物权的功能与作用1.1.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2.2.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
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
3.3.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繁荣。
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繁荣。
四、担保物权的取得四、担保物权的取得
(一)基于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
(一)基于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均可以通过订立担保合同设立。
抵押权和质权均可以通过订立担保合同设立。
1.1.担保合同从属原则的例外担保合同从属原则的例外2.2.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责任的承担
(二)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
(二)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取得。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取得。
(三)基于受让主债权而取得担保物权(三)基于受让主债权而取得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被让与,受让人取得主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被让与,受让人取得主债权的同时,取得担保物权。
债权的同时,取得担保物权。
五、担保物权的消灭五、担保物权的消灭1.1.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7177条规定情形条规定情形(11)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灭(2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实现(3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2.2.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5175条规定情形条规定情形3.3.抛弃抛弃六、混合共同担保六、混合共同担保
(一)概念
(一)概念混合共同担保,指对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作保证人,又混合共同担保,指对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作保证人,又有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物作为担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有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物作为担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范围相同或重合。
范围相同或重合。
(二)混合担保的处理
(二)混合担保的处理1.1.约定优先的原则约定优先的原则2.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1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实现债权(2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3.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828条规定:
条规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证责任。
”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
担保责任范围。
(一)法定担保范围
(一)法定担保范围根据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3173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
的范围包括:
1.1.主债权主债权2.2.利息利息3.3.违约金违约金4.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5.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6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二)约定优先原则
(二)约定优先原则物权法物权法173173条规定。
条规定。
对于担保范围的规定,对于担保范围的规定,担保法担保法第第4646条、条、6767条、条、8383条均有规定。
条均有规定。
物权法物权法与与担保法担保法所规定的范围是相同所规定的范围是相同的。
的。
八、反担保八、反担保
(一)反担保的概念
(一)反担保的概念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
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
反担保是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担保活动中反担保是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普遍使用的方法。
(二)反担保适用
(二)反担保适用物权法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1171条条担保法担保法第第44条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定。
”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22条规定: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根据根据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反担保人不仅限于债务人,可以是债务,反担保人不仅限于债务人,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人之外的其他人。
第二节第二节抵抵押押权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的特征
(二)抵押权的特征现代社会中,抵押权是最重要、最优越现代社会中,抵押权是最重要、最优越的的担保担保方式,甚至被称为方式,甚至被称为“担保之王担保之王”。
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2.2.抵押物的标的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抵押物的标的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3.3.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4.4.抵押权是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5.5.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二、抵押财产的范围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1.“1.“楼(船)花楼(船)花”抵押抵押2.2.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物权法物权法182182条确认了条确认了“房地一体主义房地一体主义”的立法模式。
具体而言:
的立法模式。
(11)以建筑物抵押的,自然及于)以建筑物抵押的,自然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以当事人的相反约定为转移不以当事人的相反约定为转移(2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亦自然及于该土地上)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亦自然及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