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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受理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

“有关公民”指案件中涉及到的公民。

审理的基本顺序是:

先听取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的陈述;

次传证人作证;

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再进行辩论;

最后合议。

合议庭制作的判决应及时送达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并将判决结果通知“有关公民”。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起诉人不得上诉。

合议庭的整个活动必须在该选区例:

在2009年区县换届选举中(选举日为12月28日),某厂选举委员会认为,该厂职工甲已下岗,应在其所在的街道参加选举,故未将甲列入选民名单。

但是,甲所在的街道选举委员会认为,甲虽已下岗,但仍是该厂的职工,不应在街道参加选举,所以也未将甲列入选民名单。

甲向该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厂决定应在街道参加,甲又找到街道,街道决定不应在此。

甲和甲的邻居乙都对决定不服。

后乙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甲的选民资格。

法院认为,乙不得作为起诉人,后12月21日甲向法院起诉,法院决定由审判员丙独任审判。

在街道选举委员会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于12月29日作出判决:

甲应在该厂选区参加选举。

于12月30日送达了判决书。

本案的审判存在哪些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一、宣告公民失踪案宣告公民失踪案,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且下落不明杳无音讯达到一定时间时,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二、宣告公民失踪案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

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2、必须提交申请书。

(二)管辖宣告公民失踪事件,由该公民原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事件的申请后,首先是正式向社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为个月。

发布公告是受理法院的必经程序。

四、审理1、该公民是否确实下落不明。

法律上讲的下落不明专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居所地后,不知下落,且该人未与任何人联系,杳无音讯。

2、下落不明是否有持续二年的事实。

五、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民的确下落不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已满个月时,法院应制作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六、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法院在宣告判决的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为管理。

人身关系:

不发生变化。

(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

代管人管理和保护好失踪人的全部财产,消偿失踪人失踪前所欠下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

81岁老汉发“声明”解除婚姻离家出走六、失踪人重新出现的补救失踪人如果在法院公告期间突然出现或查明下落的,受理法院应判决驳回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果在判决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经失踪人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受理法院应制作新判决撤消原判决。

原判决撤消后,“失踪人”的财产应回复原状,判决书中指定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自然终止。

宣告公民死亡宣告公民死亡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二、宣告公民死亡

(一)申请有权提出宣告公民死亡程序的人是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配偶;

、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原则上应当遵循上述顺序,后一顺序的人不得超越前一顺序的人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时要呈具申请书。

死亡宣告的法律要件是:

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

一定的期限分为普通期限和特殊期限。

普通期限:

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年;

宣告死亡特殊期限:

是指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年或者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已不能生还。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本应适用特殊期限,但为了特别维护军人的利益,其下落不明的期限适用普通期限,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0名大陆游客台湾失踪

(二)管辖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公告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内容为:

该公民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等。

公告期为一年。

如该公民是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的,且有关机关能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个月。

(四)判决公告期届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仍然下落不明,可推定该公民已经死亡,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其死亡的事实。

判决一经宣告即生法律效力。

判决宣告的这一天为该公民死亡日期。

判决生效后,就意味着被宣告死亡人已经结束了以他原有的住所地为活动中心而发生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意味着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与其有关的人身关系也随之终结。

如原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三、死亡人重新出现的补救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法律应承认现实。

法院应依法撤销原判决。

撤销程序和手续:

被宣告死亡人本人或原利害关系人(可不依顺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承认该公民生还的客观事实。

新判决作出后,该公民仍享有其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

若财产业已被继承或由某组织接受,则生还人有权请求返还。

原物尚存的退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若涉及人身关系的变更如原配偶已另行组建新家庭,倘强行折散新家维系旧家,显与法理冲突,故不宜主张。

唯配偶得知原配偶生还,自愿解除新形成的婚姻关系,恢复同生还者的婚姻关系者应予主张。

但须依法而行。

第四节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程序制行为能力案程序一、概述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那些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人,从法律上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1、须由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有关利害关系人:

指被认定对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申请人申请时应递交申请书。

(二)管辖管辖法院是被认定对象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审理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书后,应严格审查。

审查合格即应受理。

受理后,要对证据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

医学鉴定结论应在法庭上宣读。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申请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以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判决确认。

在判决中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第五节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判定某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1、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须要有人申请。

凡是知道该案情况的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二)管辖认定财产无主案的管辖法院为无主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三)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

在公告期间,因财产实际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人民法院可按照财产的情况指定专人看管或委托有关单位保管。

(四)判决公告期间届满仍无人认领者,法院应制作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

并将该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第六节第六节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一、督促程序的概念是指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书面审查并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所适用的程序。

二、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一)只能是请求的标的物是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的案件。

(二)必须是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纠纷。

(四)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一、支付令的申请

(一)支付令申请的提出1.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支付令的审理

(一)对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二)支付令的发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支付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即应当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1、支付令的内容

(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2.支付令的送达支付令应当以直接方式送达债务人本人,不适用公告送达形式。

直接送达时,本人拒绝签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3.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即发生效力。

(1)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效力或限期提出异议的效力。

(2)强制执行的效力。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三、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一)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债权人请求为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

若认为支付令存在错误,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

3、支付令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本身提出不同的主张。

支付令异议的内容,必须是表明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不服的主张。

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属于支付令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4、支付令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审查仅是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四个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至于债务人的支付令异议是否有事实根据,是否有证据加以支持,是否有理由,人民法院在所不问。

(三)支付令异议的效力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一旦成立,将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终结督促程序。

2、支付令失效。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以及支付令失效后,债权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四、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自然终结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主动清偿;

没有主动清偿,也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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