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担保法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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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无效或者法律效力受到限制:
担保法担保法的适用范围上,主要规范对合同之债的适用范围上,主要规范对合同之债的担保。
的担保。
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适用,不适用担保法担保法,但行为产生的债权则可用担保法来实现,政,但行为产生的债权则可用担保法来实现,政府和国家机关管理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因人身府和国家机关管理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因人身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都不适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都不适用担保法担保法。
5担保主体范围上。
担保主体范围上。
一是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是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无效。
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无效。
同时,还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二是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无效。
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无效。
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为合同债务履行作担保的是()A.学校B.医院C.企业D.残联6在担保的财产基础上,不得以法律、法规禁止在担保的财产基础上,不得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否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否则担保无效。
则担保无效。
对外担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等的管理规定。
72.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规定担保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合同是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存在密切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
8例: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公司连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
考虑到乙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丙公司同意为乙作保证人并同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
甲、乙两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因甲不能全部提供A种货物,甲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并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的协议,并未经丙同意。
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甲未经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
问:
丙的担保协议是否有效?
9当事人可以约定独立于主合同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即独立担保)。
我国目前只承认国际经济领域中独立担保。
10具体而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在法律效力上的关系具体而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在法律效力上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11“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劵、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它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况。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123.保证、抵押、质押、押金、定金、保证、抵押、质押、押金、定金、留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留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保证:
保证: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特征:
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保证人不能是债务人本身,只能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保证书以书面形式订立。
禁止强令性作保。
13抵押:
抵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是抵押物。
14因抵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力为抵押权,具有以下法因抵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力为抵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律特征: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物。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主合同外的第三人。
15质押,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按质物不同,质押分为:
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为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担保方式。
标的是权利,其对质物的占有,主要表现在质权人对出质人行使已出质的权利的控制上。
16可质押的权利包括:
可质押的权利包括: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力。
17留置:
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可以留置的合同: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18定金:
定金:
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项金钱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该项金钱,收受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就该项金钱的双倍额予以返还的担保方式。
19特点:
特点:
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一致,且必须有交付定金的行为。
定金担保的主合同一般是支付金钱债务的合同。
根据定金给付目的和效力不同,定金可分为:
订约定金(订金,订立前)成约定金(成立时,保证签约)解约定金(反悔定金)证约定金(证明合同成立)违约定金(担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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