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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税收试点企业调查报告.doc

物流税收试点企业调查报告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2007年8月8日)

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根据文件要求,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2007年2月6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函[2007]146号),先后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197家物流企业开展了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工作。

为了解掌握物流企业税收试点效果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物流企业经营发展的税收政策,中国物与采购联合会受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承担了《我国现代物流业税收管理研究》课题。

为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开展了物流税收试点企业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调查问卷33份;并于2007年6月22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座谈会”,44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参加了会议。

一、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基本情况及试点效果

物流业是一个新兴业态。

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物流企业总揽分包运输和仓储等业务,存在着事实上的营业税重复纳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在物流企业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企业身份难以界定的情况下,积极寻求目录管理的试点方式。

通过与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单位积极沟通,依靠行业协会和有关单位摸底推荐,组织专家认定,实行网上公示,选择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

试点一年多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实力较强,成长性较好

从收回有效调查问卷的企业性质来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48.15%,股份制企业占14.81%,中外合资企业占14.81%,个体、私营企业占18.52%。

其中59%的被调查企业成立于2000年以后。

2006年,这些企业平均拥有净资产4.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平均为11.67亿元,纳税总额平均5029万元。

55.2%的被调查试点企业员工总数在500人以上,26.9%的企业网点总数在100个以上,78.6%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开展物流经营业务,72.4%的企业从事运输、仓储、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服务等多项物流综合性业务。

他们的企业实力、经营方式和发展历程在全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

2.物流税收试点取得明显效果

一是直接减轻了试点企业由于营业税重复纳税造成的税务负担。

调查中有17家试点企业提供了按同口径同比计算当年减少重复纳税的统计数据,总计为1487.7万元,每个企业平均减少重复纳税额87.5万元。

其中47%的企业减少重复纳税额超过50万元,29%的企业超过100万元,17.6%的企业超过200万元。

其中,广州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年减少重复纳税额300万元,广东鱼珠物流基地有限公司减少250万元,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减少200万元。

二是支持了试点企业经营发展。

被调查试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5年比2004年平均增长23.8%,2006年比2005年平均增长28%。

2006年,被调查试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占33%,10亿元以上的占24%,20亿元以上的占14%,有28家入选当年全国最具竞争力的50强企业。

许多企业反映,实施试点以后,依托政府的支持,促进了企业购建经营基础设施和设备,提高了扩大经营规模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实力。

当然,企业经营发展较快具有多方面的因素,但减少重复纳税,减轻税赋是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增加了税收总额。

税收试点企业通过减少重复纳税,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良性发展,以调查企业的纳税总额统计,由于减少重复纳税而少纳的营业税只占企业营业税总额4.45%,占纳税总额的2.56%。

被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总量不仅没有下降,还有较大幅度增长2005年2006年同比增幅分别为14.9%和32%。

实行差额纳税扩大了税源,增加了税基,总的纳税额同样增长较快。

根据23家试点企业提供的数据,2004年汇总为8.3亿元,2005年达到9.3亿元,增长11.3%;2006年汇总数达到12.1亿元,增长30.4%。

四是体现了政府对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营业税重复纳税,是多年困扰物流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企业反映强烈。

试点政策实施以来,促进了物流外包和物流专业化发展,受到业内高度评价和普遍欢迎。

许多企业认为,这是政府支持物流业发展的实际行动,从中可以看出物流业地位的提升和政府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

随着工作的深入,不仅使试点企业得到实惠,也给非试点企业很大影响,许多企业按照试点要求,积极转变经营方式,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加入到试点企业的行列

二、物流税收试点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试点成效的同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也提出了试点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主要问题:

1.关于“所属企业”的认定问题。

国税发[2005]208号文提出了“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概念,但对“所属企业”没有明确界定,许多试点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控股机构因此不能全面享受试点政策。

如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在全国设立了1100多个经营网点,拥有自备车辆1000多台,并利用2000多台合同车辆和外雇车辆,年营业额达18.6亿元,但仍有22%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享受不到国家赋予总公司的试点政策。

2.关于“仓储费”的界定问题。

国税发[2005]208号文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但没有对什么是“仓储业务”和“仓储费”明确界定,如仓库的租赁费用和营运、管理、维护费用,在仓储环节完成的装卸、搬倒、分拆、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

由于对此缺乏明确界定,各地在执行中不易掌握。

3.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国税发[2005]208号文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

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公路运输总量中大部分为个体运输车辆,组织化程度低,流动性大,不能够方便地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又确实是公路货运市场的“主力军”。

试点企业因凭证缺乏,无法实行营业额减除项目的确定,使试点的效果大打折扣。

个体司机开展运输业务开票难的问题是目前全国比较普遍的问题,由于缺乏监管体系与便捷方便的代开票服务,导致“卖发票、假发票”现象突出。

一方面国家税款流失严重,另一方面诚信守法的企业享受不到应有政策。

4.货代业务减除的问题。

有企业反映,货代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目前还不能列入营业额减除项目。

还有部分物流企业提出了自有铁路专用线的运营收入不能够开具运输业发票的问题。

5.伴随营业税发生的附带税种的减除问题。

部分企业提出当运输业发票采用差额纳税后,附加的印花税、防洪基金、副食品价格调整基金等仍然按全额纳税。

三、我国目前物流税政及税收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1.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思路已经不适应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开票纳税资格的认定,必须具有自备车辆,只有自备车辆运输的货物量才能开具普通运输发票,有的地方还规定了每辆车的额度限制和属地限制。

而整合社会资源,提供一体化的物流服务,不仅是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和现代物流业创造社会价值的基本模式,也是解决我国大部分公路运输车辆个体化现象税收监管困难的有效途径。

如果再延续这种硬性要求企业自备车辆的传统思维,将会削弱我国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将会阻碍现代物流业在我国的发展。

2.物流服务业务税负较重,税率不统一,增值税抵扣政策不一致。

物流属于充分竞争的劳动密集型微利行业,全行业平均利润率在3—5%,目前的税负显然偏高。

而且各个业务环节税率不统一,增值税抵扣政策不一致。

在开展运输业务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缴纳3%的营业税,并允许抵扣工商企业增值税进项,而仓储、装卸、配送等业务只能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5%的营业税,还没有纳入工商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

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务利润率仅为2.6%,不仅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更低于道路运输业的盈利水平。

仓储业是更加需要政策扶持和引导的行业,而仓储业营业税税率为5%,反而高于运输业。

同时,现代物流一体化的要求逐步提高,一些综合性物流业务和供应链服务已经很难简单地区分运输部分和仓储部分,在物流收入核算上也逐步向物流费用总包、销售比例核算的模式发展。

这样人为划分,不仅给物流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带来了一定困难,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

3.物流业务发票种类繁多,不易监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物流业使用发票有普通运输业发票、服务业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3大类,共20余种。

这些发票都有不同的使用范围、标准和要求􀊇繁杂的发票种类带来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一是物流企业财务管理复杂,管理成本高,限制了业务集成和网络扩展;二是税务部门拉长了管控链条,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降低了征收执法的效果;三是物流企业所服务的生产型企业无法精确估算综合物流成本,影响企业产品成本分析和市场决策;四是束缚了守法企业的手脚,给不法企业留下可乘之机,不利于形成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四、关于深化物流业税收改革的政策建议

现代物流作为基础性的服务产业,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较好较快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现代制造业的“第三利润源泉”和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2006年,我国物流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全部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7.1%,比2005年增加了0.5个百分点;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为18.3%,比上年下降了0.2个百分点;社会物流总额按现价计算同比增长24%。

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单列一节,提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现代物流的产业地位在国家规划层面得以确立。

2007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要求“提升物流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

”并要求“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和细化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

税收政策是关系物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

结合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要和物流税收试点中出现的普遍问题,提出以下关于深化物流业税收改革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明确现有试点政策,研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1)明确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的范围。

建议把“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界定为试点企业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参股公司。

这些“所属企业”不论是否具有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均可以享受试点企业总部的相关政策。

(2)界定试点企业“仓储业务”差额纳税的内涵。

建议用“库存分拨管理”的现代物流管理范畴进行解释,将现代物流企业在“库存分拨管理”业务中的仓库租赁费用、营运、管理、维护费用,在库存分拨管理”环节完成的装卸、盘点、搬倒、分拣、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费用解释为试点政策“仓储业务”的内涵,并以此来解释(国税发[2005]208号)文关于“仓储业务”及“仓储费”的含义。

(3)放宽“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限制。

现阶段首先放开自开票纳税人拥有车辆车籍登记的地域限制,不论车辆在何地注册,都可以认定为自有车辆;放开集团型企业各分支机构的限制,对一家集团型企业可以考核其总的车辆数量,但不要求每一个分支机构必备车辆放宽单车货物量的限制,对其实际从事的物流配送服务与运输服务部分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开具运输业发票。

(4)承认货代代开票纳税人及“联运业务”的营业额减除项目。

货代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允许列入营业额减除项目。

如纳税人从事联运、分运、物流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运输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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