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预测数据准备和预测方法说明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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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五普”数据

分年龄、性别死亡率“五普”《综合数据-第六卷-死亡》,分性别、年龄的死亡人口状况(6-7)。

1.用“五普”的《分性别、年龄死亡人口》中的死亡率做死亡模式,用“五普”预测的分年龄、性别人口结构(2009年,见“分年龄、性别人口数的获得方法”)或pis的分年龄、性别人口结构(2009年)基数,计算出各性别、年龄组的死亡人数和死亡总数,再计算出粗死亡率(模拟),如果该结果和统计公报(2009年)数据接近,可以直接使用“五普”的死亡模式。

2.如果计算的粗死亡率(模拟)和统计公报(2009年)的粗死亡率差距较大,则用2009年统计公报粗死亡率拟合。

即:

按照比例调整“五普”各性别、年龄死亡率,使调整后的粗死亡率(五普)和统计公报(2009年)的粗死亡率一致。

用调整后的“五普”死亡模式做为预测数据。

A.所需基础数据:

由省根据pis数据库资料生成人口分性别、年龄死亡率,粗死亡率;

1.用pis生成的分性别、年龄死亡人口的死亡率做死亡模式,如果pis的粗死亡率(模拟)和统计公报(2009年)数据接近,可以直接使用pis的死亡模式进行预测。

2.如果pis粗死亡率(模拟)和统计公报(2009年)的粗死亡率差距较大,则用2009年统计公报粗死亡率拟合,即:

按照比例调整pis各性别、年龄死亡率,使调整后的粗死亡率(pis)和统计公报(2009年)的粗死亡率一致。

用调整后的pis死亡模式做为预测数据。

(三)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

1.方法一:

利用“五普”数据。

A.所需数据:

“五普”资料《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第二部分-长表汇总-第六卷),确定的2009年妇女总和生育率。

用确定总和生育率为依据,调整“五普”的生育模式(育龄妇女分年龄生育率)。

调整后的分年龄别生育率做为预测依据。

2.方法二:

pis生成的育龄妇女分年龄别生育率,确定的2009年妇女总和生育率。

用确定总和生育率为依据,调整pis的生育模式(育龄妇女分年龄生育率)。

二、预测参数。

需要预测基期至预测目标期之间各年度的预测参数。

1.总和生育率(TFR):

根据“五普”、pis结果和预测目标期内政策变化趋势等情况,确定目标期总和生育率,期间各年度用线性或指数差值。

2.预期寿命:

根据"

为基础,依据“联合国模型寿命表平均提高值计算方法”推算目标期预期寿命,各年度进行线性或指数插值。

3.出生人口性别比:

用2009年公安、人口计生数据为基础,根据出生人口性别比发展趋势(惯性增长的态势、目标期管理控制预期)预测目标期出生人口性别比,期间各年度用线性插值或指数插值。

4.生育模式:

各预测年度分年龄生育率。

用基年生育模式为基础,综合考虑预测期内完善生育政策因素对分年龄生育率的模式,调整生育模式。

5.城镇化:

用基年统计公报或公安数据,根据各地城镇化建设规划,以及人口计生政策对成建制转移的保护政策确定目标值。

附件1:

联合国模型寿命表平均提高值表(表二)

52.5以下

2.5

52.5

2.3

55

2.2

2.4

57.5

2.05

60

1.90

62.5

1.75

2.1

65

1.2

2

67.5

0.75

1.8

70

0.45

1.4

72.5

0.20

1

75

-

0.7

77.5

0.2

附件2:

政策总和生育率计算方法

依据“五普”资料、人口计生报表计算方法如下:

1、计算参数的确定

①全省农业人口比例为0.52841323。

(可用统计公报)

(见下表)

全省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比例表

非农业人口

农业人口

合计

非农业人口比例

农业人口比例

总人口

16960395

19004132

35964527

0.47158677

0.52841323

女性人口

8349562

9233911

17583473

0.47485283

0.52514717

②全省农村和城镇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分别为0.020221。

“五普”资料没有划分城镇和农村少数民族比例,因此,我们采用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比例作为农村和城镇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见下表)。

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比例表

民族

1000万以上

1000万以下

五小民族

35504819

732757

55568

比例

0.979779

0.020221

0.001533

③全省农村汉族人口中普遍照顾生育二孩的比例为0.161。

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边境县(市)农村汉族人口按照间隔普遍照顾生育二孩。

考虑“五普”资料没有划分城镇和农村的民族人口,我们用18个边境县(市)总人口中汉族总人口除以农业总人口作为全省农村汉族人口中普遍照顾生育二孩的比例。

④全省农村汉族人口中照顾“独女户”生育二孩的比例为0.39953。

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一女孩户按照间隔都可以生育二孩。

考虑汉族农业人口都适用此政策,因此,扣除上一条的影响(1—0.161)若为独女户家庭,再乘以0.4762(出生性别比推算110),则作为全省农村汉族人口中照顾“独女户”生育二孩的比例。

⑤*同批{是指同一时期(一般为一年)发生同一事件(出生、初婚、生育等)的一批人}城镇少数民族妇女中照顾生育二孩的比例为1。

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假定城镇少数民族妇女都生育二孩,则比例为1,作为同批城镇少数民族妇女中照顾生育二孩的比例。

⑥*同批农村少数民族妇女中照顾生育二孩的比例为1。

同上一项

⑦*同批城镇妇女因特殊情况照顾生育二孩的比例为0.0358398。

主要考虑城镇婚姻变化、病残儿等因素。

⑧*同批农村妇女因特殊情况照顾生育二孩的比例为0.0358398。

主要考虑农村婚姻变化、病残儿等因素。

⑨同批少数民族妇女照顾生育三孩的比例为0.001533。

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五小民族可以生育三孩。

五小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则作为全省少数民族妇女照顾生育三孩的比例(见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比例表)。

2、计算方法

(1)终身一孩生育率:

国家计生委设定的数据,即:

*S1=0.90

(2)终身二孩生育率:

根据国家计生委设定的计算公式,按照确定的计算参数(见下列表)

特殊情况

汉族普生二孩

少数民族普生二孩

独女户

城镇

⑦=0.0358398

⑤×

②×

(1-⑦)=0.0194963

S2C=0.0553361

农村

⑧=0.0358398

③=0.161

⑥×

(1-⑧?

)=0.020221

④=0.35993

S2N=0.52093

未来全省独生子女婚二孩生育率进行估算,方法是:

公式:

S2D=R1×

R1×

P1*

其中:

S2D:

单方独生子女婚配再生育比例

R1:

独生子女比例=独生子女数÷

育龄妇女人数

育龄妇女人数(单独不用)

P1:

婚配独生子女再生育概率,(P1>

0且<

1),根据2009年独生子女生育意愿调查结果,P1为0.5。

*S2D计算结果见附件3。

S2=0.90×

(S2C×

(1-①)+S2N×

①+S2D)

=0.90×

(0.0553361×

0.47158673+0.52093×

0.52841323+0.10584776197)

=0.3664889

(3)终身三孩生育率:

S3=0.90×

⑨=0.90×

0.001533=0.0013797

(4)终身生育率:

S=S1+S2+S3=0.90+0.3664889+0.0013797=1.2678686

以上,我省现行政策下总和生育率1.2678686,没有考虑其它照顾生育和其它不确定因素,其推算应为0.03左右。

那么,我省现行政策下总和生育率应为,1.2978686,,按10%政策外生育计算,预测用1.4420762做为基年“政策总和生育率”。

附件3

2009

0.10584776197

2010

0.1135987864

2011

0.12162366854

2012

0.12992240839

2013

0.13849500596

2014

0.14734146123

2015

0.15646177421

2016

0.16585594491

2017

0.17552397331

2018

0.18546585942

2019

0.19568160325

2020

0.20617120478

2021

0.21693466403

2022

0.22797198098

2023

0.23928315564

2024

0.25086818802

2025

0.26272707811

2026

0.2748598259

2027

0.28726643141

2028

0.29994689462

2029

0.31290121555

2030

0.32612939419

2030+

双独二孩终身生育率变动情况(S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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