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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痛定思痛,避免悲剧重演,避免爆发新的世界大战,维持普遍而持久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就成为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景,也成为具有远见卓识的反法西斯盟国领导人规划战后国际秩序的真诚追求。

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对日宣战次日(1941年12月9日)的“炉边谈话”中,就庄严宣示:

“我们所追求的目标远远超越于丑恶的战场之外”,“我们将打赢这场战争,我们还将赢得战后的和平。

[③]在1943年12月24日的“炉边谈话”中,他又说:

“全世界绝大多数人民是要求和平的。

他们大多数正在为和平而战――他们要求的不仅仅是停火,不仅仅是停战――而是人类尽其一切所能强制实现的和持久的和平。

[④]在1945年2月的雅尔塔会议上,他表示,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希望至少在今后50年内能消除战争。

对于永久和平,他并不那样乐观。

但他相信50年的和平是可行的,也是可能的。

[⑤]

苏联领导人斯大林在1944年11月6日庆祝十月革命27周年大会上的报告中表示:

反法西斯盟国“赢得对德战争的胜利,这一点现在不可能有丝毫怀疑了。

……可是,赢得战争的胜利,还不是说保证了各国人民将来的持久和平和可靠的安全。

任务不仅是要在战争中赢得胜利,而且是要使新的侵略和新的战争不可能发生,如果不是永久不发生,至少也要在一个长时期内不发生。

[⑥]在雅尔塔会议上,他强调至少要保证50年和平,美苏英对此责无旁贷。

他担心的是,在他和罗斯福、丘吉尔等老一辈领导人去世之后,新领导人的看法会有所改变,从而导致美苏英之间爆发冲突。

因此,他强烈要求必须作出一种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美苏英之间爆发冲突、进而遏制新的法西斯侵略战争、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战后安排。

[⑦]

盟国领导人对战后和平与安全的考虑,最终在1945年6月26日签字、10月24日生效的《联合国宪章》中得到充分反映。

宪章序言表达四大决心,第一条即为“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宪章第一章规定四大宗旨,第一条就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1945年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为战后和平与安全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开启了战后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

70年来,尽管世界并不太平,美苏冷战持续40多年,世界各地局部战争此伏彼起,但世界大战得以避免,罗斯福、斯大林有关维持世界大国之间50年和平的愿望变成现实。

与20世纪上半叶经历两次世界大战相比,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也是世界人民最大的福祉,务必倍加珍惜。

二、战后国际秩序以清算军国主义罪行、清除军国主义侵略根源为前提条件

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国家对世界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

1931~1945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造成中国死伤3500万人。

其间,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攻陷中国首都南京后,肆意烧杀淫掠,无恶不作,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杀害南京平民和战俘30多万人,仅战后远东国际法庭认定的强奸事件就达2万起。

德国友人拉贝先生、美国友人魏特琳女士的日记等一手史料,对此作了详尽记载。

日军臭名昭著的第100、第731、“荣”字第1644等部队,在中国进行灭绝人性的细菌战、化学战,甚至用活人进行细菌实验,令人发指。

日军还在中国、朝鲜和东南亚等地大量强征“慰安妇”,粗暴践踏广大妇女最起码的人权和人格尊严。

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申张公理与正义,理所当然必须彻底清算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罪行,清除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侵略根源。

为此,反法西斯盟国提出了一系列处置办法,其要点是在彻底打败轴心国、迫使其无条件投降的基础上,剥夺侵略非法所得,惩办战犯,实行军事占领以及非军事化、民主化改造。

美国总统罗斯福早在1943年1月24日的卡萨布兰卡会议上就提出:

“只有把德国和日本的战争力量彻底消灭干净,世界和平才能到来。

这就是说,这次战争的目标可以列成这样一个简单的公式:

要德国、意大利和日本无条件投降。

[⑧]这就对军国主义元凶宣判了极刑,彻底打破了他们暂时通过和平谈判结束战争、待机卷土重来的幻想。

二战结束后,设在纽伦堡、东京、南京、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伯力等地的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进行了审判。

其中,1946~1948年设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28名日本甲级战犯进行了审判,判处东条英机等7人绞刑。

[⑨]1946年11月3日,由美国负责起草、被称为“和平宪法”的日本新宪法正式颁布,次年5月3日开始施行,其第9条规定:

“日本国民诚实希求基于正义与秩序之国际和平,永远放弃由国家权力发动之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纠纷之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之交战权。

[⑩]这些措施对于防止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对日本军国主义处置不彻底,日本军国主义复活、挑战战后国际秩序的可能性并未完全消除。

当前日本政要否认侵略历史、美化侵略战争、参拜靖国神社、解禁集体自卫权、企图修改和平宪法种种言行层出不穷,对战后国际秩序构成严重挑战,对亚太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早在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就专门通过了有关“侵略定义”的第3314号决议,规定: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而现任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竟然抛出“侵略定义未定论”,妄称“其定义会因国与国关系中各国所处的立场而有所不同”。

更具挑衅色彩的是,他执意参拜供奉有14名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身穿作战服头戴钢盔登上日本新型坦克,身穿飞行服坐进日本自卫队“731”号教练机,在“主权恢复日”仪式上高呼“天皇陛下万岁”。

联想到日本政要和右翼分子大肆鼓吹“东京审判胜者复仇论”、“南京大屠杀虚构论”、“慰安妇必需论”、“效仿纳粹悄悄修宪论”,以及申请将侵略战争炮灰“神风特攻队”的遗物列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之类荒唐而嚣张的言行,曾经饱受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的亚洲人民和世界人民不能不警钟长鸣,严肃对待。

三、战后国际秩序以《大西洋宪章》、《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联合国宪章》等文件为国际法基石

二战期间,反法西斯盟国颁布了一系列宣言、公告、宪章等文件。

其中特别重要的有:

《美英大西洋宪章》、《联合国宣言》、《美苏英中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美中英开罗宣言》、《促令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联合国宪章》。

它们既是反法西斯盟国结束战争、缔造战后和平的政策宣示,也为法西斯轴心国在签署投降书时公开承认,并在战后缔结和约、恢复与有关国家正常外交关系时再度确认。

其规定是普遍公认的国际法,是奠定战后国际秩序、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基石。

《开罗宣言》就是如此。

它不仅是美中英三国宣言,公布之前得到苏联赞同,在《波茨坦公告》中得到重申,而且为日本政府在1945年8月15日《天皇裕仁终战诏书》、9月2日《日本投降书》、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公开承认。

如今,日本政府为继续霸占窃取的中国领土钓鱼岛,自食其言,公然否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

日本外务省网站公布的中文版《尖阁诸岛问答》(尖阁诸岛即中国钓鱼岛)中宣称: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显示的是当时联合国战后处理的基本方针。

但是在这些宣言当中并没有证据显示当时包括中华民国在内的联合国方面认为尖阁诸岛包含在《开罗宣言》中所指的‘台湾的附属岛屿当中’。

……而且战争结果的领土主权的处理,最终根据以和平条约为主的国际协议来决定。

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法律上来确定战后的日本领土范围的是《旧金山和平条约》,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能对日本的领土处理形成最终的法律效果。

[11]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日本内阁会议在侵略战争――甲午战争期间,于1895年1月14日偷偷决定将钓鱼岛划入日本领土,此后长期秘而不宣。

1953年美国擅自将钓鱼岛纳入其托管范围,1972年又私相授受,将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日本,从而使本来早就应该按照《开罗宣言》解决的钓鱼岛问题延续至今。

2012年,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更是对战后国际秩序构成严重挑战。

《美中英开罗宣言》宣布: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驱逐出其以暴力和贪欲所攫取之其他所有土地”。

它明文规定日本将台湾归还中国,理所当然包括归还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

《开罗宣言》没有罗列台湾的附属岛屿,丝毫不影响这一不言自明的题中应有之意。

至于1951年9月8日日本与美国等国片面媾和时签订的所谓“《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早在1951年9月18日就已严正声明:

“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日本口口声声宣称“应当尊重要国际法”,是企图以片面媾和的《旧金山和约》凌驾于普遍公认的国际法之上,如果不是对国际法故作无知,自娱自乐,就是有意对国际法的莫大玷污,注定得逞不了!

中日领土问题,只能以一脉相承、环环相扣的、日本多次公开承认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为依据。

四、战后国际秩序以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内大国合作、大国一致为基本保证

一战后,1920年1月10日建立了国际联盟。

这是一个缺乏普遍性、涣散无力的国际组织。

最初安排的国联行政院五大常任理事国为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但美国实际上后来并未参加国联。

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起初被排斥在国联之外,获准参加后,不久又被开除。

《国联盟约》规定:

“除盟约或条约另有规定者外,大会或行政院任何会议的决议需要出席会议的所有联盟会员国一致同意”,也就是说所有会员国都有否决权,导致国联很难采取有效行动。

因此,国联虽然标榜其宗旨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达成和平与安全”,但实际上对于遏制军国主义侵略几乎完全无能为力,有时甚至成了绥靖侵略的工具。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曾经的国联行政院常任理事国日本、意大利和德国竟然担当了破坏世界和平与安全、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罪魁祸首的角色。

考虑到国联失败的教训与二战时期大国的实力对比,二战后国际秩序是以战时反法西斯盟国战后继续合作、战时反法西斯联盟转变为战后国际组织联合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大常任理事国美国、苏联、英国、中国、法国实行“大国一致”的原则为保证的。

罗斯福特别强调战后大国团结与合作的重要性,以及联合国的普遍性与权威性。

在1943年11月29日的德黑兰会议上,他提议,在反法西斯联盟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际组织。

其中,美、苏、英、中组成“四警察”,负责维持世界和平,防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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