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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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12〕119号文件“关于下达2012年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主编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近年来国内各类充电设施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重庆市的地方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通过专家审查会定稿。

本规范共分7个章节,主要内容是:

总则;

术语;

充电设备;

建筑;

供配电系统;

监控及通信系统;

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和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69号7楼,邮编:

400015,电话:

023-63601374,023-63635766;

传真:

023-63861277,网址: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

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审查专家: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充电设备 3

3.1一般规定 3

3.2非车载充电机 3

3.3交流充电桩 4

4建筑 6

4.1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 6

4.2充电设备布置 7

5供配电系统 10

5.1一般规定 10

5.2负荷分级 10

5.3供电电源及电能测量 10

5.4低压配电 13

6监控及通信系统 16

6.1系统构成 16

6.2监控系统 16

6.3通信系统 19

7 建筑设备 20

7.1给排水 20

7.2通风与空气调节 20

7.3电气 20

附录A非车载充电机技术参数举例 22

附录B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 23

本规范用词说明 24

引用标准名录 25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 1

2Terms 2

3Chargingequipment 3

3.1Generalrequireements 3

3.2Off-boardcharger 3

3.3ACchargingspot 4

4Building 6

4.1Parkingspacesforelectricvehicles 6

4.2Chargingequipmentlayout 7

5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system 10

5.1Generalrequireements 10

5.2Load 

classification 10

5.3Powersupplyand 

electricenergymeasurement 10

5.4Lowvoltagepowerdistribution 13

6Monitoring 

andcommunicationsystem 16

6.1Systemstructure 16

6.2Monitoringsystem 16

6.3Communicationsystem 19

7 Constructionequipment 20

7.1Watersupplyanddrainage 20

7.2Ventilatingandairconditioning 20

7.3Electric 20

AppendixATechnicalparametersforoff-boardcharger 22

AppendixBTechnicalparametersforACchargingspot 23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24

Listofquotedstandards 25

1总则

1.0.1为统一重庆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的技术要求,规范其设备选型和工程设计,保障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电动汽车重要的载体,其普及率、实用性和互换性直接关系到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为规范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统一配置,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编制本规范,为充电设施设计提供技术保障。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地区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工程设计。

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新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和充电的专用停车区;

已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宜通过技术改造措施,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和充电的专用停车区。

1.0.3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

1.0.4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4

2术语

2.0.1电动汽车ElectricVehicle(EV)

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铅酸电池除外)或其他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

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

广义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汽车。

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电动汽车和非插电式电动汽车,本条中“电动汽车”指的是可以直接外接电源充电的“电动汽车”,不包括非插电式电动汽车。

2.0.2电动汽车停车位parkingspaceofelectricvehicle

用于电动汽车停放,并能够利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场所。

2.0.3充电设备chargingequipment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

2.0.4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charger

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5交流充电桩ACcharging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

2.0.6充电监控系统chargingmonitoringsystem

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充电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电池的充电过程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7供电监控系统powersupplymonitoringsystem

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供电系统的供电状况、电能质量、开关状态、供配电设备运行参数等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8安防监控系统securitymonitoringsystem

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进行安全防范监控(包括对站内外重要区域的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等)的系统。

3充电设备

3.1一般规定

3.1.1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充电环境,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车辆,以保证电能安全地从充电机传输给电动汽车。

在正常或故障条件下使用,不应给周围的环境和人带来危险。

3.1.2充电设备及其配套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淘汰产品。

3.2非车载充电机

3.2.1充电机输出直流电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特性及数量确定充电机的最高充电电压。

2充电机输出的直流电压范围宜优先从下列三个等级中选择:

150V~350V,300V~500V,450V~700V。

3充电机输出直流电压根据下式计算:

(3.2.1)

式中:

—充电机输出直流电压,单位为V;

—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串联电池单体数量;

—充电机输出电压裕度系数,一般取1.0~1.1;

—单体电池最高电压,单位为V。

4宜从电压优选范围中选择一组最高电压略大于的等级确定为充电机直流输出电压范围。

3.2.2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容量和对充电速度的要求,以及供电能力和设备性价比,在确保安全、可靠充电的情况下确定最大充电电流。

2充电机输出的直流额定电流应优先采用下列值:

10A、20A、50A、100A、160A、200A、315A、400A、(500A)。

3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根据下式计算:

(3.2.2)

—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单位为A;

—充电机输出电流裕度系数,一般取1.0~1.25;

—电动汽车蓄电池组最大允许持续充电电流,单位为A。

4应从电流优选值中选择一略大于的数值确定为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

3.2.3充电机应具备下列功能:

1充电机应具有根据电池管理系统(BMS)提供的数据,动态调整充电参数、自动完成充电过程的功能。

2充电机应具有判断充电机与电动汽车是否正确连接的功能,当检测到充电接口连接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充电。

3充电机应具有待机、充电、充满等状态指示的功能。

充电机应能够显示输出电压、输出电流、电能量等信息。

充电机故障时应有相应的告警信息。

4充电机应具有实现手动输入的设备,以便对充电机参数进行设定。

5充电机应具备交流输入过欠压保护、交流输入过流保护、直流输出过压保护、直流输出过流保护、内部过温保护等功能。

6充电机应具备本地和远方紧急停机功能;

紧急停机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

7充电机应具备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的功能,用于判断充电连接状态,获得蓄电池充电参数及充电实时数据。

8充电机应具备与充电区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用于将充电机状态及充电参数上传到充电区监控系统,并接收来自监控系统的指令。

3.2.4充电连接器在不充电时应放置在人不轻易触及的位置。

对于安装在室外的充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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