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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全民健康保险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了台湾全民健康保险制度。

全民健康保险制度自1995年3月实施以来,受到了台湾大部分民众的好评,也较好的解决了大部分台湾民众的就医问题,在国际上也享有良好的口碑。

该制度的实施为台湾整个的社会福利体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台湾绝大多数的人都被覆盖到了全民健康保险的保障之下,这种制度对于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构建也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台湾;全民健康保险;经验启示一、台湾全民保健的特点与成效

台湾的全民健康保险法于1995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全民

健保开办以全民纳保为目标,社会共同分担风险,纳保率由1995年57.48%上升至2003年为98%的纳保率,它采取的是一种社会保险方式[1],全民健康保险有着以下特点:

第一、受益范围的广泛性。

“全民健保”是具有广泛覆盖面的健康保险。

在“全民健康保险”之前,台湾虽曾实施过多种健康保险,但都不曾覆盖至全体居民,所有健康保险种类加起来的覆盖面也没有超过台湾人口的60%。

“全民健保”做到了全体居民都参与健保,使健康保险的覆盖面扩大至全体居民,使全体居民都能够以社会保险的方式获得医疗的基本保障。

几乎所有民众都可接受健康保险社会保障,大大降低民众就医的经济障碍,特别是老、弱、妇、孺等医疗照护需求高的民众,就医不需花费昂贵的医疗费用就可接受医疗照护;此外,针对重大伤病的民众免除部分负担,确实造福

了贫困及重症的家庭免于因病而经济困顿之窘。

根据民意调查,对

“全民健保”的满意率由起初的30%,到1998年10月上升至72.5%。

实施全民健康保险以来到2005年底,台湾地区99%以上的民众均成为了全民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基本上达到了全民皆保。

第二、民众负担的可分担性。

全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费是由三方共同分担的,分别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和政府,由于被保险人所属类别不同,这三部分在保险费中所占的比例也不一样。

例如,公务人员本人及其眷属,投保单位分担60%,被保险人分担40%;有固定雇主劳工本人及其眷属,政府分担10%,投保单位分担

60%,被保险人分担30%;农民及其眷属,政府分担70%,被保险人分担30%等。

[2]总之,在保险费的总收人中其构成情况为:

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占38.1%,由雇主负担并缴纳的占25.9%,由“政府”提供补贴的占36%。

根据“全民健康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的4.25%,按照这一费率,199$年被保险人人均缴纳保险费为10488元新台币,加上投保单位为被保险人所缴纳的部分,再加上“政府”为每个人所提供的补贴,平均每个人的投保金额达24071元新台币。

此外,在收支出现不平衡时,则依精算的结果修正保险费率。

第三、医疗服务的综合性。

全民健康保险医疗给付项目涉及面广,包括有:

(1)门诊,

(2)住院,(3)生育,(4)牙科诊疗,(5)急诊,(6)复健,(7),洗肾(8),中医,(9)居家照护,(10)精神疾病社区复健治疗,(11)预防保健(未满4岁儿童预防保健、

成人预防保健、妇女子宫预抹片检查、孕妇产前检查)。

并且,对于特定的群里还有着特定的服务目标,

方便广大民众就医,这种缴费互助的社会安全制度,使得被保险人及其眷属能获得应有的适时和适当的医疗服务。

第四、体制的单一性。

全民健康保险不同于之前的“健康保险”,其主管机关是单一化的,台湾“全民健康保险”的主管机关是“行政院卫生署”,下设“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医疗费用协定委员会”、“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委员会”和“精算小组”;其承保机关是单一化的,台湾“全民健康保险”的具体承办单位是“中央健康保险局”、下设台北、高屏、北区、东区、南区等六个分局及四个联合门诊中心。

“台湾全民健康保险的支付是单一化的,与其它社会保险分开。

此外,全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单一化,保险给付单一化,支付管道也是单一化。

第五、财务的独立性。

“全民健康保险”自实施以来,财务的完全独立,采取自负盈亏的责任制,在财务收支出现不平衡时,则通过调整保险费率来解决,而不是像以前的健康保险那样,出现亏损要靠财政补贴。

另外,其采用的是论量计酬和论件(即论病例)计酬相结台的混合的支付方式,且以论件计酬为其提倡和发展的方向。

总之,自“全民健康保险”实施以来,取得了一下几个方面的成效:

首先,全面提高了健康保险的覆盖率,基本实现全民皆保。

其次,减轻了民众的负担,降低了民众就医的阻碍。

再者,增加了

医疗服务项目,扩大了受益人口。

最后,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浪费,节约了支出,保险财务收支实现平衡并略有节余。

二、台湾全民健康保险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尽管全民健康保险在过去的这段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束缚了全民健康保险的顺利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覆盖范围上的争议。

尽管我们说,台湾全民健康保险已基本实现全民皆保,但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尚且存在80余万人未参加健保。

这些包含无力交付保险费的山地离岛居民、游民、弃婴、孤儿以及低收入边缘户,或为转换工作未能适时衔接投保,或是精神病患、游民、路倒病人,此类人群一旦发生伤病,更加需要全民健保之保障。

另外,关于企业主负担劳工家属保险平均人数的争议不断。

由于企业主对负担过重非常不满,这就引发了引发诸多的矛盾。

其次、财务收支不均的问题。

全民健康保险在实施前3年与2000年财务收入大于财务支出,其余各年均出现不同的收支短细的现象,以2002年为例,当年全民健康保险医疗给付达3,279 亿元,行政管理费73亿元,两者合计3,352亿元。

而同年健保相关收入仅3,167亿元(含保险对象应收保费1,183亿元;投保单位应收保费1,012亿元,政府补助医疗给付经费898亿元,补助行政费73亿元),全民健康保险收支相抵尚且短细186亿元,为历年来最高短细数,全民健康保险财务收支恶化趋势已相当明显。

(丁

志音)。

另外,各级“市县政府”拖欠健保补助款情况严重。

至1999

年6月底,他们拖欠健保补助款总额达新台币255亿元,平均收缴

率为三成左右,造成“健保局”当月安全准备现金余额已低于1个月平均医疗费用。

最后、医疗业务方面的问题。

医疗业务方面的问题,是“全民健康保险”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

医疗供给成长过快,在此过程中,由于保险给付项目增多,医疗科技进步而采用新设备新药品而增大支出,以及支付制度上仍然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导致了医疗费用快速增长,造成收支无法平衡,在某些年份连续数月支出大于收入,并且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频繁。

此外,医疗资源的利用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方面问题。

尽管推行了分级医疗和转诊制度,但医疗资源利用不合理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山地离岛地区的医疗资源还亟待改善。

[3]

三、台湾全民健康保险对大陆的启示

在中国大陆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完善我国大陆的医疗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拥有共同的传统文化和健康习惯的台湾的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对完善我国大陆的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第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目前大陆社会医疗保险立法滞后法律先行,“以政代法”的现象尤为严重。

致使“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弊端。

台湾地区1995年3月1日开始实

施全民健康保险制度,而其早在1994年就通过了《全民健康保健

法》。

这种立法在前、推行在后的做法,对于我国健康保险的全面、有序地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4]把法制化视为开展全民健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保证。

通过立法强制推行,以扩大参保率和受益面,提高抗风险能力和保障水平,降低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风险。

第二、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大陆在进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必要的统一规划,致使各地以加强医疗保险信息建设为名,盲目上项目、铺摊子,造成各地医疗保险软件的信息不能兼容,资源难以共享,从而造成浪费再次,循序渐进,加快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台湾地区先实行纸卡,等网络建设发展到成熟阶段时,正式推行ic卡建设工程,卡中包括了持卡人的各项基本信息,从而避免了重复检查和重复用药。

这对于人口众多的中国大陆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大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最终实现统一管理,提高效率。

第三、完善费用管理机制。

在大陆目前存在着部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看病难,经济负担沉重;部分居民“专款不专用”、“医保卡当购物卡”等问题。

所以,借鉴台湾地区“按病种付费”制度,总额预付的做法,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5]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闲时逛医院的现象发生,减少门诊次数,从而节约医疗资源。

另外,加强对供方的控制,参保的病患者持医师处方直接到特约药局取药的“医药分家”有效地控制了“供给者”的行为。

这样可达到医疗基金收支平衡;又可

促使医患双方自订支付标准,相互制约,使医疗行为趋于合理。

[6]同时,台湾地区用烟草税为医疗保障筹资的做法也值得借鉴,通过这种方式为农民的健康保障筹资。

第四、加强预防监督机制。

中国大陆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对患病的参保人给予事后的经济补偿,这种模式不具有预防保健的功能。

台湾的全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范围不仅是疾病治疗,而且扩大到了防病防残,这是一种更为积极的保障模式,我国应逐步实现这种转变。

另外,医疗服务市场的主体主要由医疗保险部门、医院和患者构成,然而这三方的信息又极不对称,仅凭市场调节是不全面的,必须由政府来加强监督和保障机制。

如对药价进行严格监控,严格控制大型精密仪器及新的医用材料的滥用,加强医疗机构违规核查,并制定出严格的奖惩措施以激励医疗机构的自律等。

这样,才能够促使我国大陆的才医疗保险制度得以持续地发展。

四、总结

总之,台湾全民健康保险制度自1995年3月实施以来,也较好的解决了大部分台湾民众的就医问题,为台湾整个的社会福利体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种制度对于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构建也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只有完善我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做到法律先行;加强信息系统、监督监管机制的建设;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我国大陆的医疗保险制度才会健康、持续、有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台)张庭.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m].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

2005.

[2]四川省公医办.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3]赵喜顺.台湾的医疗保险制度[j].台湾研究集刊,2000

(1).[4]李静萍.台湾全民健康保险及对大陆的启示[j].学习月刊,

2009(5).

[5]刘永,华傅卫,毛正中,等.我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制度的启示[d].中国科学院上海冶金研究所,2000.

[6]宋斌文.我国台湾地区医疗健康保障制度的演进及其启示

[j].台湾研究,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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