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培训企业版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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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的思路和主要内容优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便利贸优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贸易外汇管理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全面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由逐笔核销向全面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
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
坚持可兑换和真实性的管理原则对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方法进行全面变革6
(二)改革的思路和主要内容改革的主要内容:
变逐笔核销的行为管理为总变逐笔核销的行为管理为总量核查的主体管理量核查的主体管理。
取消核销制度。
企业不再办理核销,出口报关和申请退税时不再提交核销单。
建立对企业进出口统一进行主体管理的新制度。
全面采集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通过企业报告剔除干扰因素;
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
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
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
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
绝大多数企业贸易获得便利,极少数企业被分为B类或者C类,适用严格政策,受到重点监管。
7(三)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n企业享有的权利企业享有的权利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n企业履行的义务企业履行的义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
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贸易项下外债登记。
8(三)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具体操作上,具体操作上,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不再办理核销,不再办理贸易信贷登记,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不再办理核销,不再办理贸易信贷登记,不再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
不再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
将出口收汇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纳入名录。
企业对贸易信贷、差额等情形进行义务性和主动性报告。
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分类管理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分类管理A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大幅简化;
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大幅简化;
B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可收汇额和可付汇额的电子数据核查;
可收汇额和可付汇额的电子数据核查;
C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凭外汇局凭外汇局登记表登记表。
910(四)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11(四)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n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n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年9月15日发布)n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汇发201129号,2011年7月15日发布)n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129号,2011年7月15日发布)n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汇发201140号,2011年10月21日发布)12n12月1日开始,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银行端、企业端)n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选择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http: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局对新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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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录管理政策法规
(一)名录管理主要内容n行政许可项目n用途:
业务准入;
正在接受管理的企业全集n名录登记审核材料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登记保税区企业登记n确认书n辅导期n名录变更/注销16n原则:
贸易便利化和风险管理相结合n特点:
企业确保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对企业提交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绝大多数企业充分便利,直接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
极少数企业受到较为严格的管理,有的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加强了对代理、退汇等风险较大业务的管理要求n贸易收支单证审核分类对照表17
(二)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n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n贸易收支信息申报国际收支申报核查专用信息申报18
(二)贸易外汇收支主要内容n待核查账户新变化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收入n对外支付提前购汇n贸易收支单证审核n出口收入“先申报后审核”n主体一致性原则“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代理业务主体不一致的特殊情况n登记表特定主体和特定业务19
(二)贸易外汇收支主要内容n转口贸易收支“支出后结汇”超比例登记n退汇业务“原路退回”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回:
事前登记n现钞结汇n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贸易外汇收支及其结售汇业务沿用现行政策n单证出具与报送: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20
(二)贸易外汇收支主要内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六条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
(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二十七条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21(三)企业报告政策法规22n不同报告的互斥已进行贸易信贷(含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报告的,不得同时进行差额报告;
反之亦然。
n现场报告主体不一致、辅导期必须现场报告,超过报告时间窗口的只能现场报告;
但除存放境外账户收支外,所有企业报告均可以现场报告现场报告企业须按规定提交情况说明,必要时包括相关单证现场报告后续修改、删除或调整不能在企业端进行n报告的法律责任义务性报告未按时履行的,可能被列为B类或移交检查处罚外汇局对企业义务性报告出现应报未报的情况进行监测23(三)企业报告主要内容24(三)企业报告系统操作n报告内容报告时点进行会计记录的同时完成报告报告金额已实现金额,不是预期金额;
已实现金额可拆分25(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报告内容告内容企企业勾勾选企企业填写填写会会计科目科目预付货款申报单号进口日期金额预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货款申报单号出口日期金额预收账款预收账款延期付款报关单号付款日期金额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延期收款报关单号收款日期金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n报告时间窗口收付款或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n报告修改在报告时间窗口内改变已报告信息的预计日期或金额日期可前可后(不得早于已实现日期)金额可大可小(累计不得大于已实现金额)n报告删除在报告时间窗口内删除单笔或数笔已报告信息n报告调整在报告时间窗口后改变已报告、未到期信息的预计日期或金额日期不得提前,金额不得增加26(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n系统操作报告新增(以预收货款为例)27(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n系统操作报告修改28(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n系统操作报告删除29(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n系统操作报告调整30n远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承兑和付汇日期的时间间隔C类企业远期信用证业务准入限制通过延期付款报告模块实现报告时间窗口以及报告修改/删除/调整的应用差异,同贸易信贷报告n转口贸易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为211011(转口贸易)和211012(转口贸易价差收汇)的收付汇数据方可进行报告。
C类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准入限制报告时间窗口以及报告修改/删除/调整的应用差异,同贸易信贷报告31(三)企业报告n境外开户登记存放业务准入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首先应当到外汇局现场进行登记,包括业务类型、境外开户和存放境外规模的登记。
业务类型存放境外规模单一型:
自身收汇规模集团型:
主办企业成员公司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送境外开户信息,但需外汇局确认后方为登记成功。
32(三)企业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n境外开户登记33(三)企业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n境外账户收支报告报告方式网上报告报告内容在每月月末前分账号、分交易项目报告账户收入、支出和余额,一个月报告一次修改/删除期限:
报告当月单一型企业和集团型主办企业还需要报告月末对账单余额和对账单日期。
34(三)企业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n境外账户收支报告35(三)企业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n主动性报告n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捐赠、企业分立、合并等极少情况n报告方式:
外汇局现场n需提供有关单证n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撤销n进口报关单主体变更/撤销n与其他报告的关系36(三)企业报告主体不一致37(三)企业报告主体不一致n主动性报告n差额报告内容及目的对于某笔进出口业务,如果已知资金流、货物流由于某种合理原因相差过大,企业可主动通过报告方式向外汇局说明,避免因此干扰总量核查结果n差额报告的修改/删除n其他特殊交易报告未被时间差、金额差、主体错配以及特定业务等报告类型涵盖的38(三)企业报告其他报告39(三)企业报告其他报告n义务性报告n报告方式:
外汇局现场n报告内容:
辅导期内进出口、收付汇的逐笔对应情况n报告时限:
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外汇局要求的格式准备报告内容必要时须根据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40(三)企业报告辅导期报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二十条外汇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经办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被核查单位应当配合外汇局进行现场核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