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锅炉供暖管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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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锅炉供暖管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三条住宅锅炉供暖单位按照承担供暖任务的情况分类进行审查。

具体资审条件见《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附件一)。

第四条申请资质审查应提交的材料:

1.由供暖单位的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2.由供暖单位填写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现有供暖设备调查表》等;

3.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五条经资审合格的供暖单位,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锅炉供暖证》。

经资审基本具备供暖条件当年可以进行供暖的单位,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锅炉供暖证》。

资审不合格当年又不能进行供暖的,由负责资审的单位通知其主管单位,对供暖单位进行更换或调整,使其具备供暖条件或基本具备供暖条件。

第六条已领取《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的供暖单位,均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到原资审单位登记备案,接受复查。

第七条复查合格的,由资审单位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原领《临时锅炉供暖证》的,可换发给《锅炉供暖证》。

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资审单位有权将《锅炉供暖证》改为《临时锅炉供暖证》或收回供暖证。

第八条供暖单位应将《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妥为保存,不得涂改、损坏或自行转让,以备随时接受检查。

供暖证丢失者,应于15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补领新证。

第九条供暖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及登记备案,均须按规定向市或区县供暖办缴纳管理费。

费用标准另发。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

一、管理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

1.供暖单位具有8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供暖管理的资历。

2.有专门的供暖管理机构和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标准。

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仪表、微机管理人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应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以上,其中必须有2名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供暖专业技术职称干部。

(三)供暖设备及资金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250万元以上。

3.对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具有相应的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能力。

4.使用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必须使用微机控制运行。

(四)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1.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二、管理4.2兆瓦以上7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供暖单位具有5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的供暖管理资历。

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2.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应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

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1.锅炉房、供暖设备和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三、管理2.8兆瓦以上4.2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供暖单位要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供暖管理的资历。

2.各级供暖管理机构健全,有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的50%左右。

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50万元以上。

四、自行供暖单位

1.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工作的资历,能管理本单位锅炉供暖工作。

2.有明确的供暖管理部门,有专业的专(兼)职供暖管理人员。

3.有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供暖维修人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4.有足够的供暖运行资金和维修、更新费用来源。

5.供暖设备图纸、资料齐全。

6.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京房供暖字〔1994〕第57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供暖办公室,修建一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确保冬季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审工作程序

1.供暖单位需持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于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到市、区、县供暖办进行资审登记并领取有关表格资料。

2.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市第一房屋修缮管理公司、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所属供暖单位,到市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接受复查。

其它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均到所在区、县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接受复查。

3.供暖单位按规定填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资质审查登记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和《现有供暖设备调查表》及其他表格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供暖办资审。

4.市、区、县供暖办收齐上述资料后,根据《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尽快进行审查。

随后按资审对象所具备的条件,分别发给《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

5.管理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供暖单位,经各区、县供暖办进行初审后,应将有关资料报市供暖办审批,其它供暖单位经各区、县供暖办审查后即可发证。

6.各供暖单位经首次资审发证后,每年9月30日前应到原资审单位登记备案,填写《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在上述年度登记表上加盖复审单位公章,原发《锅炉供暖证》继续使用,复审不合格的,原发《锅炉供暖证》可以改为《临时锅炉供

暖证》或收回《锅炉供暖证》,原使用《临时锅炉暖证》的单位,经复审合格,可以发给《锅炉供暖证》,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收回其《临时锅炉供暖证》。

二、《锅炉供暖证》、《临时锅炉供暖证》

《锅炉供暖证》、《临时锅炉供暖证》由市局供暖办统一负责印制、编号。

各区、县供暖办对供暖单位进行资审后,填写《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汇总表》一式二份,分批报市供暖办备案,领取《锅炉供暖证》、《临时锅炉供暖证》,在该证“发证单位”处加盖区县局公章后,发给供暖单位。

属市供暖办资审的,由市供暖办盖章发证。

三、对于因故需要更换、吊销供暖证的,各区、县供暖办亦应及时向市供暖办报告,并办理相关事宜。

四、供暖单位所管锅炉房在外区、县的,资审工作由单位所在地供暖办负责,其锅炉房所在区县应协助资审,资审单位所收取的管理费自留20%,其余80%拨付给负责其锅炉房日常管理工作的所在地供暖办。

以上各点,请贯彻执行。

19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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