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条 住宅锅炉供暖单位按照承担供暖任务的情况分类进行审查。具体资审条件见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附件一)。第四条 申请资质审查应提交的材料:1由供暖单位的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2由供暖单位填写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现有供暖设备调查表等;3其他有关的材料。第五条 经资审合格的供暖单位,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锅炉供暖证。经资审基本具备供暖条件当年可以进行供暖的单位,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锅炉供暖证。资审不合格当年又不能进行供暖的,由负责资审的单位通知其主管单位,对供暖单位进行更换或调整,使其具备供
2、暖条件或基本具备供暖条件。第六条 已领取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的供暖单位,均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到原资审单位登记备案,接受复查。第七条 复查合格的,由资审单位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原领临时锅炉供暖证的,可换发给锅炉供暖证。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资审单位有权将锅炉供暖证改为临时锅炉供暖证或收回供暖证。第八条 供暖单位应将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妥为保存,不得涂改、损坏或自行转让,以备随时接受检查。供暖证丢失者,应于15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补领新证。第九条 供暖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及登记备案,均须按规定向市或区县供暖办缴纳管理费。费用标准另发。第十条 本
3、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一、管理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供暖管理资历及机构1供暖单位具有8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供暖管理的资历。2有专门的供暖管理机构和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标准。3安全、环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二)供暖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仪表、微机管理人员和司炉带班人员。2供暖技术负
4、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应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以上,其中必须有2名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供暖专业技术职称干部。(三)供暖设备及资金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250万元以上。3对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具有相应的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能力。4使用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必须使用微机控制运行。(四)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1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5、二、管理42兆瓦以上7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供暖单位具有5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的供暖管理资历。1配备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水暖工、司炉工、电工、水处理化验员和司炉带班人员。2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应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1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锅炉房、供暖设备、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和储煤场地。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锅炉房、供暖设备和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三、管理28兆瓦以上
6、42兆瓦以下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供暖单位要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或供暖单位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供暖管理的资历。2各级供暖管理机构健全,有完善的供暖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的50左右。2有相应的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保养经费、流动资金在50万元以上。四、自行供暖单位1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工作的资历,能管理本单位锅炉供暖工作。2有明确的供暖管理部门,有专业的专(兼)职供暖管理人员。3有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供暖维修人员和司炉带班人员。4有足够的供暖运行资金
7、和维修、更新费用来源。5供暖设备图纸、资料齐全。6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京房供暖字1994第575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供暖办公室,修建一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确保冬季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审工作程序1供暖单位需持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于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到市、区、县供暖办进行资审登记并领取有关表格资料。2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市第一房屋修缮管理公司、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所属供暖单位,到市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接受复查。其它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均到所在区、县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接受复
8、查。3供暖单位按规定填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资质审查登记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和现有供暖设备调查表及其他表格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供暖办资审。4市、区、县供暖办收齐上述资料后,根据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尽快进行审查。随后按资审对象所具备的条件,分别发给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5管理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供暖单位,经各区、县供暖办进行初审后,应将有关资料报市供暖办审批,其它供暖单位经各区、县供暖办审查后即可发证。6各供暖单位经首次资审发证后,每年9月30日前应到原资审单位登记备
9、案,填写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上述年度登记表上加盖复审单位公章,原发锅炉供暖证继续使用,复审不合格的,原发锅炉供暖证可以改为临时锅炉供暖证或收回锅炉供暖证,原使用临时锅炉暖证的单位,经复审合格,可以发给锅炉供暖证,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收回其临时锅炉供暖证。二、锅炉供暖证、临时锅炉供暖证锅炉供暖证、临时锅炉供暖证由市局供暖办统一负责印制、编号。各区、县供暖办对供暖单位进行资审后,填写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汇总表一式二份,分批报市供暖办备案,领取锅炉供暖证、临时锅炉供暖证,在该证“发证单位”处加盖区县局公章后,发给供暖单位。属市供暖办资审的,由市供暖办盖章发证。三、对于因故需要更换、吊销供暖证的,各区、县供暖办亦应及时向市供暖办报告,并办理相关事宜。四、供暖单位所管锅炉房在外区、县的,资审工作由单位所在地供暖办负责,其锅炉房所在区县应协助资审,资审单位所收取的管理费自留20,其余80拨付给负责其锅炉房日常管理工作的所在地供暖办。以上各点,请贯彻执行。19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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