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溧水县保障性住房部分问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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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上述程序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08年起县房管所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房产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8.公示:

审批后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溧水新闻媒体公示15天。

如有异议的房改办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清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9.抽房号:

房改办根据房源情况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在公证处的监督下组织抽签房号。

10.签订租赁合约:

申请人凭抽到的房号到房改办开具《廉租房承租通知书》。

申请人凭《通知书》到房管所办理租赁合约。

二、申请材料手续不全

1、116户的档案材料未附所在居委会房产证实材料

02年分龙岗18户、03年庆丰小区68幢28户,合计46户:

由于工作调动其负责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经办人已调或离开房改办,具体分配情况不明。

04-07年70户:

依据溧政发【2002】56号文件第四条申办程序第

(一)款申请人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以下材料:

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合约、租赁合同等)之规定,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无职责,也无法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材料,房产情况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并承诺其真实性。

08-11年20户:

县房管部门承担了房产情况核查的职责。

2、118户的档案材料中房管所的核查表无盖章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产情况核查结果出来后,房管所确实没有盖章。

问其原因,该所答复:

只核实,不盖章。

这一情况经办人及时的向本办领导汇报了。

但是这一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3、122户未提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依据溧政发【2002】56号文件第一条申请条件<

一>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和第四条申办程序<

提交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溧水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之规定。

没有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4、83份租赁合同未附证明材料

该条的说明视同于“116户的档案材料未附所在居委会房产证实材料”的解释。

5、5户家庭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房屋未计算在人口分摊面积

①李显康:

审计发现的问题属实。

为什么没有计算分摊面积?

原因是李显康是刚刑满释放人员。

为了社会稳定等因素经领导同意分配一套廉租房。

但条件是李显康必须退出父母承租的公房。

②陶安风:

陶安风一家3口属于独立分户分住,借租父亲的一间平房,建筑面积30㎡,换算使用面积为人均7㎡,符合溧政发【2002】5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③李黎筠:

属03年申请户,当时的房改办领导和经办人均已调或离开房改办。

申请、审核情况不明。

④陆洪:

同上

⑤严彩英:

一家3口和父母共同居住。

房屋建筑面积50.72㎡,扣除父母分摊面积30㎡,余20.72㎡。

供严一家三口分摊,人均6.9㎡,符合溧政发【2002】5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6、2002年档案材料中调查情况表中申请廉租住房实际分配中有10户不符合条件

该年度负责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经办人已调或离开房改办。

具体申请、审核、分配情况不明。

7、一户申请材料中有预购房产

经与开发商、房管所信息科室核对胡水生之女胡云与购买经典花苑9幢102胡云不是同一人。

8、2008年之前有2户申请时享受低保时间少于6个月

①程金柱:

说明:

程金柱档案资料记载享受低保时间开始为2002年12月27日;

申请住房保障时间为2003年7月。

从时间上计算为8个月。

②万忠银:

2004年9月从乡镇(享受低保)迁入永阳镇;

06年9月转换为永阳镇低保户。

该情况当时与镇街道办、民政局核实过。

06年11月申请廉租房,符合溧政发【2002】56号文件第一条第

(一)款之规定。

9、2008年之后有12人申请时连续享受低保时间少于2年

08年没有执行2年的时效。

因为本县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无依据。

经济适用房

一、04年-07年经济适用房申购工作流程

申购人向房改办陈述家庭人员、收入和住房情况。

申购人领取《溧水县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申购人向房改办提交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住房证明和申购人的身份证;

房改办对提交的申购的相关证明到单位、居委会和住所进行调查、验证、核实。

房改办对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在其所在地居委会公告7天。

4.公示:

公告无异议的,房改办将拟同意购买的申购人的有关情况在媒体上予以公示15天。

5.审批:

房改办对审查和公示无异议申购人进行审核后上报审批、核准。

6.抽签:

房改办根据房源情况对公示无异议和核准的申购人在公证处的监督下,组织申购人抽签房号。

7.签订购房合约:

申购人凭抽到的房号到房改办开具《溧水县经济适用房购买通知书》。

申购人凭《通知书》在30日内到建设单位办理购房合同、交款等相关手续。

二、08年至今经济适用房申购工作流程

1、申请:

申购人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购人的身份证、户籍和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如军烈属、残疾证等)。

申购人同时向居住地居委会申请中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2、初审:

居委会对申购人提交的身份、户籍、收入、住房等材料进行调查、验证、核实。

3、公告:

居委会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将其在辖区内公告7日。

4、复核:

各居委会把符合申购条件的材料报镇街道办。

5、审核:

镇街道办统一把经复核后申购人的材料报县民政局。

6、核查:

县民政局把审核通过的申购人中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结果报县房改办。

而后由县房改办牵头组织民政、街道办、居委会上门入户进行调查、验证、核实。

7、房产确认:

房改办把核查通过的申购人和家庭成员名单送达房管所进行房产信息查询。

8、公示:

房改办把核查、房产确认通过的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相关情况在溧水新闻媒体公示15天。

9、审批:

10、抽签:

11、签订购房合约:

三、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不全

1、2011年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查中有4户家庭的农村房屋或申请人的其他房产未计算在内。

①张映根:

离婚判决书上的房屋,实际建房人是张才发,是张映根之父。

准建证号码字第8206250号,建房人张才发。

张映根一家实际住房地是县城开发小区,并不与父母亲共同居住,符合溧政发【2004】23号文件之规定。

②张荣花、张香美:

两人的情况与张映根的情况相同。

③李炯:

由于申购人没有如实、诚信申报,加之我办在审核、审批上工作不到位,造成了工作失误。

该户有房产并住房面积超标不符合分配条件。

2、2007年申请户有2户属于出嫁女在其父母房屋附近无证建房的拆迁户。

该2户是拆迁户。

按照拆迁办的书面通知直接分配。

3、2004年申请中有4户家庭的农村房屋未计算在内

2004年房改办领导传达建设局的规定:

申购人如农村有无产权的房屋,不计算房屋面积。

4、租赁合同不规范

房改办根据往年申购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有各种纸张、各种规格五花八门。

为了便于今后建档工作需要,所以制作了统一格式的租赁合同文本,但要求申购人在租赁时间上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5、未能对居住满5年进行核实

确实是没有对居住满5年进行核实。

其原因是我办没有支持的信息平台和核实的手段,主要核查申购人是否在县城落户满5年和申请时是否在申请辖区内实际居住。

6、居委会或街道办等部门未能提供证明父母与申请人实际居住在一起22户材料

依据溧政发【2004】123号文件精神没有明确要求需提供共同居住的证明材料,也没有某个部门或单位能提供该项证明。

如何认定其真实性,也只能依据申购人如实、诚信申报和审查人员上门通过一看二问来判断其真伪。

7、41个退休及退养人员未能取得县人社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

04-07年共计2个人员,按照溧政发【2004】123号文件和溧建字【2004】第64号文件精神由申购人如实诚信申报其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

房改办依据申购人提供收入证明进行核实。

08年至今共计39人,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由县民政局认定。

8、家庭成员中86个在职人员未能证明工作单位

该86人家庭收入、工作单位情况证明材料在民政局。

因为从08年起对申购人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门认定。

9、部分申请家庭提供的收入不真实,如有的只有反映基本工资,对奖金、福利等收入未计算在内

04-07年共计9户按照溧政发【2004】123号文件和溧建字【2004】第64号文件精神由申购人如实诚信申报其本人和家庭成员全部收入。

08年至今共计210户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由县民政局认定。

10、购买经济适用房中有35户属于空挂户或挂靠户

这两种情况确实存在,但溧政发【2004】123号文件和溧建字【2004】第64号没有明文规定这两种情况不具备申请条件。

而且溧水的户籍管理是没有产权房不可以落户。

11、购买经济适用房中有6户有预购房

该6户经房管所档案室核查后无法确认。

随即我办与开放商、房管所签证科室进一步核对,确认该6户没有预购房屋。

审查发现的购房人与申购人或家庭成员属于同名同姓。

12、购买经济适用房中有281户未有产权调查证明材料

04-07年共计51户确实没有产权调查证明材料,其原因是我办没有支持的信息平台和核实的手段。

只能靠申购人如实、诚信申报其房产情况。

08年至今共计230户房管所都对其进行了产权核查,由核查情况表为证。

13、购买经济适用房中有47户未有住房证明材料

04-07年共计6户由申购人如实诚信申报

08年至今共计41户由房管所提供房产核查表

47户分3种情况:

①无房产:

承租私房,由租赁合同作为住房证明材料。

②申购人与父母共同居住或申购人与子女共同居住,但分摊住房面积后均未超标,属于未达标户。

由共同居住的房屋的产权证作为住房证明。

③承租或借住公房:

前者住房面积未超标,属于未达标户;

后者为无房户,由租赁合同作为住房证明材料。

14、购买经济适用房中250户无收入证明材料

该条的说明比照第9条的解释,但其中240户的收入证明材料在民政局。

因为从08年起,申购家庭的收入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并向房改办出具中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

15、购买经济适用房中178户房屋租赁合同中无租赁期限

该条与实际户数和情况可能有出入,实际详情需要进一步核对资料。

四、经济适用房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

1、经审查经济适用房享受对象购买商品房信息发现,有7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购买了商品房,其中:

在申请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之前购买商品房的有6户(1户于2007年8月出让,1户于2010年8月出让);

在申请的经济适用房交付后3年之内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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