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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完善措施

 

1.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以下统称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应出现明显的文字错误。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内容有明确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不得少于有关规定中列明的内容,没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

2.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向3家(含3家)以上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为避免被邀请单位临时决定不参加投标,导致投标人不足3家,项目负责人应向委托人建议向多余3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4.公告或邀请书应在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正式对外发布。

1.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以下同),是招标投标组织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关键程序。

文件的质量对项目招标效果有直接影响,也是导致投诉质疑的主要因素之一。

各业务单位应充分重视两个文件的编写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编制的基本流程:

文件初步编写——与业主及有关方面讨论定稿——内部核校定稿——业主书面确认——公司审批流程——管理部门备案(若有)——对外发出。

3.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范本进行编制;

如国家、行业或地方无适用范本,应采用公司规定的范本;

如公司无适用范本,可选用公司样本库中推荐的样本参照编写。

4.各业务单位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和掌握招标行业有关范本,尤其是强制性使用的范本,同时对项目负责人使用范本进行方向性指导。

信息统计部将提供招标文件范本并及时更新。

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的条款。

5.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废标的条款应慎重设置,文字应简练准确,并用醒目方式标明,尽量采用“*”号方式,不得出现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不切实际的废标条款。

6.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条款应明确、简洁、方便可行,并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做相应的封装和标识要求,避免密封条款规定得含糊不清、前后不一致而导致投标文件因密封问题废标或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原则上应由委托人或其咨询单位提供,项目负责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其中可能影响招标“三公”原则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如委托人委托我公司编制技术文件,该技术文件应由项目负责人或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或专业人士编写,项目负责人编写的应请有关专家审核,以确保文件质量。

8.项目有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予以明确,或注明公布时间。

9.按照公司关于招标业务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执行多级审核制度。

10.招标文件应经业主书面确认,并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发出,业主确认函需在送审招标文件节点时提供给审核人员。

且书面确认必须留存原件归档。

本条中书面确认是指:

业主出具确认函件或在印制好的招标文件上加盖公章或授权人签字或在招标文件相应备案表格等处加盖公章。

11.招标文件发售稿应加盖公司“招标业务专用章”后方可发售。

如招标文件还须委托人盖章或管理部门盖备案章的,应按有关要求加盖印章后出售。

一般不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电子版。

招标文件须经国家、行业或地方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还应按照相应的管理程序向上述管理部门报审后,方可对外发出。

12.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它相关的要求出售。

13.若购买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不足3家需要重新招标(含资审)或取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通过“招标变化情况”节点送审,同时,应对不足3家的原因做出分析,如需重新招标的,还应提出重新招标时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作为附件上传。

1.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澄清或修改文件编制完成,经业主的书面确认后(确认形式同招标文件),方可进行业务办公系统相应节点的送审,审核完毕后加盖招标业务专用章后,方可对外发出。

3.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发出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延迟开标时间和变更开标地点等内容的,应以通知的形式发出,时间可适当缩短。

4.虽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发出时限做出明确规定,但必须给申请人留有合理的时间修改其文件。

5.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应附投标人回执函格式、且必须收回和保管好所有投标人的回执。

如确实无法联系上投标人或无法取得投标人书面回执的,项目负责人要向本部门质量负责人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应提出处理意见后存查。

6.按照相关规定,澄清或修改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应获得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

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和修改的还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1.项目负责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拒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任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项目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登记、接收,并妥善保管。

3.项目负责人应协助委托人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4.资格审查的前期准备和评审过程的要求,参照评标工作的要求。

5.资格审查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资格预审报告。

资格预审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司有关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国家或委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资格预审报告在业务办公系统完成送审后,方可盖章发送委托人。

委托人对资格预审报告进行书面确认后,项目负责人编制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审合格通知书应载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

7.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在业务办公系统完成送审后,方可盖章发出。

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后应及时组织后续的招标工作。

1.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提醒所有投标人按时参加投标,如发现投标人有可能不足三家的,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2.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必须事先熟悉招标文件中有关密封的要求,在接收投标文件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如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善意提醒,并为投标人改正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3.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外,接收人员应拒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遇到特殊情况,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应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并向本部门质量负责人汇报。

4.项目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登记、接收,并妥善保管。

1)接收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密封、投标人代表授权及身份证明文件(如招标文件有要求)等情况,填写《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和《投标保证金登记表》;

2)2、由专人根据不同的标段(包)、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编号、摆放;

3)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机、样品时,项目负责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将样机、样品编号摆放或保管;

4)4、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由该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5、项目负责人应安排专人看管已接收的投标文件,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拆启投标文件,不得出现遗失和破损等情况;

5.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没有书面通知,不得临时变更开标时间和地点。

6.在送审评标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完成业务系统“专家名单”节点,注明专家抽取情况,抽取库名称,抽取数量,业主推荐专家数量等,并将有关专家名单上传(公司内部抽取专家除外)。

7.开标前,项目负责人应落实开标准备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拟定开标大会会议议程,应按《招标网上流程表格形式》中《开标大会会议程》编写。

8.项目负责人应对开标过程有明确分工,配备唱标人、记录人等。

开标前,项目负责人应准备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开标室的准备,包括桌椅摆放、桌牌准备、茶水等;

2、调试开标所需各种仪器设备;

3、开标时需要用到的表格、资料等;

4、横幅(如需要)及投影宣传资料;

5、通知招标人代表、公证机构(如需要)及有关领导按时参加开标仪式,向招标人代表和公司领导汇报开标准备情况;

6、准备领导的讲稿(如需要);

7、招标人代表及专家的食宿安排;

8、通知专家出席评标。

8.开标时,各业务单位的正式员工应着正装,并佩戴公司标牌。

禁止各业务单位的正式员工穿着牛仔裤、无袖衫等休闲装参加开标仪式。

9.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检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

10.项目负责人不得安排评标专家进入开标现场。

如发现评标专家误入开标现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醒其回避。

11.唱标前,唱标人应请所有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得只请监督部门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12.唱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唱标。

唱标包括(不限于):

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标底(如有)、工期(或交货期)、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投标声明(包括价格折扣等)、其他唱出的事项等。

13.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现场,项目负责人只能如实记录开标情况,不得提出任何针对投标方案的意见,对投标方案的比较和判断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14.唱标结束后,唱标人应请所有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主管部门或监督人在《开标记录表》(见《招标业务审批流程表格形式》)上签字确认,投标人确认内容应包括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和唱标信息。

1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需在开标后2日内在国际招标网上上传开标记录。

16.开标结束后,应及时按《业务办公系统填写说明》的要求,完成业务系统内开标节点的填报送审,注意核对报名单位信息,确认购买招标文件单位,确认参加投标单位并填写投标报价,上传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电子版。

17.重大项目应保存影像资料。

1.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不得开标,按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协助采购人向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告。

2)工程建设项目: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提醒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之前,应按本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做出分析。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2.项目负责人在接收投标文件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出售招标文件汇总表》及郑州市建设信息网上登记的相关信息认真核对,认真核对投标人名称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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