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七个体系建设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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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七个体系建设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农村、机关、企业、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五条按照责任范围组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

各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

湖北XX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党组织由湖北XX经济开发区工委组建和管理。

县城范围内的非公有制企业,规模以下的企业党组织由龙舟坪镇党委组建和管理,规模以上的企业党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党委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各乡镇负责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等领域的动态发展设立党组织,同时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对部分乡镇直单位党组织及时进行设立、合并或撤销。

第七条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地,做好流动党员党支部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律师、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党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八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要与机构设立、项目招商、企业筹建、社区调整、楼宇竣工、党员流动等保持动态跟进,同时谋划、同时推进、同时到位。

对暂时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非公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基层党委要及时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为成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九条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的原则,认真落实“带思想建设、带组织建设、带班子建设、带队伍建设、带阵地建设”的要求,做到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代会等群团组织体系,按期换届选举,制作群团组织网络图。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十三条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第十四条乡镇党委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妇代会等群众组织。

第十七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规定,县直机关工委和XX经济开发区工委分别领导县直机关和开发区党的工作,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十九条乡镇党委要扎实开展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顿工作,负责对软弱涣散村党组织选派“第一书记”。

基层党委对无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两新”组织选派党组织书记。

第二十条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规范建立组织管理台账,做到组织设立、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流动党员、党员志愿者队伍、后备干部、人才队伍、党费收缴等情况清楚,全面开展学习教育、“七一”纪念、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创先争优、设岗定责、服务承诺、党员“双带”、岗位练兵、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献计献策等一系列组织建设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推进城乡基层党建工作双向开放、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按照“全动员、全纳入、全覆盖”要求,县直和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有计划地与农村党组织结对共建,做到共建活动有工作专班、有实施方案、有互帮对子、有实际活动、有实事项目、有档案记录,达到“建强一个好班子、制定一个好规划、选准一个好项目、建设一个好阵地、完善一套好制度”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建联系点制度。

县级党员领导干部联系一个强村、一个弱村和一个社区,对基层党组织建设进行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建立社区党建工作联系会议,健全议事协调工作制度,签定社区党建联系会共建协议书,定期研究协调社区党建工作,驻社区单位共同执行联系会议形成的决议,做到资源共享、设施共建、事务共管、实事共办,形成社区内各类组织横向互动的共建格局。

第二十四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都要制作包括基层党组织名称、下设党小组等内容的党组织网络图(上墙)。

同时要制作村(居)委会、共青团、妇代会、村民兵连、社区党建工作联系会议的机构、组成人员及职务等配套群团组织网络图(上墙)。

农村、社区要建立党员群像图(上墙)。

第二十五条全县各级基层党组织都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把学习作为党组织活动的重要内容,不断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成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基层党委是基层党组织组织领导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基层党委书记是基层党组织组织领导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县委基层党组织“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持和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服务党员群众的功能,根据县委《关于开展党的基层组织“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长发〔2010〕8号)总体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基层干部和党员为责任主体,以基层组织办公活动场所为依托,努力构建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运行高效化的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体系,充分发挥上级党组织为基层党组织服务、基层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党组织和党员为群众服务的血脉作用。

第二条全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要不断拓展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途径,畅通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丰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内容,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团结带领群众共同实现县委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全县每名党员无论能力大小、职务高低,都要从自身条件出发,在联系服务群众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形成网络的要求,依托基层党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立县、乡、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等党员群众密集地区设立党员服务中心、站(点),鼓励设立党员工作室,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到2012年底,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县的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体系。

第二章工作平台

第五条建立县、乡、村(社区)三级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以民政、公安、综治、司法、卫生、计生、农业、人社、国土、工商、财政、移民、教育、广电、供销、供电、残联等部门面向农村和社区居民的各种服务资源为依托,开展党务、政务、事务、商务“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依托县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县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为基层党员群众开展各种服务。

第七条各乡镇要在集镇中心设立乡镇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也可与便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鼓励各乡镇在集镇单设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并悬挂“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标识牌。

第八条乡镇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要达到“六有”:

有美观醒目的“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牌子、有一间8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办公场所;

有配套的办公设施;

有一套工作制度;

有固定的党员群众咨询服务热线电话;

有党员群众服务网络示意图和服务流程示意图(上墙)。

第九条依托村办公活动场所建立村级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设民主议事室、党员活动室、远程教育室、文化图书室、医疗卫生室、党员群众服务大厅及农村综合服务社等“五室一厅一社”,提供体育文化活动场地。

第十条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要达到“四有”,即有醒目规范的标识牌、有统一的规章制度、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有服务群众的情况记载。

融民主议事、学习培训、恳谈说事、代办服务、信息传播和文化娱乐为一体,实现“联系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致富群众”宗旨,做到村(居)民“有困难找村(社区)组织(干部、党员)”。

第十一条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大厅面积原则上要达到20平方米以上,配备相应的服务窗口或服务柜台,方便群众咨询、办证、投诉和求助,达到“五有”,即有指示标牌、有值班人员、有工作流程、有服务事项、有活动记载。

第十二条村(社区)卫生室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建设,独立履行保健、防疫和诊疗服务职能。

村卫生室设在村办公场所内的,统一执行村办公场所清洁卫生和治安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的形象。

第十三条鼓励通过社村联办等方式在村办公场所内或相邻区域设立农村综合服务社,为党员群众提供商务服务。

经营面积要在60平方米以上,实行“五有”管理,即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服务公约、有商品明码标价、有商品销售台账、有代办服务台账。

第十四条设立党员文化科技示范户。

农村党组织要按照“地域相邻、从业趋同、易于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以自然村落为基础单位划定区域,选定素质好、能力强、乐于奉献的党员为该区域的党员文化科技示范户,由党员文化科技示范户负责联系服务区域内的其他党员和群众。

第十五条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

以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为骨干,设立科普宣教、帮困资助、就业帮扶、法律援助、爱心医疗、爱河护绿、秩序维护、文化宣传等若干服务队,在社区、医院、车站、码头、福利院、市民学校、广场、体育馆等场所建立志愿服务基地,有效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开展党务服务活动。

在乡镇、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大厅设置党务服务岗,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党务公开、受理党员咨询和求助、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接纳流动党员、发放和审验《流动党员活动证》、指导群众递交入党申请、落实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等有关服务工作。

组织和倡导党员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开展便民服务活动。

在党员群众服务大厅设置便民服务岗,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与县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对接。

重点为党员群众代理民政、公安、综治、司法、卫生、计生、农业、人社、国土、工商、财政、移民、教育、广电、供销、供电、残联等部门相关服务事项。

村(社区)可直接办理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需要上报办理的事项,填写《服务登记表》,由村(社区)干部代为办理。

第十八条开展民主议事活动。

在村级民主管理中普遍开展以“村民建议、支部会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程序公开、决议过程公开、决议结果公开、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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